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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冰 | 土匪、士绅与宗族:晚清民国时期沂沭河流域农村社会秩序的维系与重构

 花间挹香 2022-11-17 发布于河南

学术人与实践者


学术人,海纳百川,宁静致远,以理解社会;

实践者,知行合一,悟道至善,为关怀天下!







晚清民国时期,沂沭河流域长期遭受战乱,地方政府呈现出一种弱势状态,无力全面管辖控制沂沭河流域的农村社会。与此同时,沂沭河流域内匪患丛生,土匪势力迅速扩大,直接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秩序的安定。原有依靠士绅管辖的农村秩序也濒临瓦解,士绅阶层一方面放弃维护治安的职责,另一方面又转化为劣绅并与土匪势力相勾连。为应对农村秩序的混乱局面,沂沭河流域的宗族力量逐渐壮大,并依靠宗族武装成为农村抵御土匪侵袭的支柱力量。宗族势力也成为维持沂沭河流域农村秩序的主要力量。






作者简介

周红冰,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农业史、水利史。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运作模式中,士绅和宗族一直是历代王朝统治基层社会的主要依靠力量。有学者就曾提出“皇权不下县”的观点,认为古代皇权无力直接管辖县以下的地方,农村从而长期呈现出一种自治状态。有学者也认为基层的乡村权力结构,虽在名义上受到皇权的统辖,但实际上则呈现出由长老、宗族、士绅等阶层管理下的“无为”状态。然而,进入近代后,中国原有的农村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晚清民国时期,中国的土匪问题日趋严重。这一时期的土匪活动对于农村秩序的破坏也更为严重,“其在民国初期的嬗变,无疑给转型期的社会带来更高强度的危害”。

沂沭河流域位于中国南北地理交界地带,流域面积包含鲁南、苏北部分地区,其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也都有着鲜明的过渡特点。关于近代沂沭河流域的农业与水利情况,学界已经取得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不过,对于近代沂沭河流域的农村社会情况,仍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尤其是晚清民国时期,沂沭河流域经历了长时间的社会动荡局面,当地的土匪活动也日趋激烈,农村社会的管理与秩序的维持都发生了很大改变。本文试图从土匪与地方政府、士绅阶层以及宗族势力之间的关系着手,以期了解近代沂沭河流域农村社会管理秩序上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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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地方政府与近代沂沭河流域匪患的盛行

晚清以来,沂沭河流域长时间遭受到战乱的影响,对当地的农村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例如,沂沭河流域的海州、宿迁、沭阳等地都曾受到捻军活动的影响,“适捻匪北窜,居民骇散”。同治元年(1862),捻军突袭沭阳,“捻匪任柱自宿迁犯沭阳,自高流南至沭河四十里,贼骑皆满”。从咸丰八年(1858)到同治二年(1863),沂沭河下游的邳州境内就成为捻军活动的重要通道,无岁不遭战祸侵袭。尤其是在同治元年(1862),邳州一年之内数次遭遇捻军过境,“六月捻首任弗得掠邳州”;不足半年后,捻军再入邳州,“十一月自睢宁找沟至宿迁窑湾西北入邳州、铜山,东境皆被其害”。及至清末民初,沂沭河流域各州县依然长期遭受战乱的影响。例如,在临沂县,当地战乱频繁,“惟靠沂防,支撑危局”。在莒县,当地民众为躲避战乱,“居民奔避,络绎于道”。在赣榆县,乱兵与土匪勾结,“海属土匪大炽”。沂沭河流域出现这种兵祸相连的局面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

因此,受制于长时间战乱的影响,沂沭河流域的各府、州、县地方政府的行政效能及管辖能力均受到很大制约。此外,战乱也导致了各府、州、县政府赋税征收困难,应由政府维持的各类社会管理能力也逐渐废弛。例如,在事关农业发展的水利建设上,各州县均无力承担。民国时期临沂县境内的沂河岸堤,“自明迄清,代有兴修,近来损坏日甚,决口日多”。同时,沭河下游的部分堤岸也毁损严重,“堤堰残破,河槽浅窄,极不良于行水”。从沂沭河全流域的整体状况来看,清代前期原有的水利设施大多任其损坏,“民力艰难,迄未继筑”。地方政府财政上的难以为继,也使得地方政府对于辖区的控制力度更加衰落。根据民国《赣榆县续志》的记载,晚清以来沂沭河下游的赣榆县受困于财力不足,无力维系足额兵警,从而导致地方控制能力的衰弱:

