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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泽案例】关于“后合同义务”的理解

 丫胖子 2022-11-13

一、关于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的含义:

1.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时间节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时间节点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时间节点是:债权债务终止后。严格意义上讲,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应该称“后合同义务”,而应称为“后债义务”,对原来的“后合同义务”的外延做了扩充,可以产生“债”的不止合同法律关系,还有侵权法律关系、准合同法律关系等。

2.后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的补充。

虽在合同条文中并未约定,但属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这也是后合同性质之所在,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都是为了保证债的圆满实现,维护债权债务关系人当事人在特定的阶段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与效率,实现公平正义。后合同义务是根据诚信等原则、交易习惯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加约定也不能以未约定拒绝履行,且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排除自己的后合同义务。

3.后合同义务内容的难以确定。

法律条文中例举了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从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来看,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信等原则,依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来确定的,合同类型的多样化导致每个具体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内容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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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雁某某搭乘某市33路公交从A区到B区,到站后,公交车靠机动车车道边缘停车,雁某某下车时被后面骑电动车的袁某撞倒。后雁某某将公交公司及袁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袁某辩称自己虽然违反规定行驶在机动车车道,但并不一定会导致雁某某被撞,雁某某被撞系公交公司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只看到公交车停靠,但并未看到有人下车。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故33路公交到达站点后,雁某某下车应认定运输目的已到达,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但根据《合同法》第92条之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公交公司对雁某某应负有保障其安全下车的后合同义务,33路公交车到站停车,让乘客上下时无提醒、警示来往行人、车辆注意乘客上下通行安全的保护措施,故虽然公交车停靠行为本身并无不妥,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已经终止,但公交公司在履行后合同义务时仍有不妥,未尽到合理、妥善的对上下乘客安全方面的协助、保护义务,应承担违反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等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后法院酌情让公交公司承担了雁某某损失的20%的责任。

该责任属违约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法律并未对违反后合同义务应该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做明确规定,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损失等酌情认定。

供稿|金敬谋律师(实习律师)       编辑|王净        审核|吴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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