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人权公约之一。 第一章 人权与民族权 第一条 非洲统一组织各成员国即本宪章各缔约国均承认本宪章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自由、并承诺采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实现这些权利、义务和自由。 第二条 人人均有权享有本宪章所确认和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种群、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任何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而受到歧视。 第三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人人有权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四条 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一个人的生命和整个人格均有权受到尊重。任何一个人均不得被专断地剥夺此项权利。 第五条 每一个人的固有尊严有权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权得到承认。对人的一切形式的剥削和侮辱,尤其是奴隶制度、奴隶买卖、拷打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刑罚和待遇,均应予以禁止。 第六条 每一个人均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除非根据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 第七条 1.人人享有对其诉讼案件要求听审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 (1) 对侵犯由公约、法律、法规和习惯有效地确认和保障的权利的行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起诉; (2) 在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3) 有权为自己辩护,包括请由自己选择的律师辩护; (4) 有权要求公平无私的法院或法庭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予以审判。 2.任何人的行为或失职依照犯罪时的法律未构成该惩罚的罪行的,均不得予以定罪。一种罪行在犯罪时尚未作出规定的,不得处以刑罚。刑罚涉及个人的,只能于罪犯身上。 第八条 良心、信教及宗教的自由仪式受到保障。除非与法律和制度相抵触,任何人均不得被迫屈从于任何限制行使这些自由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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