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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建设企业委托代建业务会计核算方法的初步整理

 枫雨书轩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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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企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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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企业简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中定义,本文所称城市建设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城市建设的地方国有企业。

为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实施了“四万亿计划”,重点投向基建领域,从而引发了基建项目的投资热潮。在此背景下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基本属性的城市建设企业获得迅速发展。该类企业由地方国资委或者财政局负责出资,其资产多是由各地方政府以拨入土地、政府补助或专项基金等形式注入。该类企业通常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国资委不将其作为经营性企业管理,财政局也不将其承建的政府项目和划拨的土地出让金列入预算管理。

该类企业早期功能较为单一,通常不具备盈利能力,而在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下,国家对城市建设企业的定位发生了变化,城市建设企业需从之前的非盈利融资平台逐步向具有经营能力的投资实体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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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企业的特点

1)垄断性

通过政府授权,城市建设企业的经营范围通常包含一些民营企业不健全的业务领域,如土地一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以满足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加速城市化进程。

2)公益性

城市建设企业通常承接地方政府大量的市政公益性项目,替代政府融资与建设。上述项目建设所形成的绝大部分资产都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公司并不能凭此获得稳定收益,必须诉诸政府专项拨款来建立偿付能力。

同时,由于城市建设企业不断承接公益性项目建设,筹集资金并垫付大量工程款,而政府最终回购因不强制纳入预算而存在回款随意问题,甚至将本该由财政承担的支出也转嫁给了城市建设企业自付,从而带来了庞大的应收财政款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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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企业的经营模式

城市建设企业通常代行部分财政职能,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参与应由财政完成的再分配过程,而较少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初次分配过程。城市建设企业主要代行部分财政预算职能,其自有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注资、追加投资(划拨、返还等)、补贴、交易(回购、租赁、有偿代建等)、往来调拨等,同时代行部分政府融资职能,资金主要支出用于土地整理、代建项目、往来调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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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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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业务的背景

(1)起源

城市建设企业委托代建业务源于我国推行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我国推行的“代建制”源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委托管理,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以后,得到了广泛认同并迅速得到推广。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国发〔2004〕20号),“代建制”第一次在我国有了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该文件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提出背景是在此之前政府投资项目主要为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政府部门大多缺乏工程专业化管理的经验,“三超”现象严重,为有效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质量、转变政府职能,故推行“代建制”。

“代建制”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由发改委批准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按进度拨款。项目建设资金由政府全额纳入拨付,代建企业主要提供委托管理服务。

(2)发展

最初的“代建制”要求项目建设资金全部来源于政府,但由于该类型项目存在资金消耗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政府难以在财力可支配的条件下完成项目投资,因此政府开始要求企业垫资,垫资的时间也越来越长,逐渐变成了“代建+垫资”模式。之后政府又希望企业具备融资功能,变成了融资代建模式,即典型的BT模式(“建设—移交”模式)。

伴随着2008年起大举政府投资的兴起,大规模的基建投融资拉开历史序幕,BT模式在2010年进入高峰期,在“3+2”的回购期下,2013年进入回购高峰期。对政府财政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只能通过拉长BT回购期限的方式变成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新的业务模式亦在不断摸索中,PPP、地方债均有额度和程序的限制,地方融资平台又遭清理,几方挤压之下,2015年下半年开始,拉长版的BT包装在政府购买服务下泛滥登场,2017年起,随着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的出台,又有部分BT被包装成PPP再度登场。

(3)限制

国内BT模式逐渐演变成了不合法、不合规的带资承包,导致了政府隐性债务事实上的无序扩张。2012年以来,国家针对种种利用BT模式(无论后续又包装成何种模式)进行违规融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进行了严格管控。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其中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依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463号文”的这一规定基本上相当于对BT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运用进行了坚决限制和全面约束。

2015年6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明确规定上报备选示范项目的PPP项目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而且还强调拒绝受理采用BT方式的项目及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

2017年4月26日,六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举债。

2017年6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87号文),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作出规范。

2018年8月份中央下发《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的意见》中提到,以BT方式举借或以委托代建方式等名义变相举债的项目属于地方政府对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禁止性领域。

2019年4月,国务院下发《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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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业务的概念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企业广泛应用的委托代建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其中尤以模式二居多:

业务模式一(即传统的“代建制”):城市建设企业仅承担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投标管理、项目管理、竣工验收核算职能,不承担相关投融资职能,政府财政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城市建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收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业务模式二:城市建设企业作为融资主体并承担建设管理职能,为了解决城市建设企业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中的资金问题,政府针对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双方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由城市建设企业先行垫付建设支出,政府分阶段返还公司成本,项目整体完成后再进行清算,城市建设企业收取项目代建管理费作为利润。

委托代建业务模式二是城市建设企业融资平台特殊职能的体现。尽管目前我国已在推行“代建制”,但这种代建与融资平台为政府代建是不同的:前者没有融资的职能,后者需同时承担融资和建设职能;前者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代建人,后者由政府直接指定代建人。

后文所称委托代建业务,指上述委托代建业务模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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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业务的范围

当前城市建设企业委托代建业务范围可归纳如下:

(1)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公布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明确传统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领域。

(2)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公共服务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这些领域与社会民生的保障和改善密切相关。

(3)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在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概念被首次提出,主要包括七大领域:5G网络、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等。在近期中央召开应对疫情的各项会议中,反复提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涉及5G网络、数据中心和工业互联网。

(4)传统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改造。我国城市化提升的过程中,完成了大量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伴随着新技术的日新月异,融合新兴科技,让传统基础设施更具智能化,通过智慧交通、智慧路灯、智慧停车、智慧工地、智慧园区等方式,打造智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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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业务的实施过程

第一,项目主管部门向代建单位下达建设任务,签署《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依据项目要求,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等,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发改部门审批。

第二,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等进行施工管理。

第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及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下的,报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报政府审批。

第四,代建项目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建协议的约定严格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结算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代建单位自项目竣工决算批复30日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及时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主管部门、政府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也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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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业务可能存在的问题

(1)项目回款滞后

代建项目回款往往由这些政府部门或财政局开立的财政专户划拨,并不纳入地方政府的预算安排,这使得地方政府拨付城市建设企业项目回款时随意性较大,城市建设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入呈现较大波动,或城市建设企业对地方政府及下属部门应收账款增加,使得城市建设企业财务报表弱化。

同时这些项目回款脱离了预算安排,使得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加,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务控制难度加大,地方政府的支出和债务安排不易得到控制,不利于整个财政体系的健康性和稳定性。

为此,城市建设企业可以将委托代建模式更改为不附加融资的PPP模式,以使得项目回款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合规性问题

本文所指委托代建业务的投融资主体是城市建设企业,城市建设企业与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城市建设企业负责融资、投资和建设。虽然这种模式各地城市建设企业都在采用,但如果操作不当,极易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目前债券发行人披露的委托代建协议中约定政府偿还城市建设企业的项目成本,大体分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年底统一结算、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结算等三种方式。其中,竣工后一定期限内结算几乎等同于违规的BT项目,存在合规性问题。

如代建业务通过专项债或PPP方式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投融资方式规范,偿还路径清晰,则不存在合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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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企业委托代建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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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依据

目前城市建设企业委托代建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缺乏统一的专门会计制度,通常可以参照以下文件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本文所述城市建设企业部分特有业务,如代建项目的核算、BT项目核算、完工项目移交、代管政府资产的移交和保管等未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涉及。

2)《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对本文所述委托代建业务有参考意义。

(3)《政府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政府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作为代建项目最终移交方和使用方,其对建设项目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代建企业委托代建业务有参考意义。

其中,《政府会计准则》对代建项目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建设单位和代建事业单位的具体会计处理办法,对代建企业未予具体明确,仅要求按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要求核算公共基础设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虽有设定“公共基础设施”会计科目,但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缺乏核算主体的确认原则、核算标准及价值量评估标准,致使行政事业单位不知如何核算财政投融资项目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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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济业务事项

城市建设企业委托代建业务涉及的主要经济业务事项如下:

①取得项目建设资本金、债务资金、专项资金等;

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成本费用支出、借款利息资本化支出;

③取得定期工程进度报表;

④支付工程款;

⑤根据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

⑥办理竣工决算;

⑦收到政府工程回款;

⑧收到政府往来款;

⑨收到相关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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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方法

根据受托方是否归集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建设资金资本化、费用化的不同,城市建设企业对委托代建业务主要核算方法可以区分如下:

(1)项目建设成本费用化的会计处理

该种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核算城市建设企业委托代建业务。

1)主要依据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五条规定: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企业通过BOT业务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情况下,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本要求

①科目设置

A.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B.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

C.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的备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应收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收的备料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D.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F.设置'合同预计损失'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G.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②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合同收入应与为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以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这种方法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前提是,该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只有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反之,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关键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本准则规定了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三种方法。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3)具体会计处理

①取得项目建设资本金、债务资金、专项资金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等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等

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成本费用支出、借款利息资本化支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利息、工程物资、应付职工薪酬等

③取得定期工程进度报表;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账款

④支付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注:城市建设企业可能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借记合同成本、贷记银行存款,不确认应付账款。

⑤根据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⑥办理竣工决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⑦收到政府工程回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⑧收到政府往来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⑨收到相关政府补贴。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贷:其他收益、资本公积等

(2)项目建设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1)通过存货核算

部分企业对代建项目参考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通过“开发成本”科目进行建设项目成本归集,待项目建成后转为“开发产品”,并在完工移交时一次性结转损益。同时,企业将收到的财政资金作为往来款或者资本公积等处理。期末,将工程建设成本通过存货-开发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

该种方法对比建造合同的处理方法,无法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及成本,只能在项目完工后一次确认收入及成本,可能造成利润表的波动。

同时,该种方法使得对政府的应收款项减少,而存货规模增大,较适用于项目完工后办理结算,并在一定期限内回款的代建业务。

2)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部分公益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城市建设企业并未与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而是根据政府指定自行建设项目。该类项目通常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该会计处理方法把委托代建业务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处理,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建设成本,完工后形成固定资产。同时,将政府拨入的资金(专项资金、回购款等)作为政府对公司的专项拨款,作为资本公积。该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使公司的资产规模迅速扩大。

