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停薪留职期间,社保谁交?员工自缴能否要求公司退还?丨河西老杨头

 河西老杨头 2020-07-07

今日:77日 五月十七


社会现状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与员工约定将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支付给员工个人,由员工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对职工个人不再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但是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员工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应当是无效的。那么,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停薪留职”行为,用人单位是否也承担着法定的缴纳社保的义务?社会保险应当由谁缴纳?员工自己缴纳社保的费用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呢?

经典案例 


董某原是A风机厂的职工,后A公司改制为B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6月9日,董某向A风机厂提出申请停薪留职一年,该申请被A公司予以批准。
董某与A风机厂签订了《自愿申请留职停薪的协议表》,在此期间董某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但是在停薪留职期满后,董某没有再回到A风机厂上班。
1999年12月18日,A风机厂作出《关于对我厂停薪留职人员处理决定》:“经厂董事会1999年12月18日全体研究决定,对原我厂停薪留职人员和自愿申请放假人员处理决定,人员名单如下:……由个人负担全部养老保险金,如不缴纳养老保险金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董某在上述《决定》的名单里。2000年8月1日,A风机厂在报纸上发布公告,通知董某在内的若干名职工到厂报到,否则予以除名。
董某于2015年将A风机厂改制后的B公司投诉至S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B公司对此向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答复称:“对于除名和买断工龄等人员,我公司对提出的要求不予采纳。已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董某在该答复的名单里。
2014年11月27日,董某实现再就业,再就业单位为B公司,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7日,董某与B公司间终止就业关系。在董某重新在B公司处实现就业至终止双方间就业关系期间,董某一直未实际到被告单位上班;双方恢复就业关系仅是董某通过B公司办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2013年10月8日,董某通过B公司自行缴纳了1997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50981元。2015年5月5日,董某通过B公司自行缴纳了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养老保险,及2015年5月至6月的医疗保险,合计727650元。2019年7月9日,董某通过B公司自行缴纳了2015年7月至2019年4月的养老及医疗保险合计97946.5元。
2020年1月7日,董某向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董某的全部仲裁申请。董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B公司在董某停薪留职期满未按时上班的情况下,已经于2000年将其除名。虽然在董某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在2014年11月27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双方曾经恢复就业关系,但双方恢复就业关系仅为了董某能够通过B公司办理养老及医药保险,且在此期间董某并未实际到B公司工作。据此,对于董某要求B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返还原告自行支付的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董某全部诉讼请求。

应对建议 


在面临员工“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问题时,我们建议您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停薪留职
顾名思义,停薪留职即保留职位但停止发放薪资。停薪留职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产生,解决固定职工流动困难的情况,促进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合理流动。在当时的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较为盛行。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目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大多建立了劳动合同制用工关系,停薪留职原则上不再适用;但在一些国企中,仍然保留了这种形式。
选择停薪留职,则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停薪留职合同》,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停薪留职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双方形成约束力。
2、停薪留职合同效力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的主要作用一方面是在于确立劳动关系,另一方在于明确权利义务。
停薪留职协议则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种种原因导致员工愿意离岗自谋职业但同时请求保留离岗期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所做出的的约定。将停薪留职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则可以看做是劳动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豁免的一种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此外,停薪留职协议应当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限,如果停薪留职协议的有效期超出了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则在此期间,双方一方面不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难以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停薪留职社保缴纳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在1983年6月11日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可见,在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既不能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无权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要求企业退还或者承担社保金及利息。
4、在职职工的社保问题
事实上,由于“停薪留职”是特殊时期的产物,当下遇到这种情况的劳动者也越来越少。而更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应当由企业和职工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劳动者应当更加注重自身权益保护,关于社保的更多规定,我们会在后期的文章中继续为您讲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同名:河西老杨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