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关于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 · 第五条第一款: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 第七条第一款: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 · 第二条:律师在庭审结束时或者在案件卷宗归档前申请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落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查阅、复制。 · 第三条:律师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将庭审笔录刻成光盘交给律师。 作者简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