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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正义

 遇事明言 2022-11-17 发布于甘肃

1亚当·斯密的三层理解

    我们追随克莱因(2019),确认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阐述了三种不同的正义意识,更重要的是,为了我们的目的,我们追随克莱因,将三层理解作为我们自己的理解。Smith的三种正义感如下:交换正义(CJ):不干扰他人的东西分配正义(DJ):合理利用自己的估计正义(EJ):正确估计对象采用首字母缩写CJDJEJ,每一种都被依次对待。交换正义,或“纯粹”正义,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最熟悉的正义概念。当研讨会论文提到斯密的正义思想时,他们指的是CJ。按照CJ的要求,不要乱动别人的东西。具体是什么构成了“东西”、“其他人的”和“乱搞”,这取决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因素。因此,在一定限度内,在具体和统一的广泛的提法。斯密触及到了问题的核心:因此,最神圣的正义法律,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似乎最大声要求报复和惩罚,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命和个人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他的财产和财产;最后是那些保卫所谓的个人权利的人,或者从别人的承诺中保护属于他的东西的人。因此,对斯密来说,一个人的“东西”包括有形的人、财产和到期的承诺。斯密在其他地方包括一个人的声誉作为一个组成部分的CJ 。然而,声誉是一个复杂的事情,斯密认为它是包含在交换正义或分配正义的规则不清楚。在解析Smith关于声誉的思想时,KleinBonica(2020)区分了对一个人的“简单声誉”的减损,这种减损可能会引发对人、财产和到期承诺的混乱,而“密集声誉”则不会。CJ的规则与语法规则相似,因为它们是精确和准确的。CJ主要通过不使用强制手段来维护,因此,我们只收到关于CJ的负面(或中性)反馈。我们没有因为没有乱动别人的东西而收到积极的反馈(表扬)。履行CJ对于社会的福祉是必要的,因此我们感到有更严格的义务去维护它。对它的违反是明显的,需要大声要求纠正,即使在情况需要时使用武力。CJ也有相反的一面:别人不会乱弄自己的东西。当“其他人”指的是政府时,我们称CJ的另一面为“自由”。当古典自由主义者抗议不受欢迎的对自由的侵犯时,他们是在指责国家对CJ的侵犯。CJ作为“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在其他美德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分配正义(DJ)需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CJ关心的是个人对他人物品的行为,而DJ关心的是个人物品的分配。与CJ的“东西”相比,DJ的“东西”更宽泛、更松散。除了CJ的“东西”,它还包括一个人的精力、注意力、尊重、赞赏、认可、社会资本等等。决定判断的行动是分配一个人有限的资源。与CJ不同,DJ的规则是松散、模糊、不确定的。合适与不合适、值得称赞与应受责备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值得解释和争论。因此,CJ类似于语法,而DJ则像是美学批评的规则。在一篇关于爱国主义的自我牺牲的文章中,斯密给我们举了一个DJ的例子:为了这个社会的安全,甚至是虚荣,牺牲自己的生命的爱国者,似乎是最恰当的行为。他似乎认为自己在光中,公正的旁观者自然和必然的观点,但众人之一,在公平的法官的眼睛,比任何其他的结果,但一定随时牺牲,致力于安全、服务,甚至更多的荣耀。但是,尽管这种牺牲似乎是完全公正和适当的,我们知道这是多么困难,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人是多么少。斯密使用“完全公正和适当”显然是对DJ说的,而不仅仅是对CJ斯密觉得这位牺牲的爱国者正在成为他自己的榜样。其他人可能不同意,认为爱国者的行为是相当不合时宜的,但这是DJ的本质。DJ是一种社会美德,因为你在向人们分配资源。它要求我们充分利用我们的社会资源。因此,DJ关心的是正确对待人。