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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并购篇(21):资产剥离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22-10-25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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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9/26

#资产剥离定义

在收并购中,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目标公司名下除了我们想要的土地资产外,可能还存在其它我们不想要的资产和业务。

即,我方仅对部分资产感兴趣,又不想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节税等考量)。

则,转让方可以通过先将目标资产剥离到一个壳公司,再将该壳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收购方的方法完成收购,这种方法称为资产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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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为什么要先资产剥离继而再股权收购,而不直接采用资产收购?说穿了就是为了节税——股权收购对比资产收购,表面上只是税赋的延递,事实上,时间换空间,为一系列的税筹操作“争取到了可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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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剥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存续分立;

【2】资产划转;

【3】作价出资。

#1

(存续)分立

分立分为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原公司消灭),地产实操中,几乎都是存续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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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立流程 (最低耗时75日)

1、起草“分家”方案——清点原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然后,起草分立方案(资产和债务怎么分配…)。

2、通知“债权人”——弄完分家方案后,原公司签署《股东会决议》,存续与分立公司签署《分立协议》。原公司在《分立协议》签署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行权时间:登报后45日)。

3、申请“免税”——目标公司将上述相关资料报税局审核确认,其中需向地税局申请免征土增税、契税,向国税局申请免征增值税

4、办理“变更登记”——目标公司与分立企业共同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

02

  分立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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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中的注意事项

1、针对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后续的股权收购应发生在分立12个月之后再进行。但可以通过先行签署转让协议并锁定价格移交管理权股权全部质押到交易对方名下(股权转让款先采用借款形式支付),12个月后再完成过户

2、针对土增税免征处理:在企业分立的过程中围绕着目标公司本身的主营来操作(大部分都为实业公司),开发任务通过委托代建模式来进行由此达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效果。未来再申请房产开发资质,并更经营范围

3、针对增值税免税处理:并入目标公司的一部分债务,以规避恶意避税之嫌建议并入债务比例达到10%左右。

03

  分立承责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

《合同法》规定:“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

资产划转

#流程: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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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转流程(视审批情况,一般较短)

无需公告公示,只需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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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转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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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性处理需满足:

·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划转后连续一年内不改变其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划转后连续一年内交易双方的股权架构不能改变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实操中的注意事项

1、针对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后续的股权收购应发生在划转12个月之后再进行。但可以通过先行签署转让协议并锁定价格,移交管理权,股权全部质押到交易对方名下(股权转让款先采用借款形式支付),12个月后再完成过户。

2、针对土增税免征处理:在企业分立的过程中围绕着目标公司本身的主营来操作(大部分都为实业公司),开发任务通过委托代建模式来进行由此达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效果。未来再申请房产开发资质,并更经营范围

3、针对增值税免税处理:并入目标公司的一部分债务,以规避恶意避税之嫌建议并入债务比例达到10%左右。

#3

作价出资

#流程:转让方A和收购方B共同成立C公司,其中转让方以目标资产作价出资,收购方以现金出资。后续,A再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收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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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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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出资的税务筹划

相对于资产转让,作价出资在所得税、土增税上均存在税筹空间:

1、针对所得税“分5年期计入所得额”,后续如何使得企业出现亏损,从而规避所得税,这在圈内也不是啥秘密。

2、针对非房企不征收土增税,可以新设公注册为非房企(新设公司,或作价出资方,均不得是房开)……

|图片图片在实操运用中,上述三种模式中公司分立运用的较少,而划转运用的最多。具体原因和实操中的运用思考,在《投拓绿皮书》《测算红皮书》中都有专门的案例深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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