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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学与法律之神秘关系

 思明居士 2022-10-24 发布于河北

——古人对法律本源最合理、最崇高、最神圣的知识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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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文庙名匾·清乾隆癸卯年“天象人文”

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 《周易 系辞上》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春秋)孔子

文| 方潇 节选自《天学与法律》结语

天学与法律

每一种制度都有着与其相应的文化语境,不同的文化造就了不同的制度。马凌诺斯基说:“文化的真正单位是'制度’。”可见,文化决定了制度,同时制度也反映了文化。中国古代法律在本源意义上如何“则天”设置和运行所涉及的天学与法律的两者关系,就体现了文化与制度的此类一般关系。具而言之,中国古代法律正是天学这个“母体”的“产儿”和“精神承载者”,而输送给法律“则天模拟”营养的“脐带”,则主要是一幕幕深藏“天机”、饱含“天意”、承载“天道”的种种“天象”。本著的主要目的即在于:基于人们对古代法律“则天”理念的普遍共识,但又基本停留在“抽象”认识及“自然”立论的学术境况下,引入“天学”范畴作为视角,并以其核心概念“天象”为分析窗口或路径,进入中国古人“神灵之天”的主流语境中,力图将抽象的“法律则天”理念“具象化”,揭示出中国古代的法律在设置和运行上到底是如何具体“则天”(也即模拟)的本源性路径;而通过这样的路径揭示,则在更切实更直接的意义上展现古代法律与天学那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特别是古代法律对天学所渴求的“路径依赖”,使得古人头顶的天空真切地成为了一个“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这样的天空不仅对古代社会产生了重大的法律意义,也在最可能的意义上对现代社会产生了重大的法律意义。

由对古代法律“则天”路径的深描和揭示,向我们展现了一个古代场景中“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这样的“天空”显然为古代社会一切关乎法律的问题及其解决作出了巨大而又独特的贡献,甚至成为了古人安身立命、生死存亡之根本所在。这样的“天空”不仅在古代如此,甚至也为现代社会进行法律的思考留下了可能存在的诸多空间。当然,以现代人的科学观念来看,古代天学与法律的神秘关系实在是太荒谬可笑和愚不可及,但是,以那种进入历史时空和场景的“语境论”方法论来看,这却是中国古人对法律资源和本源的最合理、最崇高、最神圣的知识建构。我想,在当今信仰缺失而主要依赖外在的法律才能维系的现代社会,古代天学与法律的关系并非是无足轻重,或并非只仅仅是可玩可笑的“历史过客”而已。因为,无论如何,天学和法律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自然和法律的关系,区别只在于古人赋予了自然以神灵的气息,而今人在所谓科学的武装下只是将自然的神灵气息消除而已。而一切法律问题的解释和解决,实际上都是人对宇宙自然及其法则如何认识、如何相谐的问题,古往今来大抵都是如此。

中国古代在将自然之天视为具有强大的神灵意识之时,必然就会将法律模拟于“天”作为其制定和运行的原则,因为唯有模拟,才能“人合于天”,才能“与天相谐”而“天人合一”。而事实上,现代社会又何尝不存在对宇宙世界及其法则的努力模拟呢?然而,必须承认,近现代科学知识的获得以及研究的进行,却是受机械宇宙之象支配的。这个宇宙象的最基本特征即是数量和物质的机械运动,物理学便是这个象的经典模拟,而现代各种名目繁多的“科学”,则又主要是对物理学的模拟,只不过与中国古代“人与天地参”的模拟不同,现代科学的模拟是“物我分裂”的模拟而已。显然,古今在对宇宙世界予以“模拟”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只是模拟的观念和方法不同而已。因此,在历史链条无法割裂的现代社会,古人于法律与天学的关系认识,虽然在时间上已离我们远去,但未必在某种精神如模拟上离我们远去。

世界性的法律实践已经证明,“人类中心主义”和“科学帝国主义”在让人类享受科学文明的同时,也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入了种种灾难和困境之中。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人类中心主义”是前提,“科学帝国主义”是手段,两者的共谋结合造就了今天这个危险世界。因此,无论是人类的地位,还是科学的地位,都应当引发当下深刻的反省。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到底如何?按马克斯·舍勒对近代以来各种人学的批判,这需要“回到人的纯粹事实——位格上来,即人之为人在于他的位格存在”,“人的本质及其价值只能从人与上帝的关系来界定”。虽然舍勒从基督教的角度表达立场,在这个信仰多元的现代社会,不可能人皆赞同,但其中折射的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值得我们惊醒。在自然面前,人唯有谦卑,才能真正有其地位和价值。世界那么大,虽然我们无法强求他人,但我们可以给自己定位,尽量做好自然面前谦卑的自己。

与人之地位相应,“科学”的地位又该如何?事实上,科学只是人类对世界的一种认知方法而并非万能工具,科学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甚至某种时空中的科学本身就是一种谬误,只是当时拥有科学的人们并不知晓而已。因此,既然“科学发展观”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高调,那么就更应该“科学地”理解“科学”和“发展”,就更应该“科学地”面对我们所处的这个自然和社会。作为法律,我们固然要以科学的观念和思维去建构它、运行它,但我们又不应迷信已有的科学文明,不应唯科学马首是瞻而将法律做为科学的奴仆。既然科学不是万能,法律也不是科学奴仆,它们就都应该谦卑而又积极地服从自然,服从与自然相关的一切法则和品格。

那么自然呢?自然能被人类的科学穷尽认识吗?自然能够被人类的法律穷尽规范吗?自然能被征服吗?在此,我想以一首题为《自然如不能被目证那就不能被征服》的小诗作为回答,也作为本著的结束:

最初,人们尝试用魔咒

来使大地丰产,

来使家禽牲畜不受摧残,

来使幼小者降生时平平安安。

接着,他们又祈求反复无常的天神,

不要降下大火和洪水的灾难;

他们的烟火缭绕的祭品,

在鲜血染红的祭坛上焚燃。

后来又有大胆的哲人和圣贤,

制订了一套固定不变的方案,

想用思维或神圣的书卷

来证明大自然应该如此这般。

但是大自然在微笑——史芬克斯式的笑脸。

注视着好景不常的哲人和圣贤,

她耐心地等了一会——

他们的方案就烟消云散。

接着就来了一批热心人,地位比较卑贱,

他们并没有什么完整的方案,

满足于扮演跑龙套的角色,

只是观察,幻想和检验。

从此,在混沌一团中,

字迷画的碎片就渐次展现;

人们摸清了大自然的脾气,

服从大自然,又能控制大自然。

变化不已的图案在远方闪光,

但它的景象不断变幻,

却没有揭示出碎片的底细,

更没有揭示出字迷画的意义。

大自然在微笑——

仍然没有供出她内心的秘密;

她不可思议地保护着

猜不透的史芬克斯之迷。

文章图片2

清乾隆年间刻本天象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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