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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有关企业涉及票据,纳税调整,合同风险控制等战问题讲解》

 周老师nvq2okya 2022-11-07 发布于天津

【问题一】企业的财务人员们注意:事关2023年高企申报,须准备这些,通过率会更高。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规范化提高,其申报材料准备、评审、审查等环节也越来越严格,不少企业因为知识产权布局不合理、财务账务处理不规范以及研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被拒之门外,错失了高额的奖励资金以及优惠的政策支持。

    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注意点,助力企业备战2023国高申报!!

一、尽早获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知识产权相关评价分值为30分,从数量、先进程度、核心支持作用以及获取方式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知识产权分为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其中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相对于Ⅰ类知识产权来说,Ⅱ类知识产权的含金量小些,因此在高企认定过程中得分少一些,且用于高新技术申报时,Ⅱ类知识产权只能用一次,Ⅰ类知识产权可在再次认定高企时重复使用,因此建议企业提早对重要技术或产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布局。

二、预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转化成果,是高企认定评审条件中另一项高分项,满分是30分。因此,在这一项做好工作,是直接可以提升高企认定成功率的。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企业年平均转化5项及以上科技成果,即可得到本项评分的最高分值区间的分数。专家评审时会审核总体转化情况以及平均转化情况,并且会评审在成果中,是否有同一科技成果转化多个产品的情况等,因此建议企业提前规划部署,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得分足够高。

三、规范处理研发费用账务,做好研发组织管理制度

依据高企认定的评审要求,研发组织管理的分值是20分。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并做好研发费用账务处理,高企认定工作指引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该项涉及到了研发人员的选定、研发设备和生产设备的区分,折旧的摊销等等多方面的内容,并且直接关联研发项目的流程化管理,因此,该项的工作细致而复杂。

四、事前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体系

认定条件要求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要在10%以上。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人力资源体系,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规划,通过专业化、系统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满足公司和员工发展的需求。

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会被列入科技黑名单,因此,企业在筹备过程中,不要有侥幸心理,务必做好材料真实可靠。

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在诸多惠企政策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字招牌的荣誉资质,社会认可度非常高,它标志着一家企业有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在企业拓展市场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会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是部分企业拓展政府业务的敲门砖。尤其从2017年开始,部分省份的政府部门会帮助当地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广其产品,拓展国际市场新空间。

财税方面,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如一家企业年纳税额为100万,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每年就可减税40万,高新有效期内累计减免120万元。

成本控制方面,企业认定高企后可以拿到几十万到上百万元不等的直接奖励,优先获得更多类型的科技项目补助;同时还可享受办公及工业用地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场地成本;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现金流压力。

人才方面,部分省市,如北京、上海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人才落户政策,不仅企业法人可以落户,企业可以通过高企资质吸引高端人才,巩固研发和技术优势。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资本市场上的“香饽饽”,高企可以优先获批各大银行的贷款,还是科创板、新三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高新技术企业能助力企业尽快走上研发投入与经济效益正向循环的发展快车道!

1)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表及细则)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9)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

10)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应当评价入库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注明评价入库编号。

【问题二】分析:企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公允价值的实质涵义。

一、股权收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二、资产收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公允价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比较:

    “被收购企业”、“被收购方”,是否一个概念

 四、分析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收购方”是谁?

    2、如果是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不是被收购方。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才是被收购方。

    3、“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以谁的公允价值?

    (1)以换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

    (2)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3)没有公允价值怎么办?

    (4)以现金收购,也要以公允价值确定?

  五、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八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中: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六、结论

    1、税收规定显然是正确的。

    2、会计准则显然具有参考价值。

【问题三】说说跨年度开票与入账需要注意的那些事!

问题(1):你好周老师,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18年发生的成本业务,由于付款问题,当年度没能开到发票,第二年年末才开到成本发票,请问可以在当年度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吗?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12-27):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我提醒大家注意:业务发生在2018年,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应根据预估金额在2018年确认相关费用和负债,如果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发票,可直接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若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仍未收到发票,只能进行纳税调增然后等收到发票时再补追到发生年度---2018年度进行扣除(需要去调整2018年的汇算清缴表,但追补扣除时间不得超过5年)。

问题(2):周老师你好,17年6月发生对公业务的会务费用,2018年12月26号才收到发票,可以入2018年12月的账么?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2018-12-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您单位17年6月发生对公业务的会务费用,2018年12月26号才收到发票,需要调整申报17年的所得税年报。

我提醒大家注意:对这种情况,业务发生在2017年,但是由于发票未到不能报账,会计应根据预估金额在2017年确认相关费用和负债,如果在2018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可直接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若2018年5月31前仍未收到发票,只能进行纳税调增然后等收到发票时再补追到2017年度进行扣除(需要去调整2017年的汇算清缴表,但追补扣除时间不得超过5年)。

【问题四】民办学校的收入如何缴税?

