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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期间,单位还要继续为员工交社保吗?

 爱银斯坦 2022-11-03 发布于河北

受疫情的长期影响,许多企业发生阶段性经营困难甚至停工停产,不得不面对如何处理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在国家倡导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和员工民主协商,约定员工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停薪留职。

那么,停薪留职期间,原应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该由谁承担呢?为使大家对于上述问题有清晰的认识,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例,整理出部分主要的裁判规则,以期帮助用人单位提前规避类似风险。

01. 

参考案例

1.劳动合同制职工不能适用法定的“停薪留职”,用人单位依然对停职留薪者承担社保缴纳责任——吴晓晴诉长青基石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依据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的文件精神,凡是国营企业不需要的富余固定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停薪留职”的规定。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可知,所谓“停薪留职”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为解决国营企业富余固定职工问题而出台的相关政策。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不属于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停薪留职”的情形,依然对停职留薪者承担社保缴纳责任。

案号:2018京01民终760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停薪留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止履行劳动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停薪留职者缴纳社保费用——朱惠德诉上海达新染织总厂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互不承担权利义务,而对于该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用承担没有约定时,用人单位可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第12条的规定暂停缴纳停薪留职期间劳动者的社保,即“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

案号:(2019)沪02民终144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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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并不能因为双方的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仍应承担自身的缴费义务——广州华飞旅游有限公司诉欧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由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即便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由劳动者本人全额购买,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用人单位保留了劳动者职工的身份,双方有劳动关系,就有义务为其缴纳单位应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协议中该条款属于用人单位排除自身权利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案号:(2018)粤01民终7057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约定由停薪留职者自行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视为有效约定——孙敏诉华容县中医医院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福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但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劳动者不在岗期间,可就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停薪留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附随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民事契约,双方应当遵循合同内容自由协商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故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与停薪留职者约定由其自行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

案号:(2019)湘06民终3470号

审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2.

律师评析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的事物,只适用于国营单位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而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但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基于各种原因,比如家庭因素、怀孕等,也会向用人单位申请停薪留职或申请保留劳动关系。

如今,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长期停工停产,就不得不面对如何处理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于是一些企业开始尝试是否可以采取停薪留职方式令企业渡过难关。这种停薪留职通常被认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关系中止,但国家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未对劳动关系中止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在全国范围内处理停薪留职期间引发的问题时会发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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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社保费用应由谁承担问题,在省市均无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同的裁判机关就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基于实际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而停薪留职这种劳动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因为“停薪留职”这种劳动关系本质上已失去“劳动”要素。

也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只要用人单位保留了劳动者职工的身份,双方有劳动关系,就有义务为其缴纳单位应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还有观点认为,现阶段的停薪留职原本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结果,基于意思自治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应当承认双方约定由停薪留职者自行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的效力。

从以上案例分析,我们无法确定停薪留职期间,社保费用到底应由谁承担。所以,建议采用停薪留职的用人单位轻易不要对停职留薪者暂停社保的缴纳,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影响企业形象及岗位稳定。

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当地的社保缴纳政策,也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比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第四条第(二)项就明确规定:

“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疫情属于短暂的特殊情况,企业和员工却是永远的命运共同体,国家和政府陆续出台了各种减负政策来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有些地区政府甚至已经明确对企业实行阶段性的社保单位缴费减免,希望企业与劳动者能够共克时艰,曙光也必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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