我们可以问问自己,我们分配物品的社会行为,是否会进一步或减损我们合理利用我们自己物品的努力。Smith根据美德伦理的传统,认为DJ“理解所有的社会美德”。努力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履行他们的DJ义务,需要个人去履行和平衡一系列的美德。斯密将他的分配正义感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1962)中提出的观点区分开来。斯密写道,“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有些不同。它包括一个社区的公共股票的回报的适当分配”。斯密将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描述为公平分配公共利益。斯密DJ的感觉是关注个人,而不仅仅是“公众”如何分发他们的东西。此外,斯密式DJ的内容比亚里士多德式DJ的内容更广泛。斯密对亚里士多德的描述似乎与研讨会撰稿人Guerriére(2019)提供的描述非常吻合。然而,我们注意到,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概念很难确定,以及斯密出于各种战略原因夸大分歧的倾向。估计正义(EJ)是这三种感觉中最广泛、包罗万象的一种。它涉及对象的估计或评价。修饰估计不是斯密使用的,但克莱因用它来描述斯密的第三种未命名的正义感,斯密肯定并将其与柏拉图联系在一起。“对象”可以包括有形的对象,如诗歌和图画,也可以包括更抽象的对象,如政府政策、哲学体系、一个人以前的行为和评价、其他人的评价,以及我们意识到的任何其他东西。甚至“社会公正”这个词也是一个被评价的对象。立即前他的一段著名的讨论在中国地震,斯密谈到“一个规范和正义”这似乎超出CJ的领域和DJ:[]t需要……某种程度的反映,甚至哲学,来说服我们,我们应该多少兴趣最大的担忧我们的邻居如果我们没有恰当和公正的观念来纠正我们感情上本来就存在的不平等,那么,与他有关的任何事情,我们都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当我们的情绪表现出这样的不平等时,它们反映了一种隐藏的估计,这种估计是不正确的——或者说,估计是不公平的。汤姆对一幅画评价过低时,可以说是有失公允;而对一幅画评价过高时,则可以说是有失公允。不管怎样,汤姆对这幅画的评价是不公正的。假设吉姆看了一部电影,并估计它是7.5(满分10)。玛丽可以估计吉姆的估计,她认为这要么是公正的,要么是不公正的。有必要重申一下,Mary正在估算Jim的估算值,7.5。玛丽的评价确实间接地引出了她对电影的评价,但吉姆的评价是她评价的直接对象。和DJ一样,EJ是一个松散、模糊、不确定的人。例如,审美没有明确的规则。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的许多插图和例子,通过刺激读者的良知来评估他人在各种情景中的行为、评估、信念和情绪,从而促进道德发展。斯密的《国富论》可以被解读为他试图让他的读者公正地评价英国的国内和国际政策——政策评价也是松散、模糊和不确定的。估计正义关乎整体利益。说对某一对象的估计是估计公正的,就相当于说,公正的旁观者认为它是令人愉快的,而对整体有利的东西是公正的旁观者认为令人愉快的。为什么从一种正义感到三种?TMS的第七部分,斯密描述了三种不同的表达道德规则的方式,他通过不同的历史思想品系来描述这些规则。在叙述历史哲学的细节时,斯密可能是一个不可靠的叙述者,而他的真正目标就在字里行间。尽管如此,斯密对历史学派的描述是有指导意义的,它阐明了那些精确准确的美德和那些松散,模糊和不确定的美德之间的重要性。首先,古代伦理学家并没有制定出一套类似语法的规则。相反,他们的道德处方假定规则是松散和模糊的。其次,有些人把美德看成是符合语法规则的。斯密将这些人定义为中世纪的诡辩家。“诡辩家”试图提供精确而准确的规则来限制人类行为的各个方面。最后,自然法学学者将他们自己限制在那些“有权通过武力强制强制”的人,即交换正义。自然法学学者将CJ以外的人类行为视为正义的一部分,但与诡辩家不同的是,他们并不试图为其实现制定精确的规则。我们希望激发自然法学学者的精神。CJ和它的另一面自由在概念上是强大的,因为它们给了我们精确和准确的规则。但是将道德哲学简化为CJ缩短了我们的道德哲学。如果没有超越CJ的正义感,我们就没有办法证明我们对它的依恋,也没有办法证明潜在的例外。在努力阐明CJ以外的正义时,重要的是要记住两件事。首先是认识和接受道德标准变得松散、模糊和不确定。第二,新表述的正义感必须具有与行为和行为人相关的独特的运作逻辑。偏离这两条准则往往会导致诡辩或困惑,或者两者兼有。