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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布坎南的国家理论

 花间挹香 2022-10-26 发布于河南

      布坎南讨论国家作用的出发点是,这是一个霍布斯式的“万人对万人的斗争状态”的世界,拥有不同的偏好和不同的能力技术,有才能、有本领的人,在没有政府和法律的情况下,一方面从事直接的生产活动,另一方面从事掠夺他人的储藏和保卫自己的储藏。由于各人的直接生产和防卫、掠夺活动相互作用的结果,可以认为实现了某种“自然分配”这种自然分配为各人为了改善各人的状况而缔结的契约提供了一个起点。在自然分配下,各人从事不生产性的防卫、掠夺活动,互相造成了外部不经济。因此,为了使这种外部不经济内部化,各人互相解除武装,限制各人的防卫、掠夺活动,并且在一定的再分配的基础上,互相的财产权等权利承认(契约)。这种安排(契约)在少数人的世界中容易被遵守。但是在一般的多数人的世界中,由于每个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力很小,每个人都不履行契约,以图利自己社会最终会回到无主状态,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囚徒困境”式的事态发生,人们将同意建立一个承担契约强制任务的“守护国家”,也就是说,“守护者”的角色被认可了,这样就规定了每个人的权利,在强迫的体制下,每个人都通过市场上的私人交易来进一步改善自己的状况,但是每个人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不仅仅局限于私人财产交易.人们认为,也可以从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公共产品的交易中获得利益.但即使在公共产品的情况下,在一个多人的世界里,一个人的行为对整体的影响很小,我们认为每个人都不愿意自愿参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和费用的负担.总而言之,公共产品很难通过自愿交换得到供应(市场失灵),因此,人们就得不到潜在的利益.但是,这是一个提供公共产品的机构,这是国家的第二个角色,也就是说,“生产性”作用得到了承认。然而,为了通过生产有效地供给公共物品并给每个人带来一定的利益,必须根据全员一致规则进行决策。然而,即使采用全员一致规则并不会使每个人受到不利影响(即违反自己利益的决定所带来的外部费用为零),但为了确保这样的协议,在另一方面需要很高的决策费用。因此,从最小化总费用(外部费用和决策费用之和)的角度来看,必须采用全员一致以外的规则,具体来说,必须采用某种形式的多数决定规则全员一致以外的规则,对每个人来说,与最初的状态相比,不一定会产生理想的结果.根据所供给的公共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其费用负担方式的不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些人会遭受损失集体决策需要受到约束因为它保证了和采用全员一致规则时一样的双方向好(帕累托改善)的结果.结果,每个人都从霍布斯的无政府主义状态中逃出来,为了达到更有利的状态1)解除武装,财产权等权利的规定,包括处罚规则在内的权利强制条款和条件,(2)集体行动的范围(决定应供给的公共物品的类型,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边界等),(3)集体行动所需费用的分担方式(特别是税收制度的选择),(4)用于集体决定的决策规则,等等.不用说,(1)是规范守护国家的行动,(2~4)是规范生产国的活动,只要在上述事项上全体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该约束下,守护国家和生产国执行所赋予的任务每个人都有可能大大改善自己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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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布坎南的国家论有几个相互关联的突出特征其中第一个是个人主义或方法论个人主义,它为他的讨论和分析提供了起点。也就是说,从选择和行动的基本决策单位是每个人的观点出发,通过将每个人模型化为理性效用极大者的同质经济学来进行分析,有机体国家论和阶级统治论、社会合理性或社会福利函数之类的论点被抛弃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包含两种不同的说法:一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另一个主张,外部的价值和标准对每个人都没有意义.