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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纠纷有哪些?

 单位代码信息 2022-11-16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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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从正面列举规定了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第二条从反面列举规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劳动争议的范围,要重点理解两点内涵,一是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而不是发生在劳动者与人社局等政府部门之间纠纷,即不要把劳动争议混淆成行政争议;二是不要把委托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其它民事争议当成劳动争议。小编就从上述两个方面对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进行论述。

一、劳动者与人社局等部门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属于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若发生在劳动与人社局等部门之间的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也就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管辖,也就不能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争议的实质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因此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只不过引起这个损失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一条第六项争议的实质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同样,引起这个损失的原因是:原用人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上两个争议都是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项争议的实质是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社保机构之间,属于行政争议,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

再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反悔,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主张权利。原因在于接不接受补缴社会保险由社保机构的决定,争议实质发生在劳动者与社保机构之间,也是属于行政争议。

二、借款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者无论基于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借款,比如家庭困难,还是基于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借款,比如工作备用金,双方之间形成的都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五级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由于借款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之诉中审理,因此,除非劳动者认可并同意,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主张抵销。

某某公司认可其未向刘某发放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但是因为刘某曾向某某公司借款,工资应与借款相互抵消,因工资与借款属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直接相互抵消,故对其说法不予采信。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327号

三、报销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1、劳动者履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通俗地说劳动者的工作,在性质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属于职务代理行为,与用人单位形成代理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费用报销纠纷属于委托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四、关于报销款。本院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肖某斌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肖某斌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肖某斌、朗某照明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6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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