TIR专题讨论会的大部分作者都希望阐明和肯定超越CJ的正义感。我们也赞同这种愿望并为之喝彩。然而,我们并不是仅仅在我们的活动词汇中添加另一个“正义”,从而采用两方面的正义方案(CJ+SJ),而是跟随SmithKlein从一种正义意识跳到三种正义意识。区分DJEJ可以让我们理解CJ之外的正义。从一种正义感跳跃到三种正义感,让我们能够清晰地表达出连贯的“正义感谈话”,既认识到松散,又保持了操作的逻辑。在这里进一步澄清DJEJ之间的区别是有意义的。想象一下,汤姆是一个网球迷,他花时间评估费德勒,这样他就可以在下次他的朋友在网球场上的时候把他的评估告诉他们。我们可以通过DJ的镜头来观察Tom的行为。他把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注意力都用在了观察和评估费德勒上。因为他这样做是为了和他的网球朋友们联系,因为DJ在本质上是社交的,我们可以说他的朋友是被Tom的分配行为所对待的人。也许汤姆是在评估费德勒,不是为了和他的朋友交谈,而是为了作为一名体育作家发表他的评估。汤姆估计费德勒能得9.5分。因此,EJ关心的是9.5是否是对费德勒的一个合适的估计。有人可能会说,EJ其实是DJ的一种形式,因为它关注的是向物体传递尊重或赞赏。然而,说我们有“尊重点”供应来分配给对象似乎是不合适的,因为这将需要预算限制和相关对象的有限领域。EJ关心的是所有的对象,包括无数的思想和其他估计。此外,汤姆的估计也不必表现出赞许的表情。如果汤姆不是在欣赏山景,而是把这种欣赏留给自己,这一点就更清楚了。DJ重视他人,并关心如何正确对待这些人。EJ在任何简单的方面都缺乏这方面。因此,EJ有一个更广泛的对象集;DJ更关注我们分配社会资源的人。EJ是一个更基本的操作符,因此包含了DJ

2正义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

      Deirdre McCloskey斯密视为美德-伦理传统的一部分。在过去的50年里,德性伦理传统在Anscombe(1958)MacIntryre(1981)等作品中复活。正义是我们应该实践的美德。为了维持这一理念,我们必须将注意力集中在个体行为者身上,即真正的美德实践者,这是至关重要的。不幸的是,在讨论“社会正义”时,往往忽视了对行动者及其行为的讨论。为了使正义言论有意义,我们需要专有名词和动词。汤姆乱弄别人的东西了吗?吉姆合理地利用他的资源了吗?玛丽对这件物品的估价正确吗?正义意味着责任。同样,我们的CJ职责是精确和准确的。我们有责任不乱动别人的东西。DJEJ的规则松散、模糊、不确定;然而,它们是责任。我们有责任恰当地利用我们自己的东西,并正确地估计事物。阐明正义感需要阐明其操作逻辑,即它在实践中如何工作。正如托马斯·谢林向我们展示的那样,社区隔离不一定是有意识设计的产物;相反,它可以产生于个人的信念和期望。正如Jacob Levy(2019)在他的研讨会文章中正确指出的那样,这里不存在CJ违规行为。然而,有一个正义的问题,一个推动我们超越CJ的问题。我们可以问很多问题来开始一段关于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看到的不良后果的对话。如果汤姆坚持种族偏见,他对人的评价是否正确?如果汤姆的邻居们没有种族偏见,但他却认为他们有,那么他是否正确地估计了他们的情绪呢?汤姆对马利亚的信仰、判断和行为是否有适当的影响?玛丽,汤姆的朋友和邻居,是否正确地估计汤姆的行为和情绪?她是否在她的友谊和对汤姆的尊重中充分利用了她自己的东西?也许玛丽应该利用她的资源给汤姆更好的评价。汤姆的情绪、信仰和性格都是他的估计的产物。我们不需要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Tom和他的邻居身上,但是Tom和其他人应该为他们没有履行对DJEJ的职责负责。谢林的书名《微观动机与宏观行为》(1978)表达了我们对“社会正义”的批判精神。我们需要CJDJEJ这三个层次来提供可操作的“微观”逻辑,或镜头,来讨论人类行为的正义。斯密“三层正义”类似于呼吁为宏观现象建立微观基础。如果个体的判断和行为,即微观动机,在DJEJ的意义上是不公平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宏观结果是不公平的呢?简单地说:没有。就像诗歌和绘画一样,“被隔离的社区”也是被评价的对象。汤姆能估计周围的环境,觉得不愉快或令人不快。玛丽随后能估计出汤姆估计的正确性。但邻域作为与行为人及其行为分离的客体,既不公正也不公正。失去对行动者行为的关注会导致混乱的实际反应,这最终会分散任何问题的核心,也就是涉及到的个人。

3古典自由主义者的“社会正义”观念

(1)“社会正义”:它对古典自由主义者意味着什么?