将同经济学假设不仅应用于市场领域,也应用于非市场领域是非常有用的,也是方法论上始终如一的主张,也就是说,在强调“个人价值”的同时,主张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分析有用性。布坎南的国家论的第二个特征是,契约主义具有不同偏好和价值的每个人都希望通过建立守护国和生产国来增加每个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建立的背景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协议.对于这种契约主义的观点,有几点需要评论布坎南的契约主义归根结底是重视个人价值的个人主义的契约主义虽然我们假设霍布斯所认为的无政府主义情况是讨论的起点,与霍布斯不同,在布坎南的框架下,冲突方并没有通过契约从属于外部主权者的观点.脱离个人的外部标准和不考虑外部存在的框架下,制度和规则的正当性(legitimacy)是由每个人的共识来判断的。在这个意义上,布坎南认为全员一致规则是契约主义的理想乃至规范。这是第二点可以指出的。第三点是关于“契约”的意义及其含意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布坎南讨论的基础。第四点,布坎南认为的契约是两阶段契约,第一阶段缔结制定游戏规则的立宪契约,第二阶段缔结在这些规则的制约下成立的立宪后的契约。特别是布坎南强调的是第一阶段的规则选择由此可以断定他的国家论的第三个特点立宪主义的要素.规则的选择与给定规则内的选择应在概念上有所区别,强调前一问题的决定性重要性有几点需要注意立宪主义和契约主义在布坎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尽管承认非契约主义立宪主义可能存在,其次,是驳回这种立场对规则的重视,意思是比起最终状态(endstates)和结果更重视进程和过程。第三,对制度和规则的重视,需要改革的对象,第四,没有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的制度和规则对形成经济社会根基的规则的重视,我们将在讨论中引入不确定性因素创造一个环境,使个人和人类之间更容易达成共识。第四个特点是,主观主义与契约主义和立宪主义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表现为几个维度如果坚持个人主义的立场,即在公共善的追求中,不可能有脱离个人价值的社会价值(通过社会福利函数形式上表现出来),公共善最终也不得不对行为者进行主观评价。而且,在选择立宪规则的维度上,各种规则对每个人的未来影响很难预料,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不确定性下,每个人只能作出主观的判断。上述主观主义方面的强调要求尽可能地承认个人价值和追求个人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主观主义与民主和自由主义的重视是相通的。而且,这些也进一步成为布坎南国家理论的特征要素。(此外,布坎南的主观主义否定了作为财源筹措手段的税收和公债的等价性,也就是李嘉图的等价定理,即财政强调错觉的存在。 第五个特征——民主主义根据布坎南的说法,民主主义定义即,让不同的个体平等认同不同的价值表达,并且产生适用于所有人的结果的过程。在布坎南的国家理论中,假设存在这样的过程,但根据布坎南的说法,民主要有规范的意义,作为其前提条件,承认每个人都是价值的源泉,有必要尽可能地满足这些个人价值民主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必须在范围和领域上受到严格的约束民主是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个人价值和追求自由的基础上,布坎南强调,由于这个原因,民主必须成为“立宪民主”。布坎南论的第六个特点是:即自由主义的一面。当然,在自由主义的情况下,现在有许多自由主义观和自由主义论,单凭这些就完全无法理解其内容。在布坎南,个人主义、契约主义、立宪主义等结合在一起,展开了其独特的自由主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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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主义和立宪主义

