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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伪造的,我也不认识对方,法院凭啥判决支付105万!”

 新用户9952WpT7 2022-10-31 发布于山西
 欧阳先生在武汉经营一家装饰设计公司,却收到河南信阳某法院执行通知,要求他支付信阳某塑钢厂100余万工程款。

欧阳先生很是纳闷,自己与塑钢厂从来没有业务往来,怎么就欠对方钱了。

原来,在2010年的时候,王某自称欧阳先生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塑钢厂签订了某商品楼门窗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王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100余万未付。因王某下落不明,塑钢厂就将王某与欧阳先生的公司告上法庭,因为合同上有欧阳先生公司的公章。

一审法院在欧阳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他们公司支付塑钢厂84万余元工程款,利息20余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欧阳先生觉得莫名其妙。经过查阅案卷,他发现合同上的公章、签名均系伪造的。于是,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

警方经过鉴定,认定涉案合同中的公章系伪造的,并对王某立案侦查。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及收支工程款等行为,均已欧阳先生公司名义出现,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遂作出要求欧阳先生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判决。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例如,张三是公司市场部经理,公司定点在李四的酒店招待客户。张三多年来一直在李四的酒店签名挂账,然后由公司对账付钱。张三离职后仍在李四酒店招待自己的朋友,并签名挂账。因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李四离职,李四有理由相信张三仍系公司的市场部经理,仍有签字挂账的权利,故对于张三招待朋友的费用,公司仍需向李四支付。

成立表见代理的关键就是,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例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代理通知或者公告等。

本案中,王某自称欧阳先生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并且还持有公司“公章”。从表面上看,塑钢厂似乎有理由相信王某具有代理权。即,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表见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即欧阳先生的公司)承担。

但本案有特殊之处,那就是王某的身份是伪造的,持有的“公章”也是伪造的。原来的《合同法》规定,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

虽然《民法典》没有保留这一规定,但其背后的法理是一致的,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法院的审判实践仍有指导作用,区别只是原来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条,而现在需要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论证说明。

一、二审法院机械的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判决欧阳先生公司败诉,显然是不妥的。好在省高院纠正了这一错误判决,改判欧阳先生的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为高院的判决点赞!同时也希望所有法官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少办、不办冤假错案,守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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