    在《会饮篇》的十二篇文章中,有八篇肯定地使用了“社会正义”一词。乍一看,我们似乎出现了一种共识。仔细观察作者的定义,肯定阵营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焦点。一些关注个人行为的各个方面,而另一些则忽略了个人是如何参与其中的。一些人关注经济因素,而另一些人对尊严和美德更感兴趣。尽管他们可能同意许多政策立场,但他们这么做是不顾他们的“社会正义”概念。获奖散文家奥特森将“社会正义”定义为:“……首先,消除对任何个人或群体的正式限制,这些限制限制了他们实现自己所理解的繁荣生活的能力。第二步将支持政治和经济政策,奖励人们从事合作行为和合作伙伴提供给别人好处和价值以及他们自己,并且因此惩罚或阻止行为好处一个人或一组以牺牲其他人。”(奥特森2019,20)即使古典自由主义者在过去不愿使用“社会正义”一词,但自由市场的倡导者应该熟悉奥特森对这个词的定义。“社会正义”建立在两个支柱上:斯密的正义(我们称之为交换正义)和大卫休谟的扩大和仁慈的情感(17-19)。奥特森进一步建立了他所谓的“拒绝选项”的概念,或者说是说不的能力。当我们必须相互尊重彼此的边界时,我们就会发展出对彼此人性的尊重。每个人都有说“不!”对任何特定的联系或互动。GelosoMagness将他们对“社会正义”的理解表述为“关系平等”的同义词,“认为对待一个人的方式应该延伸到所有其他个人”(38)。他们还引入了“叙事中的寻租”的概念,即从关系不平等中受益的行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会延续关于人民的叙事。尽管他们使用了“社会正义”这个术语,但他们严重依赖于“关系平等”这个术语,在介绍性章节之后不再提及“社会正义”。HaeffeleStorrGelosoMagness有相似的概念。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比赛规则的公正性和普遍性以及裁判的公正性上(150)。他们还强调,有些游戏会系统地偏袒某些人。如果人们不能选择他们玩什么游戏,人们可以称这个系统是不公平的。雅各布·列维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通过紧急秩序的复杂运作将最初的不公正放大为自身的不公正”(列维2019,58)。他并不想提出一个“社会正义的实证理论”,但希望我们认为,即使是没有任何人的意图或设计的事件,也是与哈耶克相反的正义的合法问题。莱维在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著作中指出,仅仅因为某些形式的行为是不可强制执行的,并不能告诉我们这是否是一个正义的问题。利维想要用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描述来补充诺齐克对正义的理解,而哈耶克自己却没有做到这一点。他提供了我们在上面处理的邻里隔离的例子。在“白人逃亡”的过程中,没有任何“逃亡者”明确违反任何正当行为的规则,但种族隔离的不公正仍然存在。他将这种类型的不公正扩大到可能包括“微侵犯”和结构性种族主义。因此,莱维强调,尽管这些不公正可能不会简单地通过立法消除,但我们仍然有权称它们为不公正,并尽我们最大的努力来纠正它们。在他们对“社会正义”的肯定中,VallierGill的方法更加公式化。Vallier将“社会正义”的简单而明确的概念定义为限制效用:“社会应该由我们可以预测将在一个效用下限下最大化平均效用的一般规则系统来管理”(63)。他还遵循了哈耶克的观点,认为我们应该犹豫是否要将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撕裂,而应该通过对上述元规则进行测试来寻求更好的系统规则。安东尼·吉尔指出,在不同偏好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定义基于结果的“社会正义”并非易事。吉尔为我们提供了两个标准来约束参与者可以自由发挥的领域,以“搜索和发现”公平的结果。首先,交互是帕累托有效的,在双边交互中,没有行动者的情况会变差。第二,“随着双边互动中的贸易收益趋向于公平分配,分配正义会增加”。吉尔接着展示了,随着社会规模的增长和匿名性的增加,公平分配是如何变得越来越不确定的,并以此论证,抛开不确定因素,约翰·摩尔(John Moore)和小詹姆斯·斯托纳(James Stoner Jr.)SJ的概念根植于天主教会(Catholic Church)的思想史。