“……平时缉捕皆仰盐防营为助,县城守外,委所余之兵,仅备傔从而已。其分地驻防,巡警既托空言,势不得不悉仰雇役,而财力既绌,难资守御……”

而在沂沭河上游的莒县,当地政府的各级行政单位对于农村社会的管理能力也几近于无,“如户籍、土地、道路、财政实业、普及教育、改良风俗等,未及实施于农村也”。不仅如此,政府对农村社会控制力度的下降,也使得地方官员的委派成为一件难事。在临沂县,政府委派的基层官吏竟面临无人可用的境地,“于是忠厚之士不肯为、不愿为,亦且不敢为”。在沂水县,委任乡长成为一件难事,以致当地有民谣称,“可怜乡长做事难,每人借给10元钱”。受困于军事、经济力量的不足,晚清民国时期沂沭河流域的各州县政府无不以弱势形态存在。这也导致晚清民国时期沂沭河流域的地方政府在较长的时间内只能维持县城及中心城镇的社会秩序,对于广大农村的管理往往鞭长莫及。在这种局面下,沂沭河流域的匪患也呈现愈演愈烈的状态。

晚清民国时期,沂沭河流域的匪患严重,远超前代,“究其历时之久、受害之烈,未有如咸丰、同治间土匪之乱者也”。并且,沂沭河流域的匪患还呈现出土匪活动区域的扩大化。据光绪《费县志》记载,当时沂沭河流域的土匪活动遍及整个上中游山地和下游平原地区,“邳州、宿迁、海州、沭阳,山东兰山、郯城、滕、峄等邑,幅匪千百为群,次第蠹起,夺攘矫虔,吏不能制,邑中桀黠闻风相效,劫焚虏掠,逼索货财”。至民国时期,沂沭河流域土匪势力进一步发展,大股土匪甚至人数过万,装备精良。沂沭河上中游各县地方政府无力进行抵抗。例如,民国十七年(1928),土匪刘桂堂分兵数路侵扰莒县、日照、沂水等县。各县政府无力应对,只好满足刘桂堂的勒索条件:

“……(刘桂堂)到莒后勒索给养日需白面万斤、马干柴草,不计其数……其在日照者,则向当局苛索银洋十五万圆,谅日照蕞尔一邑,当无余力应此巨款,结果亦恐不免饱掠一番。至于沂水事先闭城自守,刘匪曾进攻一次,被民团击退,但民众武力薄弱,枪支缺乏,不能持久。一旦战败,则沂水之惨祸将更甚于莒县、日照……”

近代沂沭河流域匪患的加剧,其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沂沭河流域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能力大幅度衰落,地方政府的弱势使得当地的土匪难以得到管控和遏制。诸如费县、沂水等山区面积广大的县区,土匪分布广泛,地方政府兵力稀少则只能困守孤城,非但不能剿匪,反而要提防土匪的侵扰。例如,晚清时期费县县城就屡次受到土匪侵扰,“立尖固山,寨在城南十五里,地势险峻,匪首张九仔夺而踞之,屡次纠党攻扑县城,虽皆被击退而城中不得安枕”。在临沂县,除去县城外,无可避土匪之地,“全县糜烂,来城避难者,多露宿檐下”②。在莒县,面对土匪侵扰,甚至于白天关闭城门,“匪患方殷,严城昼闭”。在沂沭河下游的赣榆、沭阳等地,地方政府控制无力,甚至出现了县城沦陷于土匪的情景,“匪陷县城”。

其次,近代沂沭河流域盛行各类会道门组织,如大刀会、红枪会等组织也成为滋生土匪的沃壤。地方政府无力剿灭或遏制土匪势力,沂沭河流域的大量农民被迫参加大刀会等会道门的组织以达到抵御土匪的目的,“无钱无势而又不愿铤而走险的贫苦农民,就只有借助于封建迷信团体以自卫”。不过,随着大刀会、红枪会等封建组织势力的持续扩大和参加人数的快速增加,参加人员鱼龙混杂,其中既包括普通农民,也包括部分士绅地主,甚至土匪势力,“山东民众因为防止匪患,遂有红枪会,天门会、黄纱会、大刀会等的组织,但组织起来后往往走入歧途,渐渐地转移其目的”。因此,大刀会、红枪会等甚至也成为“匪患”的一部分,乃至时人认为,“各地土劣勾结刀匪,殃民祸国,流毒无穷”。所以,民国时期山东、江苏等地民众也多将大刀会、红枪会等组织称作“会匪”或“刀匪”。

