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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64篇裁判文书实证分析专职律师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问题|聚法报告

 聚法 2022-11-14 发布于北京

 近日,一份专职律师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判决书在网上刷屏,专职律师不能在公司担任职务似乎已成为业界共识,小编进入聚法案例网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关于这个问题,法院观点并不统一。

检索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检索案由: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

检索工具:聚法案例网高级检索、逻辑检索、可视化检索

一、确认合同无效案例数量远远大于有效案例

本文共检索到案例64篇,去掉与再审、二审重复的一审、二审案件和无关案例,逐篇阅读47篇案例分析发现,法院支持劳动关系成立合同有效的案件有12篇;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有35篇。

本文将47篇案例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观点和比较有借鉴意义的二审法院案例观点进行汇总,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二、法院观点整理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的主要争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能否解释为是对律师与其他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限制?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能否视为强制性规定?

(一)劳动合同无效裁判要点

主张专职律师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如下:

综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定该两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无效。

裁判文书原文示例(一):

裁判文书原文示例(二):

(二)劳动合同有效裁判要点

主张专职律师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效的主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内容并非适用有律师执业证人员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也并非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故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因违反《办法》而无效。

裁判文书原文示例(一):

裁判文书原文示例(二):

三、此类案件争议已久

从聚法案例网可视化分析中可以看到,此类问题由来已久,自文书上网公开起,几乎每年都有此类案件发生,其中2021年此类案件最多。

目前此类问题尚无最终定论,对此你怎么看?

另外,小编还想问问各位大神,全国律协要求律师每年注册时提供律所的社保证明,那些一面能够提供律所社保证明,一面在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大律,他是怎么做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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