两者都参考了教皇通谕《新教皇通谕》来寻求灵感。小斯通纳强调,“社会正义”一词的历史发展是两份教皇通谕和意大利牧师安东尼奥·罗斯米尼之间的对话,后者被认为是创造这个词的人。小斯通纳对“社会正义”的定义如下:首先,社会正义包括承认公民社会赖以发展的个人的基本权利: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包括交换和通讯的权利……第二,社会正义将包括公民社会的各种协会和机构内的公正安排. ...最后,社会正义应当包括对其自身原则范围的限制,一方面以家庭的名义,另一方面以国家的名义。(92-3)摩尔暗示了一个超越个人幸福的领域,在那里他们实现了自我实现。在宗教团体中,“社会正义”将不会局限于这个世界的圈子。“社会正义”一词在天主教社区中似乎有一个稳定的焦点定义,至少从外部来看是这样,但它不同于教会以外的大多数对话,因为教会没有多少制度上的力量可以依靠。这个词的批评者似乎也有不同的目标。丹尼尔·达米科主要批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概念。亚当·马丁反对哈耶克的潜在批评,并最终同意“社会”是正义的一个有意义的限定词。丹尼尔Guerriére对比了现代民主社会主义者的愿景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西方正义”。在他的结论中,他指出“社会正义”有三种潜在的含义:(1)天主教社会思想(2)柏拉图有序政治的正义(3)倾向于为他人的福利而行动。R. Scott Smith声称“社会正义”和批评理论“与唯名论相结合”,并基于这些理由对其进行了批评。唯名论者,与现实主义理论相反,假设只有特殊的东西存在,正义没有人类可以共同参与的普遍品质。与肯定“社会正义”的人一样,批评者也围绕着一系列共同的问题闪烁其词,但从分析角度来看,他们往往攻击的是不同的观点。

(2)它们是否强调了个人的行为?

    如上所述,正义与行为人及其行为有关。在十二篇专题讨论会的论文中,只有九篇讨论和强调了他们关于“社会正义”的思想中的行为人和行为。亚当·马丁赞同地讨论了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拒绝,理由是正义适用于个人行为(107)。哈耶克,以及引申开来的马丁,追随斯密,阐明了正义是我们应该坚持的美德。Martin认为“声称分配是不公平的是有问题的,因为没有一个可识别的个人或群体可以说是造成所谓不公平的结果的原因”(107)。丹尼尔·达米科主要解决了罗尔斯和哈耶克之间的差异,并着重于维护的规则和制度。在达米科看来,罗尔斯忽略了历史背景,而历史背景会使一套制度优于另一套制度。“试图在一个特定社会规范形成的真实社会背景之外确定它的规范维度,就像问一个特定商品的公平价格是多少”。他并没有直接要求任何遵循哈耶克准则的机构适用于个人行为,但可以推断出规则的历史发展将迫使它们适用于个人行为。斯科特·斯密,约翰·摩尔和丹尼尔·Guerrière在他们各自的研讨会论文中坚持认为正义是一种美德,并与行动者的行为纠缠在一起。对摩尔来说,“社会正义”是关于个人和他们对其他社区成员的责任,而不是经济结果。摩尔在他的文章中始终强调行动者和她的行为,并在他的天主教框架中触及了微观基础和宏观行为的主题(127)。他强调了能动、美德和辅助性的重要性,认为它们是“在'地面’层面上与人类活动对话,并寻求通过自我发展和具体行动提升个人人类经验的概念”(127)。摩尔赞同地引用迈克尔·诺瓦克的话:“……我们必须排除任何与个人习惯(即美德)无关的'社会正义’的使用。”“社会正义”是一种美德,是个人的属性,或者它是一种欺诈”。Guerrière强调了行动者的行为,同时也强调了宏观行为的微观基础的重要性。他写道:“正义不是一种社会结构或状况,它总是一个基准;任何公正或不公正的社会条件都是个人行为的制度,因此落后于公正或不公正的行为。如果没有人的行为是公正的或不公正的,就没有公正的或不公正的社会结构。只有当一种社会、政治或经济结构是自愿行为的蓄意结果时,它才可能是公正的或不公正的。小詹姆斯·斯托纳认为,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可能会导致我们忽视我们对家庭、朋友和更广泛的社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对小斯通纳来说,个人权利需要与对各种社会机构的责任感相辅相成。