最后,晚清民国时期沂沭河下游地区兵乱和水旱灾害不断,贫苦农民极易因为生活原因加入土匪行列,“他们之当土匪,完全由于环境的逼迫使然”。尤其是在战乱年间,一旦遭遇水旱灾害侵袭,当地民众就会迫于生存压力,迅速转化为土匪势力,即“因受饥寒所迫,一般青壮,铤而走险,涉足绿林,沦为土匪”。同时,军阀部队吸纳的农民也成为当地土匪的潜在来源,“这些流散的农民军人由于在军队的生活中获得了杀意与掠夺心理, 而且更能获得军用枪械,因而很容易变为土匪”。

沂沭河流域匪患的持续加剧使得当地的农村社会秩序受到极大的挑战。到20世纪30年代初,沂沭河上中游地区的匪患依然十分严重,“架票勒赎,奸淫焚掠,几乎各县无一幸免”。尤其是在匪患持续长、分布广的沂沭河下游地区,当地的农村社会遭到严重破坏。在徐州等地,土匪与乱兵相勾结,“焚劫掳掠,乡里成墟”。在沭阳县,“土匪踵起,民相仇者,乐贼之至,潜与勾结而快其报复,四乡筑圩寨为坚壁清野计,遍地骚然矣”。正因如此,沂沭河流域内以绅民关系为核心的农村社会秩序逐渐开始走向瓦解与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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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绅与纵匪:近代沂沭河流域士绅阶层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

明清时期,沂沭河流域的农村社会结构和群体阶层构成一直在遵循中国的传统模式,即在农村中以家庭、宗族为单位,接受官府与士绅等阶层的管辖。这一组织原则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管理的普遍方式,“以精耕细作的农业、严密组织的家庭生活和官僚化的行政机构为其特征,中国这一逐渐扩展的文明就赋予整个国家从南到北、自西徂东以一种内在的共性”。因此,清代前期沂沭河流域的农村社会秩序也一直维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不过,随着近代沂沭河流域战乱不断、土匪横行,最终迫使沂沭河流域内的士绅阶层在社会管理职能上发生了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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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庇护-服从”的绅民关系

清代沂沭河流域各地编纂的地方志中就曾记载了很多清代前期流域内士绅与农民保持良好关系的事例。例如,乾隆《郯城县志》记载,郁纯为庠生郁省己之子,在明末清初的郯城县颇有人望:

“……明季民荒,艰于办赋,纯为代纳者,不可胜数。顺治初,民多草窃,不无梗化。邑侯张公闻其贤,邀纯同往安抚。纯论以礼仪,劝其各安本业。民皆感泣,如受父母命……”

该事例就反映了清代前期沂沭河流域内士绅阶层与农民融洽相处的两点基本准则。其一,士绅阶层有义务在灾荒或者其他困难时期,向农民提供帮助;其二,农民在获得士绅庇护的同时,也需要遵守士绅为主的社会秩序。

正是出于此种原因,即便在某些特殊时期农民对于士绅的利益造成了些许损坏,当地的士绅也往往选择漠然处之,以维系这种较为和谐的绅民关系。例如,邳州监生窦良秀家财甚巨,在遭到受灾农民的欺诈后,大度地选择“视而不见”:

“……乾隆五十年,大饥,发帑赈济,有以赈银籴粮于良秀者,启苞杂以瓦砾,客皆怒。良秀叹曰:民病如此,而公等察及锱铢乎?立斥客,命后有籴者,勿启苞而与之粮……是时窦善人之名,流闻徐、淮间……”

在沂沭河流域的其他地区,士绅也对农民“关照有加”,继而换取农民对其社会领导地位的支持。例如,沂州人马瓒,“值岁饥,贷贫民粟一百八十石,不取其偿”;兰陵县王臣乐善好施,“雍正八年,设粥赈饥,每籴粮,必加升”。海州王家取赈济灾民,“给之薪米,今烟火万家矣,(康熙)十八年,岁饥,家取捐赈,活人无算”。此外,士绅阶层还会为农民争取减免赋税。莒州太学生张常就在康熙年间屡次向沂州府奏请减免莒州百姓赋税,“常筹家资,佐州人往返,邀免丁粮一万七千有奇”。

