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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学习笔记(八)

 独狐mp1c6byvqv 2022-11-16 发布于广西

       三、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

       11.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12.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调查核实,是有的案件公安机关发现案件线索,或者在接受报案或移送案件,对案件事实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条件并不明确,因此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本《意见》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大体相同。

       (一)目的是立案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信息网络犯罪中,有的有明确被害人,如电信网络诈骗中被害人报案,并提供被诈骗财产的转账记录等的,就能确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信息网络犯罪有的无被害人而为涉案人员,如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罪)、网络色情(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没有直接报案而是在一些网络或资金等异常时发现线索。

       基于信息网络犯罪发散性与隐匿性同时存在的特点,在发现线索或接受案件时,大多只能推断异常而不能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还达不到立案标准,这时候就需要再对网络或资金等异常进行如远程勘验等调查核实,如发现可能存在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就需要作必要的查询、勘验等调查核实工作,才能确定是否确实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明确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目的。因此,在办理信息网络犯罪中,调查核实会是常态。

       (二)措施有手段限制。

       本《意见》第12条对调查核实的手段作明确的限制,即仅限于“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手段,要注意的是,前提条件是要符合“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这一原则,更严禁“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是即使是“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手段,也不得“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如在调查核实程序中,不同于现场发现线索,在检查可能涉案人员的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也不能采用如强制查看等限制财产权利等措施。特别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比,《意见》中多了“检查”这一手段,这不能理解为可强制对人身进行检查。因为任何一个强制手段都可能被滥用,对此加以限制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是规定了严禁使用的措施,即“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仅仅是信息网络犯罪,这是在对所有的刑事案件审查时,应该注意立案时间与各具有强制性侦查手段的时间。对技术侦查手段,其实也并不神秘,至少现在不少影视、小说等都有,这也必须在立案后并经批准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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