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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

 金华303 2022-11-02 发布于山东

司法鉴定的概念: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构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所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司法活动。

与之相对应的司法鉴定费,系指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在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的情况下或者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或单位因其提供司法鉴定行而向当事人所收取的费用。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该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那么鉴定费用是否属于诉讼费用呢?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一项中的受理费顾名思义即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而收取的费用,第三项的内容,显然不是指鉴定费,但是鉴定人为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司法鉴定通常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那么司法鉴定费能否归类为“申请费”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显然,司法鉴定费亦不能归类为“申请费”之列,因此,司法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

由于司法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因此,司法鉴定费不能直接引用上述法律条款直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是人民法院会结合纠纷产生的原因、考虑“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等因素,决定鉴定费的负担,并非一味由败诉方来承担,亦不是单纯根据谁申请鉴定谁负担鉴定费。同时,鉴定费的负担,属于人民法院“裁决”的内容,但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判项内容,当事人无权就此单独提起上诉,亦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

案例参考: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517号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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