士绅阶层对农民的“庇护”也换回了民众对士绅阶层管理基层社会的支持。乾隆《沂州府志》就记载,清代莒州地方社会的管理较为简易,“民心驯朴,号为易治”。道光《沂水县志》记载,当地绅民关系融洽,不存在豪强之类的行径,“游士不入其境,豪强无所容足。故青之属十四,唯沂最称易治旧矣”。光绪《费县志》记载了当地民众对于地方管理秩序的遵守,“守耕读,急赋税”。由此可见,只要士绅阶层遵循亲善乡邻的行事原则,农民就乐于服从士绅主导下的基层社会管理,沂沭河流域的社会秩序也就处于一种较为安定的状态。

此外,沂沭河流域的士绅与农民也在某些领域达成了利益同盟。美国学者史景迁在考察清代沂沭河流域的郯城县土地状况时就指出,握有特权的士绅、地主阶层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大量荫庇农民的土地。这就为农民逃避官府的赋税提供了可能,“穷人们为了获得有钱家庭可以给他们的在赋税上的好处和保护自己不受地方官员的欺负,积极地寻求这样的代理关系”。这种经济利益上的相互捆绑,也促进了沂沭河流域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固与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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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绅民关系的瓦解与劣绅的出现

然而,随着清末沂沭河流域内战乱规模的加剧,使得士绅“庇护”农民的成本逐步提高。例如,面对战乱和土匪频发的局面,防御工事的修筑、地方团练的组建、乡民的赈济等使得士绅阶层不得不承担浩大的费用支出。咸丰年间莒州土匪作乱,贫民加入愈多,士绅管镇只得向参与暴动的土匪,“发廪粟遍给之,帖然立散”;后捻军入莒州,管镇又组织各地民团,“影鸡山结寨相保”。士绅王肇基也被乡人推为防卫兵匪的首脑,“推肇基主其事,肇基破产倡捐”。

由此可知,在社会局势愈发动荡的情况下,沂沭河流域的士绅阶层为维护旧有的农村社会秩序,不得不进一步追加财力物力投入。此外,清末民初各路军阀、土匪途径或占据沂沭河流域地区时,为避免军阀、土匪等纵兵(匪)为祸,士绅阶层也不得不接受其巨额的勒索。例如,民初巨匪刘桂堂祸莒,“刘(桂堂)当面向张家庄举人张绪昌索借军饷两万银元”。这种勒索士绅的行径在清末民国时期的沂沭河流域不胜枚举。

因此,沉重的经济负担迫使部分士绅转而放弃履行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责;甚至为了确保自身利益,走向了农民的对立面,成为“劣绅”的代表。需要指出的是,劣绅的出现并不是晚清民国时期的特有现象,明清时期各地也均有劣绅存在。不过,劣绅规模的扩大化却是晚清以来社会激烈变革下的产物。沂沭河流域士绅阶层亦在清末民初的社会变革之中,呈现出大面积的士绅“劣化”现象。

清代士绅阶层在面对天灾时,往往向周边农民提供赈济,乃至筹措田亩设立“义田”,从而保证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到清末民国时期,部分士绅不仅未能给受灾民众提供赈济,反而趁天灾人祸之机,大肆兼并自耕农土地,造成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例如,为应对赋税征收不利的局面,清末民初沂沭河流域的很多县区开始实行“包税制”,即地方上的部分税赋额度由士绅阶层承包征收,政府不再直接向农民征收赋税。这项举措为士绅阶层敛财大开方便之门。沂水县的士绅国瀛等人就依靠包税制度大肆敛财:

“……那时茶庵街士绅国瀛(字庆安)就是承包税收的,他承包了以后,再分包给其他人,一级一级地往下包,层层剥皮。若是县里招标一万元,他们实际征收十万不止。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老百姓和小商贩吃亏……”

类似现象在民国时期的沂沭河流域内比比皆是。临沂县士绅吴荫曾见花生油贩卖利润大,遂打起了通过包税制盘剥贩油农民的主意:

“……这时临沂的大绅士吴荫曾看到贩油的农民商贩,大有油水可捞,他遂向当时的县知事(相当于现在的县长)吴维清建议,在临沂县境内,设立油榨税的关卡,以增加地方财政的税收……这次他建议吴知县,当即批准,由他一手承包,收税的多少及征收的手续,皆由他亲手具体办理。吴荫曾领下了'临沂县公署’的许可证明后,就在临沂城乡遍设关卡,派他手下亲信的爪牙,充当税收人员。这些人都是地方上的地痞流氓,无赖之徒,平素是欺压良善,无恶不作,现在当了税收人员,施更大威风,对于老百姓敲诈勒索,达到极点……”