“由于这些协会和机构的范围和目的不同,因此它们的正义原则也会不同:公司内的权威和奖励不同于学校内的权威和奖励,反过来,俱乐部内的权威和奖励也不同”。他没有明确要求管理机构的规则直接适用于个人行为,但随着一个机构变得更本地化,我们可以推断出它的规则更符合个人行为的逻辑,詹姆斯·奥特森强调了哈耶克的坚持,即正义关注于个人行为,但将其斥为“特殊偏好”。他把哈耶克比作柏拉图主义者,后者更喜欢他自己对“正义”永恒意义的表述(14)。奥特森的“社会正义”概念将个人置于分析的背景中。他的“社会正义”关注个人的程度是,这个世界是由个人构成的,他的社会公正世界的概念优先于斯密CJ。奥特森的“社会正义”并不关心行动者和她的行为,而是一个美好的世界会是什么样子。他呼吁支持一种激励互惠行为的政治经济学,这与那些拥有政治和修辞力量的人有关,而且可能像HaeffeleStorr一样,是针对游戏的“统治者”。然而奥特森却不这么做。雅各布·列维指出,哈耶克强调个人的正义行为规则是正确的,但将他的正义观念局限于正义行为规则是错误的。他认为哈耶克可能赞成一种更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公共分配正义”的分配形式,因为公共资金的分配者是一个我们可以判断其行为的个人。莱维最感兴趣的是一种不公正,这种不公正不能归咎于个人;这是自发秩序的结果。对莱维来说,一个人为了应对房价下跌而搬离社区,并没有违反任何明显的正义原则。事实上,我们可能会说,他们有义务这样做,以保护他们家庭的财务状况。如果贫穷或压迫的循环由于某种最初的明显的不公正,即奴隶制而持续下去,它可能不会通过对最初的不公正本身提供赔偿而得到纠正。最初的违背可能创造了一个超越自身的模式,它不再与之相关。利维环顾当今社会的弊病,却无法从微观层面找出个人的不公正行为。莱维发现,这些持续存在的社会弊病与个人行为的逻辑不一致,但在直觉上仍然是不公平的。凯文·瓦里尔提出了哈耶克对基于结果的正义模式的批评,并根据哈耶克的内在批评思想建立了他自己对“社会正义”的理解。我们为正义图式所制定的每一个规则都应该适用于个体的直接行为,但我们可以采用更高层次的“元规则”来批判个体规则。这些元规则构成了“整体”正义或“社会正义”的秩序,而“特殊”规则仍然指向个人的行为。Vallier将哈耶克解读为一个康德的契约主义者,其中每个规则必须同时被意志普遍应用,而且规则本身必须符合个人行为。安东尼·吉尔拒绝基于结果的“社会正义”概念,因为人类的偏好受不确定性和变化的影响。他更喜欢为个人提供最大数量机会的“程序性定义”。他的第一个标准,即坚持帕累托高效的结果集,是建立在不强制交易的基础上的。自愿交易或使用暴力的决定是个人行为的问题。第二个标准是在贸易中提供公平的分配,吉尔也描述为依赖于交易者公平讨价还价的意愿。他的两种标准都集中在个人在真实情况下的行为上,尽管他悲观地总结说,它们很可能是无法实现的标准。吉罗索和玛格尼斯的关系平等概念主要代表个人以相同的条件对待彼此。他们指出,“关系平等具有将个人与社会联系起来的品质”,此外,“甚至对个人的对待(即关系不平等)也限制了异质个人的接触能力”。叙事中寻租的概念是利用关系不平等的一种方式,为某些特定的利益,并将经常是整个社会的损害。关系平等的概念仍然适用于个人行为,无论有关个人是政府行动者还是普通公民。Stefanie HaeffeleVirgil Storr采用了哈耶克的观点,“只有当你能准确地指出谁的行为是不公正的,行动和结果才是不公正的(并且可以被补救)(148)。然而,在他们试图阐明有意义的“社会正义”的意义时,他们认为,实际上可以确定问题中的行动者。它是政府职位和文化高度的规则制定者和裁判。因此,社会游戏的“统治者”是将“社会”限定为“社会正义”的理由。

(3)他们本质上是指CJ,还是指DJEJ之类的东西

