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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衡普法|| “知假买假”是维权还是侵权?

 龙泉清溪 2022-11-15 发布于山东






知假买假 VS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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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越来越注重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但是这也给了某些想要“发财”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一些人员或者团队,被称为“职业打假”,在明知商品具有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赔偿。更有甚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恶意调包,或购买前先将有问题的商品藏在商家某处,事后花钱购买,以此索赔。

一、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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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等人,分组至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泰州市海陵区、靖江市、常州市新北区等各大超市恶意分单购买过期商品,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购买到过期商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或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向各超市勒索钱财。

其中,徐某参与敲诈勒索各超市41次,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11795元,个人非法获利117900余元。此外,徐某自2016年起单独向超市敲诈勒索183500余元。

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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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行为人知假买假后向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合法行性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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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行为人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定该商品为假,根据新《消法》“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相应赔偿,索赔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的举报、起诉等索赔手段属于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不足以造成经营者或生产生心理恐惧或强制的行为人,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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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徐某与其他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事先选择临近过期的食品,有组织地多次蓄意分单购买过期商品,恶意向销售者索赔大量金额,在本身并未遭受任何食品安全损失的情况下,以举报、投诉或者不消除投诉等手段相威胁索要财物,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索赔数额大且多次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乐衡律师提示

“打假”本属于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打击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具有积极作用。但消费者若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知假买假、以假换真,向销售者“狮子大张口”,索赔数额过大,可能不仅得不到赔偿,反而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消费者们要合法维权,谨防维权变侵权!!

案例来源: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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