通过上述事例可知,清末以来沂沭河流域的士绅阶层出现了思想理念和行事风格上的巨大转变。以往和谐的绅民关系不再为士绅阶层所看重,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反倒成为士绅阶层的行事准则。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自然也不会再遵守士绅所提出的农村社会的管理规则。尽管士绅阶层仍掌握了大量的财富和基层行政权力,但其权威扫地,绅民之间长期维持的“庇护—服从”关系也荡然无存。亦有学者考证,晚清民国时期淮北部分地区(包括沂沭河下游的部分县区)的民间社会,甚至开始流行仇富心理,对于土匪劫掠的大户人家抱有幸灾乐祸的心态。这其中就反映了当时底层民众对于大户、富人获取“不义之财”的极端厌恶。由此,恶化的绅民关系不仅不能再维系农村社会的管理秩序,反而极易成为社会动荡的重大诱因。民国《续修临沂县志》中记载,沂沭河流域基层社会的管理秩序在清末已经出现了重大变化,士绅阶层逐渐放弃了在农村社会的管理职能,劣绅大行其道,“其初固皆公正绅耆也,其后官吏日加奴视,正人不屑为,渐以无赖充数,乡里不齿”。这也正体现了近代沂沭河流域士绅阶层地位下降的真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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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匪对士绅的打击与士绅地主阶层的“纵匪”

清代前期,沂沭河上中游地区的士绅地主与农民形成了密切的“庇护—服从”关系。因此,广大农村地区的治安、剿匪事宜主要由士绅地主阶层领导的地方武装负责。及至晚清时期,士绅与农民之间的固有关系出现瓦解,士绅地主建立地方武装力量的计划变得日益困难,这就导致了当地社会对土匪势力的扩张缺少了重要的牵制力量。以光绪《费县志》中的记载为例,咸丰年间为防范太平军北上,费县士绅阶层曾试图组建团练,维护地方治安,即遭到农民的普遍抵制:

“……先是粤匪猖獗,金陵失陷,户部员外丁守存奉檄来沂,倡办团练。承平日久,民不知兵,一闻其事,相顾骇然,邑绅虽多方谆劝,乡愚无知,佥谓将发人为兵,南赴江防,舌敝唇焦,终难理喻……”

并且,晚清民国时期的沂沭河上中游地区土匪,为了扩大其影响力,一直将打击士绅地主武装作为重要目标,“匪党日盛,劫掠良民,勒取赎金,盈千累万,睚眦之怨,辄肆杀戮,凡充团长之家,多被其害”。例如,在沭阳县士绅吴守约率众抵抗土匪,惨遭杀害,“以众寡不敌,父子均死之”;在临沂县,保民团团正董炳文在抵御土匪的过程中,“率团进剿遇害”。民国巨匪刘桂堂(即刘黑七)在鲁南地方盘踞时就将士绅地主作为搜刮对象,“如他曾把张家围子地主张胖子以开会为名邀到莒县,实为架票”。此外,很多土匪提出了“劫富济贫”的主张,这对于分化瓦解士绅地主阶层与农民之间的联系也起到了重大作用。刘桂堂就曾提出“杀富济贫”和“一牛一驴种庄田”等口号,“不少农民也因生活所迫投了刘部”。因此,沂沭河流域部分地区,大量士绅为躲避土匪侵扰而出现逃亡现象,“土匪紧逼,士绅移家远避”。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对土匪势力扩张形成制约的士绅地主阶层,只得依赖地方政府的庇护才能避免土匪的侵扰。例如,土匪刘桂堂率部占据莒南时,当地的士绅无力抵抗,只能向地方政府求援,“据传大店地主庄陔兰翰林当时正在家中,就曾派人去临沂与杨虎城联系,报告了刘黑七部队驻大店的布防情况,并要求尽快攻打”。

