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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法律适用规则的应用

 米走6696 2022-10-31 发布于甘肃

法律适用规则是指,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适法机关如何选择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适用规则其实就是法律规范的选择规则。执法机关只有按照这些规则去选择和适用法律,才算是符合法治精神,否则,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法律适用规则主要内容

(一)高法优于低法

法律有位阶之分,不同的法处于不同的法律位阶上。一个法所处的法律位阶越高,其法律效力也越高。

1.法律位阶结构

根据《立法法》第87-89条规定,我国的法律位阶结构是:

(1)宪法处于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处于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处于再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在上述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中,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在内容上发生“抵触”,必须适用上位法。

2.特殊情况处理

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办理,“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规定

(1)《立法法》(2015)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同样规定:“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2.“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区别标准

(1)“人”,指法律约束人的范围的大小,即法对人的效力。如公务员法与警察法,前者是一般法,后者是特别法;教师法与中小学教师法,同样前者是一般法,后者是特别法。

(2)“事”,是指法所调整的“事项”范围大小。如“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之间,前者是一般法,后者是特别法。

(3)“地”,是指法的地域效力。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为一般法,仅适用于国内某一地域的法律为特别法, 如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4)“时”,是指法的时间效力。一般而言,适用时间没有限制的是一般法,而只适用一段时间的是特别法。还有在常态法与应急法之间,常态法是一般法,应急法是特别法。

3.规则适用把握重点

(1)这里的“特别法”与“一般法”既适用两个及以上法规之间的关系,也适用同一个法规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关系。它既适用“法”与“法”之间,也适用“规定”与“规定”之间。大量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恰恰存在于同一个法律之中。如在《行政许可法》中,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第一节至第五节是一般程序(一般规定),第六节是特别规定。

(2)只有在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之间才适用这一规则,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之间如何优先适用,请按有关规则处理。

(3)“特别法”与“一般法”确实具有“相对性”。有时,B法针对 A法是特别法,但针对C法又成了一般法。这不影响“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适用。因为该规则通常是在两个法律之间冲突时的一种选择。

(4)如果遇到“基础性法律”与“其他法律”冲突时,不能简单地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它只限于“基础性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方可优先适用“其他法律”。因为“基础性法律”属于总则法,它是统领该领域的所有法律规范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都属于“基础性法律”,它们在各自行政领域应当优先适用这些法律,只有在“基础性法律”本身有“例外规定”或其他法律明文表明优先适用时才优先适用。

(三)新法优于旧法

1.规定

《立法法》(2015)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就是对法律适用中的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表达。这一法律适用规则同样适用于行政依据的适用规则。

2.适用要求

新法优于旧法这一规则只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依据规范之间,不适用不同机关制定的依据规范之间。

如果是不同机关制定的依据之间,那么它必须适用高法优于低法的规则。譬如说,2000年全国人大常务委会制定的法律与2015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间,应当优先适用哪个?按高法优于低法规则,应当优先适用2000年的法律;但按后法优于前法规则,便应当优先适用2015年的行政法规。前面我们已作交代,新法优于旧法规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依据。所以,在此列中,应当优先适用2000年的法律。

所谓“同一机关”,系指在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名义,具有独立的职权与职责,具有独立的机构代码。如不同的行政法规都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是制定所有行政法规的“同一机关”。但是,“同一机关”不是指“同一级别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是同一级别的机关,都是省级人民政府,但不是“同一机关”。还有,一级人民政府与它的工作部门之间,尽管工作部门只是所属一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工作部门依法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的,它可以作为独立的行政主体对待,它与所属政府不是“同一机关”。

3.“新法”与“旧法”的认定

(1)“新法”与“旧法”应当以法律文本的实施(生效)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法律文本的制定和发布时间为准。不管法律文本何时制定、何时发布,只要这一法律文本正式实施(生效)时间越近的,就是“新法”,相反越远的,就是“旧法”;

(2)“新法”与“旧法”应当以整个法律文本为单位进行比较,不得以单个的法律条文进行比较。如果一个法律经过修改(包括修正与修订),中有两个条文得到修改,其他条文都没有变化,我们不能说这两个修改过的条文是“新法”,其他条文都是“旧法”,应当将整个修改后的法律文本视为“新法”。

(四)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

1.规定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经济特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立法法》第90条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2.程序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经济特区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二、法律适用规则之间发生碰撞的适用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高法优于低法”之间的碰撞。

当一个作为“一般法”的“上位法”与一个作为“特别法”的“下位法”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就会遇到上述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这时,应当优先适用“高法优于低法”规则。因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不适用“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之间,更不适用处于不同法律位阶的法之间的关系。

(二)“新法优于旧法”与“高法优于低法”之间的碰撞。

当一个作为“旧法”的“上位法”与一个作为“新法”的“下位法”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就会遇到上述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这时,同样应当优先适用“高法优于低法”规则。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也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不适用“不同机关”制定的法之间,更不适用处于不同法律位阶的法之间的关系。

(三)“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与“高法优于低法”之间的碰撞。

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或者,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时,其实变通法的法律位阶往往要低于被变通法,这时,“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显然与“高法优于低法”规则发生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唯一方法就是优先适用“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规则,因为这一规则本身就是由作为“上位法”的《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

(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 之间的碰撞。

当“新法”中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必然发生“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 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当出现这种状态时,就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4条和第95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交有权机关裁决。

以上内容具体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咖啡屋”以下专栏:

【法治微咨询017期】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

【法治微咨询077期】哪些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同等法之间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法治微咨询078期】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法治微咨询098期】地方性事务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对吗?

【法治微咨询099期】怎样理解和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规则?

【法治微咨询100期】怎样理解和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相关学习内容来自于微信公众号“法治咖啡屋”,作者:胡建淼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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