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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自然保护区内无证伐树,缓刑罚金还得栽树

 上海刑事律师 2022-10-24 发布于上海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即使滥伐的林木属于自己,但也属于国家森林资源一部分,也可能会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情简介
01

 秦某是某村的居民,家附近就是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秦某在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承包了一片山头,但他对砍伐杉木的相关规定并不放在心上,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秦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自己承包山上的杉木进行砍伐,其中核心区域内面积117.5亩,核心区外面积15.46亩,并雇佣村民小银、小海对砍伐的杉木进行搬运,雇佣小军将砍伐的杉木运至附近县城进行出售。

 不久,秦某的行为便被有关部门查处,并由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林业局工程师鉴定,秦某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75立方米。经相关部门作出说明书证明,该受损公益林补值复绿的人工苗等费用为66025元。

一审判决
02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153.367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补植复绿,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五倍的树木,向公众赔礼道歉。

 秦某及其辩护人表示,秦某对本案的定罪没有异议,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秦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秦某是在承包自留山种植林木,应该是自留山林木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林木种植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秦某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法律强制管理,没有经行政许可擅自砍伐构成犯罪,但承包林地种植杉木不是全部砍完,只是砍伐成熟的林木,并积极交纳补值复绿的保证金66000余元,其情节与完全滥伐有根本区别。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林木蓄积153.3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秦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滥伐公益林,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秦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秦某系初犯、认罪,积极交纳补植补绿的保证金66025元到法院的执行账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秦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

律师说法
03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即使滥伐的林木属于自己,但也属于国家森林资源一部分,也可能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滥伐林木罪的人,需要补种林木,或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并由违法者支付费用。森林是地球之肺,对自然生态环境有着巨大的调节作用,保护森林、林木应当由每一个公民做起,做到合法伐木、不伐珍稀树木。胡乱砍伐、无限制砍伐树木,可能就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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