然而,弱势的地方政府根本无力全面剿匪,转而对土匪势力采取妥协策略。例如,民国赣榆县长王佐良就与境内的土匪达成了妥协,“有个暗里规定,不准在赣榆县作案、抢劫和绑架地主,在外县作案他不管不问”。在沂沭河下游的海州所属各县,民众遭遇土匪袭击,只要不主动报官,官府也多漠然视之,“也乐得装痴作聋,不去追究,图个安逸”。因此,沂沭河部分地区的劣绅地主也开始纵容土匪的发展,将土匪作为自身扩充实力的挡箭牌。甚至在某些地区,有士绅地主直接转化为土匪的现象。曾活跃于沂沭河流域的巨匪孙美瑶就出身于士绅家庭,“为当地之绅董,因受土匪及官兵两方之压迫,遂铤而走险”。在这种情况下,土匪的存在为劣绅地主阶层扩张私人武装提供了“合法性”外衣。同时,沂沭河下游地区单股土匪规模较小,易于地方豪强的掌控。因此,很多大地主甚至豢养土匪,为此不惜“卖法纵匪,贿赂官府”。这种情况也成为当时沂沭河下游地区的普遍现象:

“……海属各县有一种普遍的现象,可以四个字以蔽之曰:匪多民穷;虽说也有大地主和土豪是有钱的,但到底是少数。而且这大地主与土豪是与民众站在绝对相反的地位,他们以剥削民众来增高个人享乐独占的程度为目的,任凭老百姓穷苦至无衣无食,与他们并不相干。再者老百姓越穷,他们才越有办法。亦正为地方土匪多,他们才有扩充保卫团的机会,用以耀武扬威,光辉个人的门楣……”

如此“纵匪”,使得沂沭河部分地区的士绅地主阶层的“劣绅化”趋势愈发明显。沂沭河下游地区的地主士绅阶层“挟匪自重”,致使农村各阶层矛盾激化。例如,士绅地主阶层以治安为由,大幅度提高佃农的租税,“他们以地方自治、维护地方权益之名,肆意剥夺平民利益,聚敛巨额资产”。并且,残酷的剥削使得当地农民的日常耕作所得根本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生计,“受地主重租重利盘剥致衣食不周”。很多地区的佃农租税占到了农民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其收入既大半归之地主”。在沂沭河下游各县,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日甚一日,田租收取比例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部分地区竟然存在地主与佃农七三分成的现象,“若果以此高度之田租与江北农田生产力之薄弱相对比,则江北农民困疲状况可以毕露”。类似的情况在沂沭河下游各县普遍存在。在邳县,“农民苦于奸商与地主之涉及剥削”;在灌云,“(农民)受地主重租重利剥削,致衣食不周”。此举又进一步加剧了沂沭河地区的匪患,“海州之民贫如旧,商务不兴,农业失收,激而为匪”。这种农民被迫转化为土匪的恶性循环也使得民国时期沂沭河流域的农村社会长期处于动荡不安的局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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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匪的主力:宗族力量的强化与农村社会秩序的重构

19世纪末20世纪初,华北很多地区都出现了宗族势力壮大的现象。例如,基层保甲为宗族所控制,宗族组织更加“正统化”“官方化”,“宗族领袖利用官府赋予保甲组织的权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对村庄的控制”。传统观点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族观主要在江南、华南等地区流行,宗族组织也以中国南方地区最为发达,中国北方地区的宗族力量则较为薄弱。不过,这种观点目前已有诸多学者质疑。有学者通过分析近代山东地区的村社人员构成,认为近代山东乃至华北地区的宗族力量保持了相当大的势力,“近代山东大部分村落家族虽无大面积的族田,但这并不妨碍村落社区中宗族势力的膨胀”。

其中,近代沂沭河流域(尤其是上中游地区)的宗族势力就出现了大规模的扩张迹象,乃至成为维持农村社会秩序新的主导力量之一。尤其是近代沂沭河流域的农村地区赖以维系的绅民之间“庇护—服从”原则,已经渐趋瓦解。沂沭河流域地方政府又无力深入到农村的具体管理中,土匪对于农村和农民的迫害程度逐渐加深。为了抵御土匪侵扰,沂沭河流域部分地区的农民甚至不得不大量购置枪支用以自卫。在沭阳等地,农民下田耕作也需自带武器,“背了枪种地”。在海州等地,“便是穷人家,宁可卖了田,赊了账,非置备枪械不可”。基于这种情况,沂沭河流域开始出现农村宗族势力的扩张。宗族最终取代士绅阶层,成为农村管理与阶层维系的主要支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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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沂沭河流域宗族力量的壮大

经历清初百余年的逐步发展,沂沭河流域人口数量快速增长,很多地区形成了以单独姓氏为主体的聚落村庄。最迟到乾隆年间,沂沭河流域很多地区的宗族规模逐渐壮大,形成了一批新兴的宗族力量。例如,莒州的程氏家族就是典型的南方宗族式大家庭。嘉庆《莒州志》中记载,程氏家族奉行不分家、聚族而居的原则:

