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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后工作清单:下半场工作如何“施法”?

 熊猫法律星球 2022-10-28 发布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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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兰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官一句“双方确认庭审笔录,无误签字”,落下法槌,就意味着庭审结束了。但是,律师的工作还要继续。甚至我认为,律师工作的下半场才真正开始。


经过庭审,案件事实更加完善,双方对案件走向有了初步判断。律师要针对案件中的不利因素,应当在法官作出判决前积极争取,同时,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才能确保案件顺利办结。


-01-
认真审阅并完整复制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记录反映整个庭审过程。所以,在确认签字前,律师要认真查阅。对于笔录中的错别字、数据错误、表述错误,律师都要及时和法官沟通修改。否则,一旦这些错误被认定为是对己方不利的自认,很有可能会影响客户重要权益。

另一方面,如果是客户自己指出这些错误,他会认为他的代理律师在查阅时不够严谨,难免对律师的专业性提出质疑。

律师签字确认后,完整复制笔录,用于庭后继续研究案件及卷宗归档,可以用扫描全能王的连续拍照功能。


-02-
和法官沟通

紧张的庭审结束,法官脱下法袍,大都会再简单聊聊案件,做做调解工作。

此时,氛围轻松不少,律师也要一改严肃理性,可以和法官聊聊案件后续安排,出判决的时间,以便及时完成补充工作。

另一方面,可以让客户有机会适当表达。诉讼当中没有赢家,但凡来到法庭的当事人都是满腹苦水,开庭的时候没机会说,只能在这个空,向法官表述一二。


虽说想以此动摇法官不大可能,但对这些当事人来说,即使将来判决结果不如意,能有一个表达的机会。被法官看见和听见,他们也多少能让他们释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


-03-
和对方沟通
 
开庭时,双方代理律师唇枪舌战,互不退让,但庭审结束,也可以变得友好和谐。

双方留个联系方式,也便于后续沟通调解方案和执行事宜。有的时候,双方代理律师本就熟识,甚至还是前同事,轻松愉悦地聊聊天,也都想了解对方的调解意愿和底线。


-04-
和客户沟通

庭审后,律师要及时和客户沟通。主要针对庭审中出现的新事实、新证据,抽丝剥茧,律师可以进一步向客户了解细节,积极补充证据,制定第二次开庭的诉讼策略。

如果不需要再次开庭,律师应当就庭审情况和客户做分析,特别是一些败诉可能性比较大的案件,适度做好风险释放,管理客户预期。


-05-
及时交费、退费

庭审过程中,有变更诉讼请求、财产保全、公告等情况,律师应当在庭后通知客户缴纳费用,票据及时交回给法官。


需要退费的,律师要及时办理,退还至客户处。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如果是由律师代为办理的,律师应当和客户书面沟通留痕,以防案结事了时因为费用问题影响委托关系。


-06-
补充书面代理意见

庭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几乎是最后一次和法官正式沟通的机会。如果法官不再安排庭审,说明法官内心对案件结果基本有了定论。

所以,书面代理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力求在关键问题上打动法官。代理意见需要同客户确认,律师工作的出发点是客户,客户有权知晓,同时,这也是体现律师工作的重要方面。

代理意见一定要在法官写判决前交付,采用邮寄方式的,需要和法官电话确认其已经收到。


-07-
材料交接

办案过程中留存证据复印件即可,最好不要收取原件一旦收取,务必妥善保管,案件结束后及时归还。


收取和交还的时候都应当制作材料交接清单,列明材料名称、编码、是否原件、页数、份数、交接日期,请交接人签字确认。


-08-
判决结果及上诉程序告知

律师收到判决后,应逐字认真阅读,重点研究“本院认为”部分。这部分是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认定,也是裁判的依据,体现法官的内心确认和裁判逻辑。

律师确认判决文书内容后,应将裁判文书及时有效地送达给客户,或者邮寄,或者请客户来所里签收,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客户上诉的权利及期限。如果发现判决中有错误,律师应及时联系法官作更正裁定。


-09-
案件复盘

律师的经验积累来自于办理过的每一个案件,复盘让经验得到有效强化。

从案件的来源、委托、庭前准备、庭审发言、新的办案流程或者办案工具、同类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法官庭审风格、法院交费退费的流程等等各个环节,律师都可以让自己在复盘的过程中看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不断充实自己。


-10-
案件整理归档

案件办理结束,律师应及时将材料整理归档交回律所保管。

从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申请书、证据材料、开庭提纲、代理意见、笔录、判决书等文件逐一梳理,装订成整齐的卷宗,代表着一个案件的办结。然后,带着在这个案件中的收获与遗憾,继续办理下一个案件。

庭审无疑是诉讼案件的重点,但庭审结束之后的工作,关系到案件结果和委托关系最终的呈现,所以更不能松懈。

调整好心态,落实好每个工作细节,有助于律师在办理好委托事务的同时得到不断提升。

附:关于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

· 第五条第一款: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 第七条第一款: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

· 第二条:律师在庭审结束时或者在案件卷宗归档前申请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落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查阅、复制。

· 第三条:律师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将庭审笔录刻成光盘交给律师。

作者简介

李兰律师,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咨询,企业经营风险防范,不良资产相关业务。微信号:lilan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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