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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方式的优势是什么

 比地招标 2022-10-27 发布于广东

最低价中标方式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最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最低价中标法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存在误区,易引发恶意竞争。《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为中标价。该“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筑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需的生产成本,是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不少人错误地理解“最低评标价法”就是“评最低报价法”,由于个别成本计算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企业降低成本的方法不一,在招投标中,一些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将标价定的很低。如果一次没有中标,下一次再压低标价,如此往复导致恶性循环。

2、影响了工程质量等级和验收标准。一些投标人以不切实际的低价取得了承包权,却无力按照所报低价完成项目,以致造成“半拉子工程”;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价报价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形成“低价低质工程”;让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施工,有时可能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出现,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3、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一些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表面上制定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同,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但私下又签定另外一份背离规定的合同,以致造成招标方与投标方签定“阴阳合同”的现象。

4、最低价中标法不太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现状。一方面,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大多数施工企业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倡最低价中标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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