      在本节中,聚焦布坎南的契约主义和宪法主义愿景,对布坎南来说,在契约主义的情况下,所谓“契约”并不是指作为历史事实的社会契约,说的是概念上的全体一致的可能性在什么事情上大家都考虑一致,而且,为什么把这种可能性作为问题呢?或者说,我们要从这些大家一致的可能性中得到什么,这是很重要的。在这方面,有趣的是,布坎南与罗尔斯的区别罗尔斯论述了在原始状态下被置于无知面纱下的每个人推导出怎样的正义原理.其结果是,平等和最大限度自由的第一原则,由机会均等和差别原理(在这里前者优先于后者)组成的第二原理.与此相对,布坎南考虑到宪法选择的情况,并试图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对制度和规则的选择,特别是对政府的宪法约束。两者在采用契约主义方法方面显然是相同的,但共同点和相似之处不仅限于此。首先,采用个人主义方法。即罗尔斯设想的决策单位是自由的、合理的、且彼此漠不关心的每个人,而布坎南设想的是具有潜在不同价值和利益的每个人。每个人特征上的差异反映了他们的兴趣差异,强调的差异具有重要意义,但说到底共同之处在于,每个人的自愿契约或协议都是一个问题.第二点是,布坎南当然会阐明立宪主义的立场,还有罗尔斯,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从社会协作中分割利益的方式(称为“社会的基本结构”)等社会基本规则的问题来看,是立宪主义的两者虽然都采用个人主义和立宪主义的契约主义方法,但是,在某些方面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有重要的不同布坎南采用契约主义方法,从比较制度和评估现行制度的角度出发,罗尔斯更关心的是理想正义原理的推导,而不是现行制度和规则,因此,采用了契约主义方法第二,布坎南强调宪法选择中的不确定性,规则的选择必然会带来不确定性,并不像罗尔斯那样强调不确定性作为推导正义原理所必需的东西,虽然归根结底与不确定性的主张是一致的,但不能忽视提出不确定性的理由存在差异。此外,第三个不同点是,在契约主义的适用方面,布坎南比罗尔斯更有局限性。也就是说,罗尔斯不仅试图明确应该讨论正义的环境,而且更进一步地明确在这样的环境下选择的正义原理。这是否超越了程序和过程的问题,而提到了最终状态和结果的选择,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与此相对,布坎南以权衡各种制度和规则为中心,而不是独立于规则等来讨论最终状态和结果本身在要点上,显然,人们强烈意识到契约主义的有限适用.但是,它并不完全无视最终状态或结果.事实上,我们不可能无视这些来比较评估各项制度和各项规则,也是毫无意义的在布坎南,产生自身具有某种价值的最终状态的规则被探究.具有以上特征的布坎南的契约主义立宪主义的意义到底在哪里?为了思考这个问题,首先,考虑一下这种立场与非契约主义立宪主义的区别.布坎南认为属于后一种立场,保守主义,以现有规则为价值,进化主义(evolutionalism)认为通过社会的进化规则会发生变化,对于人们应该保守的自然权利,要求通过规则化来保护的自然权利思想的三个方面。无论哪一个,在强调作为社会制约的规则这一点上是立宪主义的.但是,保守主义和进化主义对于协议基础上的改革,是非常消极的另外,自然权思想承认外部价值的源泉。布坎南认为这里有问题。布坎南对这些问题的指出直接符合契约主义立宪主义的意义。即,它的意义在于承认通过改变规则而带来的社会改善,同时尊重重视个人价值的个人主义。接下来,为了探讨立宪主义的意义,让我们来探讨立宪主义契约主义和非立宪主义契约主义的区别。在以个人主义为前提的布坎南契约主义中,大家一致被视为理想而受到重视。因此问题在于,在立宪主义框架下考虑大家一致的情况与不考虑大家一致的情况之间的比较。由于非立宪主义不区分集体决策的维度(即立宪阶段和立宪后阶段),因此大家一致也适用于立宪后阶段的选择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只要严格应用一致的原则,把个人价值和自由视为绝对,从现状的变化没有得到关系的承认,很多时候,以维持现状而告终这只不过是为了全体一致而产生的决策费用被禁止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克服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提出外部标准和社会价值的诱因很难压制.对此,在制度和规则的选择题中找出一致的作用的立宪主义中,随着不确定性因素的引入,创造了一个便于每个人达成一致的环境。也就是说,如果考虑选择一个长期和普遍适用的规则,要知道一个特定的规则会对自己的状态产生什么影响,就会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即难以识别个人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使每个人都建立在一个相当共同的基础上,并扩大了关于规则的潜在共识的范围。因此,布坎南的契约主义立宪主义不仅使每个人的注意力从最终状态和结果的选择转向制度和规则的选择,从而创造了社会改善的可能性,而且通过设定每个人易于达成一致的情况,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改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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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