“……柘石程氏,同堂兄弟八人,友爱最笃。六世同居,宗族至百余口,其最贤者程迈、程超。迈总理家政,一堂之上,雍雍如也。后迈又效范公义田法,除地百余亩为学舍,其最盛时游泮宫者十余人。迈卒,超任之;超卒,迈之孙优廪程世法任之……”

光绪《费县志》中记载了费县庠生吴雍裔与其宗族的关系,也体现了当时费县境内的宗族势力的发展:

“……叔父与兄之丧,皆己任之置祭田奉蒸,尝又曰:吾宗族贫,惟吾稍裕,若听之饥寒而不知恤死,后何颜见先人!周之,又恐不继,乃割己产四百余亩分与族人。其买之族人者,悉焚券还之……”

从清代中期开始,随着沂沭河流域宗族规模的扩大化,地方志中关于“兄友弟恭”“亲睦宗族”的记载也大幅度增加。费县胡姓家族的胡克九,“招兄弟同居,建家祠,置义田”。莒州滕姓家族的滕怀仁,“尤笃于族谊,族人无力婚嫁者,倾资助之”。临沂王姓家族的王懋勋,“出私田三十亩作公祭田,载之墓碑,令族中分支轮流管业,以济贫不能祀者”;杨姓家族的杨珊,“以弟璟贫,割己产四顷与之”;杨鹤龄,“弟梦九出嗣,遗产不裕,鹤龄分田百亩与之”。这些地方志中的记载皆表明,从清代中期开始,沂沭河流域的宗族力量明显增强。并且,清代地方志中记载凶年周济灾民最多的群体,由原来的士绅为主导,开始转变为绅士、宗族共同承担。例如,清末临沂高姓家族经历捻乱,“戚族里党多苦赤贫”,族中的高殿玺召集宗族,“给田宅,俾得生活”;李姓家族的李殿鏊,“每逢岁歉,尽力周济族亲”。这些周济乡邻、族亲的举动,都可以视作当时沂沭河流域宗族势力和宗族观念发展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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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武装的御匪与农村秩序的重构

晚清民国时期,沂沭河流域长期处于社会动荡的环境中,士绅阶层逐渐无力承担庞大的地方治安成本,以宗族为单位的地方练勇、民团组织迅速崛起,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支柱力量。此外,由于血缘的缘故,宗族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忠诚度也要远高于绅民关系,在抵御土匪过程中的积极性也更强。例如,咸丰年间,莒县土匪作乱,薛士魁等人就是以家族为单位,协助官府平乱,“公举士魁为总练长,以其子侄副之”。咸丰四年(1854),莒州再遭匪乱,王景爵组织团练数百人抵抗,其成员就以王氏宗族为骨干,“义勇王怀宽、王法起、王法贵、王霞、王默”。光绪年间,莒州、日照一带,由李膺昱集合宗族势力编练的乡勇称为“李氏团练”,“远近知名”。同时,沂沭河流域的宗族势力也修筑了众多圩寨抵御土匪。在临沂县,傅氏和鲁氏联合修筑土圩,“土匪蜂起,与从堂兄鲁瞻共议筑圩御之”。在费县,宗族王氏也修筑了圩寨,“咸同见,土匪起,王氏筑圩御寇”。这些宗族式圩寨的修筑,对抵御土匪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适土匪起,因筑圩练勇以御其乱,乡里赖之”。因此,在清末民初的动乱时期,沂沭河上中游地区的广大农村地区普遍“纠合族邻”,逐渐形成了聚族自保的格局。

直至20世纪30年代,沂沭河流域上中游地区的宗族势力仍是维护农村治安的重要保障。例如,在临沂县,土匪刘天增围攻庄家村,当地宗族纠集村民将其部击溃,“村民庄元安等率众击毙之”。民国《重修莒志》中还曾记载了一场发生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的惨烈战斗,金旺乡乔官庄遭到土匪偷袭,组织抵抗土匪的主力即是该地的鲁姓宗族:

“……民国二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夜,突有临沂匪首赵歪头,率伙匪三百余人,潜越圩墙而入,村长鲁文约警觉,即呼召邻闾壮丁数十人,奋勇抗拒,巷战二小时,卒以众寡不敌,惨毙男女三十九口,架去男女五十余名,焚烧房屋七十余间,各家财物抢掠一空。计拒匪死伤及被匪戕杀者:鲁以后、鲁林英、鲁林聪、鲁文行、鲁文约、鲁文祥、鲁天习、鲁从昭、鲁从春、鲁从礼、鲁从宜、鲁以训、鲁绪吉、鲁天池、鲁以春等……”

