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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解析

 whoyzz 2022-10-27 发布于湖北
第一节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问题解析

1、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老股转让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合理费用: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卖方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印花税、中介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不合理费用:天价中介费、代被投资企业还债、支付给不相关的第三方的费用、被投资企业的成本费用、买方发生的费用等。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3、核定征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b、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c、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d、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b、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c、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d、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e、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f、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正当理由
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d、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3)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a、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纳税人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b、类比法
第一,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第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c、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
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4)股权原值的确认
a、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b、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c、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合理理由:继承),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d、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e、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4、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违约金涉税处理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866号

5、个人撤资收回投资款的税务处理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
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 - 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6、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思路
案例
自然人甲投资100 万元,成立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两年后,自然人甲将股份转让给关联人乙,转让价格仍为100 万元,转让之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 150 万元,A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

方案一:直接转让股权
根据 67 号文的规定,对于平价或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参照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转让价格,基于此规定,甲转让个人股权的价格是平价,低于A 公司的净资产,则税务部门可参照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转让价格,即转让价格为 150万元。
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100)×20%=10(万元)
由于转让给乙后,当A公司分配股利50 万元的时候,乙还需要缴纳红利个人所得
税 50×20%=10(万元)。以上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 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
在甲准备转让A公司股权时,可让A公司分配股利给甲50 万元,甲取得股利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20%=10(万元),再按100万元转让股权给乙,转让价格等于净资产的份额,,则符合 67 号文的规定,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无须再补交税款。这时候,本次转让行为加股利分配只需甲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比方案一两人合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10万元。


第二节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问题解析

1、法人股股东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股东撤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思路
案例
A企业2015年9月以10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持股比例为50%。因投资战略调整,2019年9月,A企业决定将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另一居民企业。2019年9月,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10000万元,负债总计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未分配利润22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假设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1)直接股权转让
A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将其所持甲公司50%股权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A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500(250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净收益为1125(2500-1000-375)万元。

(2)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
A企业选择甲公司利润分配完毕再行转让股权。甲公司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按股东持股比例50%计算,A企业可分得股利1100万元。转让价为1400万元,合计还是2500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故A企业分得的股息11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甲公司分配利润后,所有者权益为2800(5000-2200)万元。
如果此时A企业对所持甲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只能为1400(2800×50%)万元。
转让所得为400(140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净收益为1400〔1100(分回的投资收益)+400(转让所得)-10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3)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例中,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的留存额至少应为500万元(2000×25%)。因此,甲公司用以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限额为300(800-500)万元。此时,甲公司实收资本变为4500(2000+2200+300)万元,其中,属于A企业的份额为2250(4500×50%)万元,盈余公积变为500万元,所有者权益仍为5000万元。
A企业取得甲公司视同分配的股利1100万元,盈余公积150(300×50%)万元属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为250(2500-22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2.5万元,净收益为1437.5(1100+150+2500-2250-62.5)万元 。

(4)撤回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之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A企业抽回资金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属于初始投资成本,1500(1100+400)万元属于股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为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为0,净收益为1500(1500+0)万元。

以上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解析,都是在假设其他条件不受限的情况下进行的。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a、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是否同意?
b、分红时,公司股东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是要交个税的。
c、减资时,公司账上的资金是否充足?
d、其他

总之,税务处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而非简单的学一个案例就能落地!唯有通过不断的学习税法知识,不断的思考和实践,才能更好的操作!

来源:财税学官-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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