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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生“飞刀”的规范「流程」是怎样的?怎样避免过程中的医疗纠纷?

 何处染尘埃w15z 2022-10-27 发布于山西
请大医院的医疗专家来做手术,患者可以节省就医成本,专家可以增加收入,大医院可以缓解压力,当地医院得到了学习机会,实现“多赢”
但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可能提出“飞刀”会诊手续不全、私自收费等问题。
本文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无会诊医院的审批手续,法院判医院赔偿30%。
本文以此案为例分析几个法律问题,并给出几点建议,以供各界人士参考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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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案号: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0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书
1.2017年8月2日4时,李某某(化名)因“突发爆炸性头痛伴呕吐2+小时”到隆昌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
2.患方同意邀请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黄教授做手术
3.手术后,患者突然出现异常,经抢救病情无好转,家属接出院后不幸去世
4.患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隆昌市人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0多万元
5.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认为:(1)无会诊审批手续,推定医院有过错,(2)病历有多处修改,患方否认病历真实性,所以无法鉴定。综合考虑各因素认定医院为次要责任,判决:按30%的比例赔偿。
6.患者家属不服上诉,2019年12月2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北京刘春辉律师法律点评
1.诉讼中,可以提交哪些手续证明会诊符合规定?
根据外出会诊的规定,流程为:邀请医院向会诊医院发函,会诊医院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后,邀请医院向会诊医院通报会诊情况,会诊医师返回后也向单位汇报。
所以,会诊手续至少包括书面《会诊邀请函》,会诊医院同意的文件,司法实务中,法院比较重视《会诊邀请函》以及患者知情同意书等,仅电话邀请未后补的书面《会诊邀请函》的,法院也会认为违反会诊规定。
本案中,法院认为缺少会诊医院的审批手续。

2.缺少会诊手续,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师姓名“代签”不应认定为“伪造病历” 》一文介绍了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的法律规定,同一条中,《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本案中,法院认为医院邀请外院专家会诊,缺少审批手续,违反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的规定,符合上述这一项,所以推定医院有过错。

3.推定医院有错过,医院是否一定承担责任?
过错只是医疗损害责任的4个要件之一,医院有错过并不必然承担责任,医院可以证明医疗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病历存在多处修改(这一点在《医院不应因病历记错年龄、日期等瑕疵,而承担医疗纠纷的责任 》中已经详细说明,修改并不是篡改),法院认为病历瑕疵不能否认病历的真实性,法院能这样理解应该是比较客观的。
但是法院又说,因为患方否认病历真实性,鉴定机构不给鉴定,所以综合考虑酌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这样就很矛盾了,当事人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是当事人的意见,法院认为是真实的,那就是可以鉴定,如果当事人不认可病历就不能鉴定,那又得到了一个粗暴的结论:
只要当事人不认可病历,就不鉴定了,不鉴定医院也难以证明无因果关系,所以医院直接承担责任。
这一点上,医院可以坚持要求鉴定,法院也应当同意鉴定。


三、诚挚建议
1.建议医院:
虽然类似的判决并不太合理,但是存在就是风险,外出会诊的手续还是要做全,出现医疗纠纷时方便举证,避免仅仅因为手续不全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2.建议医生:
若完全按照正常手续可能就没法外出会诊了,那至少也要做到:患者完全理解并同意医疗风险,包括最重要的一项:费用。
3.建议监管机关:
15年前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该改改了。

四、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The end —

编辑:何芸熙

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辉律师

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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