近期网络舆情发酵的各类民办学校涉税案件,多方都在关注和探讨中,本文从民办学校的收入涉税问题作为切入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的“非营利性、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等几个角度进行逐项的分析。壹
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的“非营利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02
贰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01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02增值税选按3%简易计税政策

(1)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教育辅助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非学历教育服务和教育辅助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
……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03

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01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如何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02纳税申报方式

(1)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教育辅助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非学历教育服务和教育辅助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
……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问题五】财务人员们知道吗?一日三餐竟然入账不一样!早餐叫“差旅费”,中餐叫“误餐费”,晚餐叫“招待费”,为什么?

案例一

甲企业的业务经理王经理经常出差谈业务,7月份抵达上海公差2天,报销车票600元,住宿费400元,早餐费60元,合计1060元。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60元贷:银行存款       1060元注意: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的正常餐费,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差旅费”。

案例二

甲企业的业务经理王经理经常去郊区谈业务,由于距离较远,中午来不急回到企业就餐,按照公司规定每顿补贴20元,7月份合计补贴200元。借:管理费用-误餐费 200元贷:银行存款       200元注意: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三

甲企业的业务经理王经理经常出差谈业务,7月份抵达上海公差2天,出差期间晚上宴请了客户花费1000元。借:管理费用-招待费1000元贷:银行存款        1000元注意:

出差期间请客户吃饭属于“业务招待费”。

附:餐饮发票到底如何做账?

1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有的企业职工出差,有现金补贴,有的企业是按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发票报销。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发票,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对于出差补贴是否必须提供发票,全国政策并不统一。北京市税务机关明确要求出差补贴须提供发票,否则无票补贴部分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广西区税务机关则明确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出差补助可以无票补贴。因此,企业需要了解所在区域对此的政策。

2餐饮发票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还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3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除以上列示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日常实务中,经常会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的情况,参与餐饮活动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另外,还有员工野外作业或者加班加点等,由于员工吃饭不方便,企业向员工提供工作餐。都应计入福利费。这里说的是为员工,不是为外人。为外人的支出计入招待费。4餐饮发票可以计入“会议费”企业经常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作为会议费,必然包括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因此会议费中会有餐饮发票。税前扣除没问题,但是,一般会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如会议通知(包含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安排、会议内容、会议标准等)、会议记要等资料。5餐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新个税法六条的规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内部未设置食堂,给予员工的就餐补助不属于上述误餐补助的范畴,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6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

销售外卖食品如何征收增值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7如何解决食堂发票问题第一招:外包饭堂,承包商开票入账企业可以将饭堂整体外包给饭堂承包商,由饭堂承包商为企业准备员工午餐一并负责采购所有饭堂食材,企业按期支付饭堂承包费用并向饭堂承包商全额索取发票入账。第二招:选择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食堂物品企业可选择以下供应商,如: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取得发票直接入账,这些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税。第三招:选择农产品贸易公司农产品贸易公司也可以免增值税,因此,选择他们也是可以取得发票。第四招:找农业个体户农民以个体户身份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免增值税,也免个人所得税,他们也可以开具发票。第五招:发放伙食补贴,无票照样入账不少财务人员反映:企业不愿外包饭堂,又觉得找农超开票太麻烦,能否企业内部解决无票的问题?木有问题,企业可采用发放伙食补贴的方式。第一步:财务人员根据每月预算伙食支出计提员工伙食补贴至“工资薪金”第二步:将上述计提的工资扣缴作为购买食材支出,拨给饭堂就可以了;第三步:饭堂用收到的款项购买食品材料。这些费用已经计入职工薪酬,无需另外取得发票,工资低于起征点也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不过,即使一定要超个税起征点,税率也是可以控制的。因此,企业还需要仔细去衡量如何做最为划算。

【问题六】财务人员一定要知道:合同签订风险防控法律实务要点是什么?

