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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学习笔记(七)

 独狐mp1c6byvqv 2022-11-09 发布于广西

       9.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本条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也说明检察机关在办理信息网络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已有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大家对该规定都比较熟悉,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审查逮捕等移送审查起诉前,就要重点审查今后的审判管辖。小编去年在学习网络案件管辖的基本理解——《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三)以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管辖的理解——《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四)时,己对检察机关如何适用信息网络犯罪管辖作了详细汇报,请大家点击回看,谢谢!

       10.犯罪嫌疑人被多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关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协商并案处理,并依法移送案件。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的,可以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决定对有关犯罪并案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该条规定亦不难理解,一是主要提示审查案件时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多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多地审理的情况,应在各诉讼环节作为一个问题提出并解决;二是要注意已多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要注重相互协调,尽量协调后解决,因为如均由共同上级指定既浪费诉讼资源,又可能会拖太久诉讼时间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三是对法院审理,并案的前提是不能造成审判延迟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如可能造成过不必要的审理延迟,留待其他地方移送或查清其他犯罪后,再另行起诉即可。

        因此,实践中要注意,不同于传统犯罪,因信息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同一行为人多个行为的犯罪地可能会有多个,甚至分布天南地北。因此在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时,一定要重点审查可能存在多地办理的问题。

       在这汇报实践中常被问到一个问题的理解,即上级法院、检察院经协商后指定原没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审理、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中级法院、市级检察院能否再将案件交基层法院审理、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没有十分明确规定,故小编按自己理解认为应分以下几种情况:

      ( 一)在侦查阶段已指定侦查管辖的案件

       在侦查阶段由上级侦查机关指定无管辖权的市一级侦查机关侦查,市级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报上级检察机关商同级法院指定该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以再交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理由如下:

       一是有明确规定。市级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市级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二是为善意理解。此时上级检察院、法院的指定管辖,目的是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即将非犯罪地、居住地无管辖权的甲地获得管辖权,与案件的其他因素无关,并无规避等的恶意。因此,市级检察院在审查后发现可以由基层院审查起诉的,可以根据上述《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但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前提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即不能将刑诉法规定应由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再指定到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因其他原因指定管辖的

       1.原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无管辖权,经共同上级指定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类情况实际是将案件管辖正常“归位”,有管辖权的市级检察院被指定,实为正常的受理案件,不违反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可按《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交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这种情况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原侦查机关无侦查管辖权侦查了,如要退回补充侦查时怎么办?

       当然,我们希望最好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发现无管辖权的,及时报共同上级指定侦查管辖。或者,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发现无侦查管辖,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立案条件,则根据该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先由公安机关自行解决管辖问题。

       因此,原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时无管辖权时,在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时应同时向原侦查机关无侦查管辖权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原侦查机关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即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查,受指定管辖的检察院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可退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因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原因而指定其他无管辖权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对此情况,小编认为经共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就不宜再交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要理由:

       一是此时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是上级的指定,而不是“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故不宜适用《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交下级检察院。

       二是该案件属涉及会影响公正处理等问题,一般属于重大或敏感的案件,共同上级检察院、法院指定无管辖权的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中级法院审理,可能考虑到该原因。

        因此,对此类指定管辖的案件,宜在办理指定管辖时协商好具体的检察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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