    现在我们对论文中提出的“社会正义”的每一个概念都有了一个看法,我们将依次应用斯密的三层理解。我们感兴趣的是,在拟议中的“社会公正”中,是否有与三层框架不兼容的地方。我们试图通过斯密的视角来审视他们的概念,找到一致或不同之处。詹姆斯·奥特森(James Otteson)的“社会正义”概念可以被框定为斯密CJ加上对自由政策和自由市场的支持。有人可能会说,这是CJ加上一大堆与政府政策相关的估计。如上所述,奥特森放弃了正义与行为人及其行为有关的观点,这与斯密的正义观很难达成一致。因此,他的“社会正义”概念没有适用的逻辑,也没有需要满足和维护的相关义务。这更多的是一种自由主义政体的愿景,而不是一种正义感。HaeffeleStorr以及GelosoMagness的“社会正义”概念都关注规则的普遍性和执法者的公正性。因此,他们的“社会正义”既有斯密DJ,也有EJ。在吉罗索和玛格内斯看来,被分析的个体是叙事的创造者和作案者,而在HaeffeleStorr看来,个体是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这两组作者都在问的关键问题是:个体是否在利用他们自己?由于他们在文化或政府中的地位,他们的“自己”就是提供给他们的“东西”。制造和传播虚假陈述或政治腐败的言论,应该被理解为DJ言论。因此,他们所谓的“社会正义”,我们就简单地称之为分配正义。“叙事中的寻租”是一个估计正义的问题。对社会或历史叙述的带有偏见或欺骗性的表述会引起对估计正义的质疑。同样,政府规则制定者创造的一万条戒律也属于EJ的考虑范围。我们应该如何评估最低工资法或企业救助?关于灯泡的规定呢?这些政策是面向整体利益的吗?我们的史密森语汇在这里起了作用。不需要“社会公正”。我们将凯文·瓦列尔关于“社会正义”的表述解读为关于治理社会规则的斯密估计正义的变体。Vallier建议我们通过哈耶克所说的“内在批评”来评估单个规则的公正,而不是整个规则系统的公正。我们要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特定的规则上,并评估它的好处。“我们能够判断某一特定规则的适当性的测试,将始终是一些其他的规则,就目前的目的而言,我们认为这些规则是毫无疑问的”。Vallier希望我们通过应用元规则来公正地评估规则。作为斯密斯人,我们将瓦列尔对元规则的咨询解读为类似于咨询公正的旁观者对什么是美和善的看法。Dan D ' amico也可以说采取了一种“关于规则的EJ”方法,并要求在其社会背景下特别判断规则Guerrière提供了三种他认为站得住的“社会正义”:(1)天主教社会思想(2)柏拉图有序政体的正义(3)对他人福利采取行动的倾向。第一个可以通过EJ的镜头来看待,评估的对象是“政治制度和法律的集合”。第二个是类似于SmithDJ感,但扩大到宏观层面。当政治中的每个人都充分利用自己时,整个社会就是正义的。也就是“社交”。小詹姆斯·R·斯通纳和约翰·摩尔对“社会正义”的理解是一个类似的放大版DJGuerrière的第三个tenable意思也类似于DJ,但比Smith的更精确。虽然斯密DJ是“成为使用自己的是什么,Guerriere第三的感觉是“性格和行动与其他公民社会以促进福利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自行实现福利出资的福利”(35)Guerrière的第三种含义相对松散、模糊和不确定,因为“福利”是相当开放的。安东尼·吉尔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社会正义”的两个标准上。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第二个标准,即双边贸易的公平分配,因为这接近我们的DJ意识。在吉尔的前几个例子中,只有少数人在进行交易,“公平”分布的定义要容易得多。当吉尔描述了一个有许多匿名参与者的社会时,“公平”分配的精确性已经崩溃。Gill肯定了DJ关于市场交易的想法,但指出DJ在扩展市场中是松散、模糊和不确定的,就像Smith所做的那样。雅各布·列维强调,诺齐克的“只考虑cj的方法”和哈耶克的“只考虑正义行为的规则”的方法未能捕捉到诸如种族隔离等持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列维2019,56)。即使在CJ不再发生违法行为之后,这些最初违法行为的不利后果仍然存在。在莱维的种族隔离例子中,行动者被塑造成完全被动的角色。那些因为房产贬值而离开社区的人,和那些现在住在“疏散”社区的人一样,都是该体系的受害者。但是,要使房价下跌本身发生,一定会有某个地方的人持有少数人的不公正观点,或者认为这种观点盛行到一定程度,房价很快就会下跌,值得早点卖掉。这两个例子都说明了估计的不公正(错误的信念)会表现为分配的不公正(过早出售房屋或拒绝住在少数人附近)。当列维将诽谤或错误描述作为不公正对待某人的例子时,他确实暗示了“估计正义”的概念。