合同在社会各个领域被广泛使用,相应的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防范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已成为合同订立双方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 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尽可能与对方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 有行动必留痕

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3. 慎用善用公章

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对方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 

4. 慎用授权文书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获得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 离职通知相关客户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 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

如果认为对方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 注意定金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 保证条款要明确

如果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 注意保证期间和方式

如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对双方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建议保证合同中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对保证人有利的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0. 注意保证时效

对于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上述权利,保证人可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11. 抵押经登记有效

如果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可能使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可能使该抵押担保劣后于在之前就同一抵押物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担保。如果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进行处理。

12. 质押要转移占有

如果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对方办理质押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质押权不成立。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3. 企业换人不影响合同

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客户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14. 市场变化,解约须慎重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对方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将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15. 付款方式须可靠

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涉及经办人签收,签收效力上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6. 验收异议及时提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注意及时验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可能影响索赔权实现。

17. 商业秘密要保护

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请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18. 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不可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19. 解除异议及时提

一旦一方通知解除合同而合同相对方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诉请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20. 对方违约也须及时止损

如果一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合同相对方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21. 诉讼时效内必须有动作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为了保护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或者数据电文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三、企业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22. 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23. 其他股东出资不实被牵连

在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请务必关注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所投资的企业的利益,更关系到自身利益。如果合作伙伴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可能要就其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尽管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合作伙伴追讨,但这无疑将增加风险。

24. 设立公司须真实签名

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造成极大麻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25. 隐名股东风险大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且隐名股东资格不能对抗第三人,代持人可以处分股权。建议谨慎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26. 收购股权须登记

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未办理变更登记也不能对抗第三人,目标股权可能被再次出让给他人。

27. 公司章程慎重签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也会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不建议使用格式文本。

28. 勤勉义务要遵守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9. 中小股东须尊重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很多公司因为大股东不尊重中小股东造成股东内讧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内部争议容易导致公司治理出现僵局,不仅可能将公司以及股东卷入诉讼,消耗公司的人力、物力,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公司解散。

30. 按照规定程序解决分歧

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建议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请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建议更多地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

31. 结束经营要清算

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因种种因素需要结束营业。请务必注意按期履行投资者的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公司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股东将面临直接承担公司全部债务的风险。

四、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注意事项

32. 避免大幅度裁员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一些困难十分正常。建议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更是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33. 规章制度讨论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要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都是证明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

34. 先订合同后用工

请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35. 员工意愿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保留证据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36. 服务期协议要留费用凭证

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应当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同时,请注意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的举证困难。

37. 合理使用竞业限制保护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为了避免出现他们在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造成企业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可以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请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8. 善用综合计时和不定时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39. 放弃年休留凭证

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不愿休假的,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并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对是否休假、何时休假予以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40. 警惕员工提“被迫解除”

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义务,请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41. 单方调整必须慎重

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建议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免发生纠纷时带来举证困难。

42. 规章设定调岗调薪条件

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薪酬。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或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承担举证责任。

43. 明确界定录用条件

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44. 明确严重违纪、

量化重大损害情形

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正确行使权利,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45. 解雇需有法定理由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惩罚的风险。

46. 员工辞职可规范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要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

注意事项

47. 研发立项先检索

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请务必注意对已有信息进行充分检索。否则一旦出现企业自主研发的成果可能早已是公知信息或早已由他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企业将遭受不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损失。

48. 研发过程注意保护

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请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抢先申请专利。在产品研发完成后,请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否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被公开,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损失。同时,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建议可以同时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49. 生产过程注意保护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请注意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资料以及生产流程加以物理隔离,以防因保密意识不强,任凭他人参观、拍照、摄像而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必然会让对方知晓,请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

50. 合作过程注意保护

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人开展合作,请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的疏忽往往十分致命,常常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该专利、商业秘密的独占许可不能获得,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通过转让、许可等取得知识产权时,请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使用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使用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51. 及时注册商标

企业在培育商业标识过程中,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他人使用相同的商业标识不构成侵权,以避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培育的商业标识轻松为他人所使用。

52. 合理注册商标

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的文字。商标的设计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且便于识别,臆造性文字是比较好的选择。同时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请务必注意对在先商标注册信息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权利冲突,切忌“傍名牌”,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落入他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企业不仅会遭受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权利人的索赔,或面临停止侵权特别是停止字号的使用。

53. 贴牌加工注意知识产权

若是贴牌加工企业,在承接外来加工客户订单时,请务必注意对订单项下加工产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导致加工、生产侵犯他人专利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

54. 及时登记著作权

企业应当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55. 避免侵犯著作权

企业应当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在产品上以及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等内容。同时,在印制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等企业宣传资料时,请务必注明印刷发行日期、印刷单位等信息,这些信息既可以作为著作权维权的证据,也可以作为不侵权抗辩的证据。文化创意企业还应注意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以避免侵权。网络服务企业还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不要擅自提供在线影视、音乐作品的播放、下载服务等。

