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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礼国学堂》​为什么商朝时在公路上“扬灰”也要被处重刑?唐代的律、令、格、式都是刑法吗?为什么古代执行死刑讲究“秋冬行刑”?

 欧富花 2022-11-16 发布于山东

为什么商朝时在公路上“扬灰”也要被处重刑?

商朝时有治“弃灰于公道(街)罪”的单行法律,即对在公道(街)上扬灰的人实施“弃灰之法”。

《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有“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还对为何将弃灰者处重刑的原因作了解释:“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也。’”原来“弃灰”可引起路人发怒,导致斗殴,所以处以重刑。

战国时还有一种说法,即“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问仲尼:“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仲尼说:“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尽管二说中对“弃灰于公道(街)”的人实施的刑罚轻重有很大差距,但商朝出现此酷刑确为史实。

唐代的律、令、格、式都是刑法吗?

在唐代,“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伪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唐六典·刑部》“刑部郎中员外郎”条下注)。可以说,律、令、格、式乃是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共同构成了唐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其中,唐律制定的目的及作用是“正刑定罪”,其十二篇、五百条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唐律是一个标准的刑法典而不是“诸法合体”的法典。违反令、格、式的行为也是用刑罚的手段处罚的,“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新唐书·刑法志》)。不过,唐令三十三篇、唐式三十三篇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主,同时包含民事、诉讼、军事等多种部门法规范的综合性法典,唐格是包括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各种法律规范在内的综合性法典,可见,令、格、式是“诸法合体”的。

唐代律与令、式基本上是以刑法规范还是非刑法规范来区分,而格则兼有刑法规范和非刑法规范。

为什么古代执行死刑讲究“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就是除了罪大恶极的罪犯决不待时外,死刑执行的期限放在立秋以后、冬至以前执行的制度。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记载,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所载“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这项制度是以西汉中期儒学大师董仲舒“阴阳五行”和“天人感应”理论为依据的,因为“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汉书·董仲舒传》)。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这是宇宙永恒的自然秩序和法则(《礼记·月令》),司法应适应天道,顺于四时。因而,在万物生长之时不可执行死刑,刑杀宜在秋冬施行以顺上天“肃杀”之意。实际上,秋冬行刑可以增加司法镇压的威慑力,把涉及死刑的重案放在农闲的秋冬季节也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汉代秋冬行刑被载入律令而成为制度,并且对后代的影响比较大。

唐宋时期从立春到秋分,除了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奏决死刑。明清时期的“秋审”、“朝审”也源自于此,经朝审、秋审应处决的人犯,要在霜降后、冬至前才能正法。不过,东汉的桓谭、王充等人都反对“秋冬行刑”之说,认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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