通过合并对DJEJ的斯密式理解(他提到了但没有发展)Jacob Levy的通过自发秩序的不公正的例子可以在积极的不公正行为者的层面上被识别出来。亚当·斯密(Adam Smith)可以向雅各布·利维提供微观动机。TIR古典自由主义者的“社会正义”概念与三层理解相兼容吗?研讨会文章中所阐述的“社会正义”的感觉,能被Smith/Klein的三层理解所同化吗?许多论文将“社会正义”概念化为DJ的一种形式。这里有两个概念化:(1)“社会正义”是一种实现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中的每个人都适当地利用自己的权利;(2)“社会正义”是指规则制定者和裁判履行他们的DJ义务。另外,许多作者在政府政策和社会规范等社会对象子集上表达了类似于EJ的“社会正义”。我们依次讨论。如果DJ关心社会,为什么不称之为“社会正义”呢?作者对“社会正义”的许多使用表明,当社会履行其DJ义务时,即当社会将自己的正义作为一种正当的利用时,社会正义就会盛行。丹尼尔Guerrière(2019)将柏拉图的有序政体作为“社会正义”的一个站不住脚的定义。如果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完成了自己的职责,那么整个社会就是正义的。James R Stoner Jr.John Moore提供了类似的“社会正义”的意思,作为一个版本的Smithian DJ 。小斯通纳和摩尔超越了CJ,鼓励个人遵守我们所说的DJ。仅仅因为他们讨论制度和社会形式并不意味着他们忽视了个人行为。只有个人分发。只关注宏观现象而不考虑微观动机,就像“把蜂巢当作一只大蜜蜂”。从语义上讲,我们建议应强调个人的作用,并应避免谈论“社会整体”作为做分配的事情。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在整个社会分配物品。正义的话语应该集中在个人的行动上。确实,我们很难找出具体的个体,但是斯密的方法将个体和他们的个人行为联系起来,即使我们很难提供这些细节。HaeffeleStorr(2019)通过关注裁判和游戏规则采取了这种方法。如上所述,我们将他们的“社会正义”概念简单地解读为斯密式的DJ。虽然社交性是DJ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一个人的资源分配才是关键。这里不需要谈论“社会正义”。在一个狩猎采集的环境中,所有的关系都是非常私人的,通常包括直系亲属。如果你的兄弟捕捉不到任何猎物,你有责任与他分享你的战利品。甚至在分配正义和估计正义的层面上,支配人群的道德直觉或许也更加精确和准确。我们读到吉尔(2019)用他自己独特的框架表达了类似的观点。随着社会的扩展和社会对话者的数量呈指数级增长,同样的责任自动推理消失了。如果社会的两个阶层之间存在财富差距,谁有责任去照顾那些不幸的人?就此而言,这是谁的错?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讨论过失和责任的问题有意义吗?在乐队层面出现的道德直觉也倾向于在更大的社会的更高层次上表达自己。但是,将整个美国视为一个乐队或一个家庭是不合适的,因为它是以常识和简单而明显的反应行动为前提的,而这种反应行动根本不存在。社会上所有资源的分配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协调与合作。现代社会是一个经济计划和人类相互作用的复杂串联。汤姆对他的资源的使用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松散、模糊和不确定的关系。决定汤姆分配自己的进步的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的福祉是一个美学问题。DJ的逻辑是关于一个人如何分配他的社会资源。如果个体之间的互动导致了不愉快的结果,就像上面那个自我隔离的邻居的例子一样,我们应该研究协调的微观动机和过程。采用“社会公正”的说法分散了我们的注意力。DJ强调个人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把我们的思想集中在行为人和他的行为的正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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