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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能否直接裁定过户给案外人?

 半刀博客 2022-11-03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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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监298号,六盘水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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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六盘水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六盘水德兴源煤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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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六盘水农商行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宗鑫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按变卖保留价抵债给六盘水农商行,并将土地使用权裁定过户给案外人六盘水安阳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山分公司、六盘水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山分公司、恒邦公司分别向六盘水中院提交书面申请,表明其与六盘水农商行签订了资产抵债承接协议,自愿承接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相关风险。

宗鑫公司向六盘水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以物抵债程序违法。本案属于新的执行案件,应重新委托评估。请求撤销六盘水中院19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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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关于能否将案涉土地使用权直接裁定过户给案外人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编者注: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无法拍卖或变卖的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将该财产作价抵偿债务,接受抵债的主体应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而非案外人。

本案中,钟山分公司和恒邦公司非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也非其他执行债权人,六盘水中院直接裁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两公司,于法无据,亦应予以纠正。

裁定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执复12号执行裁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执异4号执行裁定及(2018)黔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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