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1.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时间节点; 2.后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的补充。 3.后合同义务内容的难以确定。 雁某某搭乘某市33路公交从A区到B区,到站后,公交车靠机动车车道边缘停车,雁某某下车时被后面骑电动车的袁某撞倒。后雁某某将公交公司及袁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袁某辩称自己虽然违反规定行驶在机动车车道,但并不一定会导致雁某某被撞,雁某某被撞系公交公司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只看到公交车停靠,但并未看到有人下车。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故33路公交到达站点后,雁某某下车应认定运输目的已到达,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但根据《合同法》第92条之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公交公司对雁某某应负有保障其安全下车的后合同义务,33路公交车到站停车,让乘客上下时无提醒、警示来往行人、车辆注意乘客上下通行安全的保护措施,故虽然公交车停靠行为本身并无不妥,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已经终止,但公交公司在履行后合同义务时仍有不妥,未尽到合理、妥善的对上下乘客安全方面的协助、保护义务,应承担违反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等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后法院酌情让公交公司承担了雁某某损失的20%的责任。 该责任属违约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法律并未对违反后合同义务应该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做明确规定,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损失等酌情认定。 供稿|金敬谋律师(实习律师) 编辑|王净 审核|吴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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