同时,因该部分资产完工后通常难以产生现金流,而转为固定资产后还需要支付日常管理费、维护成本,并计提折旧,因此可能带来项目长期作为在建工程挂账的情况,或完工后转为其他非流动资产,以避免计提折旧。

城市建设企业通常对部分无明确回购安排的代建项目,或为增大企业的资产及净资产规模而采用此种核算方法。贷款时如银行严格按企业的报表,将不满足“有稳定的现金流”等条件,不能取得银行融资授信;如只根据企业报表资产核定企业的贷款,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加大银行的金融风险。

该类资产主要为道路灯市政设施,通常无法带来预期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资产。此外,该种处理方式通常引起资产的虚增、财政资金的处理违反会计制度、项目不产生利润表损益等后果。

2014年以前,部分国有代建单位充当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建设企业,财政部门将部分代建单位代建的道路、市政等无收费的基建项目财政拨款作为资本金注入代建单位,导致基建项目投入的资金“一钱两用”——既形成公益性资产,又形成注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2017年,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城市建设企业。这部分资金需要核查处理,即竣工后转出资产并相应减资,但减资将严重影响代建单位的资产规模和融资能力。故部分作为政府注资的代建项目即使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移交实物量也无法移交价值量,账挂在代建单位账上,造成账实不符,虚增国资。

该等公益性资产产生的在建工程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通常需要财政注入新的经营性资产作为企业增资,逐步替换公益性资产注资项目,以消除项目成本长期挂账、项目价值无法移交的情况;或由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替换。

(3)不归集项目建设成本的会计处理

该会计处理方法主要依据如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要求核算公共基础设施成本,部分会计人员参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委托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资金仅作代收代付,不核算归集项目建设过程基建成本。通常代建业务发生极少,或不承担融资职能的城市建设企业可能采用此种方法核算。

该种会计处理方法对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①取得项目建设资本金、债务资金、专项资金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成本费用支出、借款利息资本化支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③取得定期工程进度报表;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管理服务费

④支付工程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⑤根据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

⑥办理竣工决算;

⑦收到政府工程回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⑧收到政府往来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⑨收到相关政府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该核算方法虽然操作简单,可直观反映开发资金投入结余情况,但建设成本无法核算,不利于成本的控制,对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财政拨入资金等情况都不能反映,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差错也不容易发现,不利于建设成本的精细化管理,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其他方法

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上述方法混用的情况,如通过在建工程归集项目成本,完工后不转为固定资产,而是待移交时转入存货,再以收入全额或者净额结转损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04

会计核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项目建设成本长期挂账

根据当前会计制度的相关处理原则,企业通过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项目反映代建项目成本,但因为代建工程具有开发时间长、沉淀资金多、涉及环节多的特点,可能会出现办理工程结算不及时的现象,造成上述资产成本的长期挂账与后续政府回购资金的滞后。

2)大规模政府往来款

城市建设企业的业务模式及其会计处理方式会带来企业报表上大额的政府往来款。按照款项性质不同大致如下:

①工程项目款

工程项目款是城市建设企业与地方财政往来关系的主要内容,也是城市建设企业与财政往来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工程项目款主要是历年来城市建设企业作为业主单位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产生,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达到财政支付条件,或者是竣工验收后财政未进行回购,财政局方面未将城市建设企业垫支的工程款本息纳入预算,形成城市建设企业应收财政款项。

②注册资本金

自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城市建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实际足额到位的情况并不乐观,大中型城市建设企业注册资本金经常为几十亿,若直接从地方财政拿出大笔钱进行注资,地方政府的财力难以承受。有时即便把注册资本金拨付给了城市建设企业之后,仍然存在从城市建设企业再次抽调回地方财政的现象。

③土地价款

城市建设企业在成立之初即存在以土地进行注资的方式,土地资产是城市建设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资产中金额最大的项目,为了做大城市建设企业的资产规模,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划拨注入城市建设企业,也有通过土地“招拍挂”的形式,地方政府授意城市建设企业进行投资。

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之一,即使土地以各种形式注入城市建设企业以后,地方政府通过下发文件将土地收回到国土部门,土地收回的过程并未对城市建设企业进行货币补偿,形成城市建设企业应收政府款项。

④代建项目回购款

城市建设企业承接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对代建的公益性项目进行回购。但现实是并非所有的公益性项目,政府都与城市建设企业签订了委托代建协议和回购协议,实际情况是大部分的公益性项目都未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或者是即使已经签订了委托代建协议,项目已经竣工,政府仍然没有对项目进行回购,使得城市建设企业回款困难,以致城市建设企业账上挂着大量代建项目的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

⑤其他资金往来款

地方财政与城市建设企业的事权、财权划分不明晰,加上地方财力不足,经常从城市建设企业抽调资金,形成城市建设企业应收财政款项。此外,城市建设企业在与财政部门的斡旋中,城市建设企业的地位大多处于弱势,政府出于大局考虑,让渡部分城市建设企业的利益,加剧了城市建设企业的财务负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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