     布坎南的自由主义要素有以下几点.首先,不假设超越个人的存在(外部的标准或主权者),始终从个人是唯一决策者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价值乃至个人主义的重视,第一个自由主义因素概念性契约是的从尊重每个人不同价值和偏好并存的角度出发,全员一致被认为是理想乃至规范.在这种个人主义的契约主义中,发现了第二个要素.第三,比起最终状态和结果,更重视使其产生的过程乃至规则的立宪主义;特别是在立足于个人主义和契约主义的立宪主义中发现了自由主义的因素如果你想描述它的好坏,正义或非正义,造成这种情况的过程被忽略了,结果就是剥夺了每个人被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无视过程和规则的讨论,本来就是反自由主义的不考虑空间和时间上规定的“现在(here)”,这样的论点将不得不是不现实的(即不属于可行的集合)。与此相对,重视规则的立场,认为每个人和政府都受规则的约束,具体地说,以维护国家和生产国家的形式明确国家的作用,并不允许其脱离的立场,是要防止他人和国家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侵犯。尊重和重视规则是允许每个人从外部拥有“受保护的领域”,允许每个人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尽管在一定范围内。在这些地方,可以看出自由主义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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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说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立宪主义形成了布坎南自己的自由主义同时,布坎南和M.N.Rothbard的区别。两者在都重视个人主义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关于国家的作用尖锐对立布坎南把国家的职责划分为守护者和生产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者认为尽管“受限制的政府”的活动受到严重制约,因为一旦承认了强制权力,就不能阻止最小国家(mini malstate)向最大国家(maximal state)过渡。从这个角度来看,连承认国家作为最小国家的守卫作用的R.Nozick的论点也被批评为不够充分。布坎南对这种主张的反应是,无国家社会的模式是假设有秩序的无主状态,如果没有某些强制机关(即政府)的法律强制,安定的秩序是难以存在的,无政府主义下的人们的生活很容易像霍布斯所描述的那样悲惨,此外,由于国家活动以立宪契约为基础,布坎南认为,这将给生活在霍布斯式丛林中的人们带来巨大的好处正如“人与国家”这一措辞所概括的那样,我们承认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敌对关系,但另一方面,我们认为也应该承认“人是国家”的一面,因为他们为了实现各种目的而自己在政治上和集体上组织制度。其次,从布坎南和哈耶克来看,我们发现了一些共同点和不同点。例如,哈耶克的法律和立法的区别在于,哈耶克重视法律,而布坎南重视立宪选择。另外,将规则选择与给定规则内的选择区分开来,前一种选择更重要,过程更重要而不是结果在他们都是宪法主义者然而,我们认为尖锐对立的是,布坎南的契约主义和哈耶克的进化主义。哈耶克主张的进化主义的一个解释是这样的即,现存的制度是自然地进化起来的,在某种意义上具有高效的特性设计制度和规则本质上是不可能的,这样的尝试不能不受到挫折.在布坎南看来,这种进化主义的立场令人大为不满,认为它否定了通过人们的共识来改善社会的可能性.但正如布坎南自己所说,哈耶克的立场不一定是这种天真的进化主义哈耶克的确劝诫人们不要滥用理性的力量,他批判了“设计主义(constructivism)”通过理性的力量可以设计社会.而在布坎南,很难否认这种设计主义因素的存在。然而,哈耶克本人与布坎南的共同点是:他主张议会制民主制度改革来纠正“无约束民主”的弊端,并提出了货币发行自由化(竞争性的多种货币制度)来消除政府在货币供给方面的垄断。最后,契约主义和进化主义之间的表面冲突,可以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通过在两者中采用立宪主义立场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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