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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律师不代表正义?因为律师需要服务自己的当事人,没有提醒办案机关的义务

 单位代码信息 2022-10-29 发布于吉林
律师不代表正义只代表争议,法官、检察官才应该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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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曾是我2015年一本正经胡说八道提出的观点,这些年经常遭到一些网友质疑。他们认为律师也应该代表正义,因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看着相同的卷宗、学着相同的法律知识、背着相同的法律规定。其实这些网友忽视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最大的不同,那就是律师是当事人委托的,法官、检察官却不是当事人委托的而是国家委托的。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因此我的文章除非另有说明,都是指刑事案件的律师与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律师获悉当事人有关信息的保密义务,但“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重申了律师在保密义务的例外原则,即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意味着律师获悉当事人的有关信息,除了“三种”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安全犯罪,都有保密义务。
律师的这种保密义务,使得律师即使知悉自己的当事人存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行为或犯罪证据,只要不属于上述“三种”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安全犯罪,都有保密义务,都不能帮助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举措。证明当事人有罪是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义务,甚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还有收集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义务。而律师作为辩护人,却只有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义务,绝对没有证明自己的当事人有罪或罪重的义务。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那些可能有罪的当事人,经验丰富的律师从来都不会问他们“做了什么”,只会问他们“办案机关问了你们什么”、“你们是如何回答的”。无论我们的当事人是否实际上构成犯罪,只要办案机关不能通过法定程序收集有效证据来证实,我们律师都有义务对这些证据予以否弃。无罪本就包括事实无罪与法律无罪,但我们都不在现场都不知道过去与未来,只能通过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去审查案件是否有罪。
律师经常会发现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存在程序错误或关键证据存在疏漏,但称职的律师都会对此保持沉默。只要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没有发现这些漏洞,律师都可以在关键证据无法补强或补充时提出“证据无罪”的辩护意见。即使法官对律师没有在庭前提出证据漏洞的很有意见,律师也可以客客气气的表示“开庭时才发现,此前是我疏忽了,真的很抱歉”。
那次办理两万斤“死猪肉”案件,以及后来办理的几次组织卖淫案件,律师其实早在阅卷时就发现取证存在“硬伤”,例如没有称重、没有现场提取男女分泌物、行政执法程序收集的言词证据没有转化为刑事程序的言词证据,但因为律师没有义务提醒办案机关,都会三缄其口。开庭后法院都发现没办法补充这些关键证据,最后这些案件都做了“实报实销”的妥协判决。
律师不代表正义,他们需要服务自己的当事人。如果按照香港模式,大量案件中律师分为控方律师与辩方律师,此时控方律师才需要“代表正义”,因为他们国家委托而不是当事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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