56. 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建议尽可能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对方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注意保存;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便在进行维权诉讼或者面临他人侵权指控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六、涉外贸易交往中应注意的事项

57. 关注《国家风险分析报告》

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建议认真分析研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新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适时追踪贸易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水平,尽量不要与高风险国家交易对象发生业务往来。

58. 妥善使用贸易术语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要注意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进口货物宜选用FCA或FOB,出口货物宜选用CIF或CIP。

59. 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60. 选择适当结算方式

在选择进口业务结算方式时,要注意结算风险的控制。一般建议选用信用证(L/C)方式,但尽量不要选用风险较高的可转让或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D/P)的方式;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D/A)或是汇付(T/T)方式。在出口业务中选择信用证(L/C)方式结算的,要注意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防损失产生。

【问题七】财务人员一定要记住税收滞纳金问题9问9答!

我最接到了很多财务朋友咨询税收滞纳金的相关问题,例如: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哪些情形需要缴纳滞纳金?税收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1)

问: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2)

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3)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

(4)

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5)

问:纳税人发生补税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情形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情形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情形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6)

问: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生延期申报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

(7)

问:税收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8)

问: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吗?

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

(9)

问:企业破产清算,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

【问题八】财务人员你知道吗?多缴税竟然也被约谈!企业这五种情况一定要注意啊!

少缴税会被税局稽查,这点大家都知道,但如果多缴税呢?会不会发个“缴税先锋”一类的称号?

想多了!近日,广东某公司多缴企业所得税八千多元,也被税务局约谈了!

在这份由广东省税务局下达的约谈通知书中可以看到,税局就5个方面的异常指标,要求相关企业就具体事项作出说明:

1.2020年至2021年出口退税金额增长迅速且金额较大

2.2020年和2021年免税销售额金额较大,同期却无相关的进项税转出

3.2021年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4.2021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却未办理退税

5.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期末数与2020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不一致

其实看完通知书之后就会发现,其实税局真正想要企业说明的是指标异常的原因。

要命的预警指标看这三方面就够了图片

税局对于异常指标是异常敏感的,而作为企业来说,通常只要关注这三方面就够了:

01

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比对

超过预警值可能存在的问题: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等。

比如一笔收入开具了发票,也申报了增值税但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或者仅部分申报企业所得税;

或者一笔收入开具了发票,也申报了增值税,应该在本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但延迟到了次年才申报。

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从而使指标异常。

02

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的差异

低于预警指标可能存在的问题:少预缴税款。

比如一些企业想尽量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因此预缴时调整报表数据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正常缴纳,导致两者差异较大。

但是预缴和汇缴的金额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因为汇算清缴的申报表需要在实际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而预缴申报表依据实际利润填写,只对个别项目进行调整,例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的调减额。这就导致,预缴所得税额和汇缴所得税额不完全相同,但又存在一定关系。

因此,如果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导致预缴税款低于预警值(如汇算清缴前更正前期错误账务处理)的,应该留存资料备查。

【问题九】财务

比如一些企业想尽量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因此预缴时调整报表数据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正常缴纳,导致两者差异较大。

但是预缴和汇缴的金额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因为汇算清缴的申报表需要在实际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而预缴申报表依据实际利润填写,只对个别项目进行调整,例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的调减额。这就导致,预缴所得税额和汇缴所得税额不完全相同,但又存在一定关系。

因此,如果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导致预缴税款低于预警值(如汇算清缴前更正前期错误账务处理)的,应该留存资料备查。

03其他关注指标


1
、成本方面

重点关注以下指标异常项:

1)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成本”应与财务报表(利润表)的“营业成本”填报不一致;

2)收入、成本不匹配或出现倒挂现象。如:收入为0或很小,成本却很大。

3)基础信息表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勾选“否”,营业外支出与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却不一致等。


2
、费用方面

重点关注以下指标异常项:

1)有收入且金额较大,企业却无任何费用,期间费用明细表零申报;

2)汇算清缴申报的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与利润表严重不匹配;

3)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其他”栏次,占比超50%等。


3
、企业利润方面

重点关注以下指标异常项:

1)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与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不一致;

2)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勾稽关系有出入;

3)企业常年亏损,却屹立不倒;

4)相比同行业利润偏低等。


4
、其他方面

重点关注以下指标异常项:

1)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

2)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

3)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记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4)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等。

实务中,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通常会采取多项预警措置。通过对纳税人数据分析,若指标明显不正常,就会被税局注意到,要求企业做出说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被约谈也别慌!这样应对就可以~图片

被税局稽查了或者约谈了怎么办?别慌,从以下这6个方面应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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