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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怎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神州国土 2023-02-08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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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怎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实践中,劳动者因个人发展或者情绪影响等原因,可能会发生“今天还在上班,明天就查无此人”的现象,用人单位尽管多方努力,但始终无法取得联系。针对劳动者的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要如何应对,才能减少自身损失呢?

首先,有HR认为,劳动者的不辞而别属于“自动离职”。既然劳动者事实上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不愿继续工作的态度,那用人单位何不干脆顺水推舟,就当劳动者已经离职了。于是,一些用人单位就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另行聘请他人接替岗位。但是,现实中很多案例的结果与这种想法是相互矛盾的。一是所谓“自动离职”的说法不仅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其法律依据也已失效。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的相关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这些规定的相关情况显然与劳动者不辞而别根本不同,况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业已失效,无法作为用人单位当前处理劳动者的依据。二是劳动者不辞而别仅仅是一种劳动者无理由的不到岗状态,是否应予处理?怎么处理?都需要用人单位基于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安排。鉴于劳动争议过程中,用人单位承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

其次,用人单位事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规章制度适用时,应当明确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性质认定及后果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不辞而别,应利用掌握的联系方式,穷尽手段与劳动者联系,以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能够联系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询问不辞而别的原因并告知及时返岗的要求,留下相关证据。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联系不上劳动者,则可通过电子邮箱、手机社交软件、家庭住址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相关文书送达失败,那么用人单位应当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结束双方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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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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