通过上述记载可知,在这次与土匪的交战中,乔官庄伤亡的男丁全部为鲁姓后裔。该场战斗虽然失败,但依然体现了当时沂沭河流域宗族强大的凝聚力。在此次战斗前,崖下村李时玉部与该股土匪交战,也是以李姓族亲为主力,“纠合族邻李孟海、李家成、李兴爱、李成山、李德祥、李德有、李为树、邵海等”。由此可知,与此相类似的聚族武装在沂沭河流域其他地区也大多普遍存在。

由于当地宗族逐渐掌控了农村和偏远乡镇的防务力量,且维持了农村秩序的相对稳定。所以,民国时期沂沭河流域上中游地区的宗族力量获得了较快发展。根据民国《重修莒志·氏族志》中的记载,截至1936年前,莒县当地一共有上百个大小宗族,遍布县内全境。有学者通过分析《重修莒志》中记载的宗族信息,认为莒县的宗族力量到民国时期并未衰落,大量族产、祠堂仍得以保留或扩大,“说明民国时期宗族在莒地仍有发展”。

例如,于氏家族庞大,自明初迁徙到莒县后,到民国时期仅前于家庄于氏分支的人口就已经扩展至三十余村,家谱修订,祠堂、祭田供奉俱全。莒县汀沟于氏则展现了清末民初家族势力的快速膨胀过程。根据光绪三十一年(1905),汀沟于氏撰修的族规记载,于氏宗族管理制度严密,已经具备了某种程度上的地方自治管理能力,与明清时期中国南方地区的大姓宗族近乎无异:

“……(祭祖)各村各支,应按辈次遣代表到祠行礼,如有无故不到者,由族长严加惩责,并罚具香楮、祭品……(修整祖茔)其有至期不到者,随时纠举,请族长依法惩办。族中如有孤寡、令仃、贫寒、不能生活者,得由祭田赢余项下,或募诸族中殷实之家,酌量补救,勿使流离失所。族中如有不肖子弟,暱比匪人,不务正业,又无父兄伯叔管教,或不能管教者,其本支支长、族众,需禀请族长预加训诲,如不悔悟,即严行责治……”

由此可知,在沂沭河流域的部分农村地区,宗族势力不仅已经接管了地方上的防务,而且还变相成为农村管理的实际操控者。民国二十三年(1934)编纂的《山东政俗视察记》一书中就记载了沂沭河流域上中游地区各县庞大的宗族势力。在临沂县,“民俗醇厚,多聚族而居”。在郯城县,“族有族长,族之大者,或设族谱、或立宗祠,其独户单丁者则无之;家有家长,主持一切家政,卑幼均服从”。在费县,“族有族长,家有家长,主持一切,卑幼绝对服从”。在莒县,“族有族长,家有家长,掌管一切”。这些由族长或家长“掌管一切”的描述,也说明了当时沂沭河流域农村宗族势力的强大。

应当承认的是,晚清民国时期沂沭河上中游地区宗族力量的发展,主要源自两方面的因素。首先,自清代中期开始沂沭河流域的宗族势力不断壮大,并在清末民初依托宗族的防卫力量得以保留,这成为宗族势力扩展的首要前提。其次,近代以来沂沭河流域地方政府和士绅阶层权威瓦解,控制管辖农村的能力持续下降,加之匪患横行,宗族组织为抵御土匪侵袭不得不成为维持社会秩序新的支柱力量。这两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造就了近代沂沭河上中游地区宗族势力的发展与壮大。


余论

从总体上看,沂沭河流域农村社会秩序的变化在近代中国是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在山东、江苏等地,“社会规范新旧更替,国家权威削弱,体制内秩序缺失,社会资源分配失序,人们对社会整合方向迷失,各种越轨行为遂频频发生”。地方政府的行政效能与权威逐渐丧失,使得近代沂沭河流域的农村社会秩序面临瓦解与重构。特别是沂沭河流域的地方政府和士绅阶层力量的衰落,使其对地方的控制力快速下降,导致无法承担起绥靖地方的职责;部分士绅则迅速退化为劣绅、豪绅,并与土匪势力相勾连,使得沂沭河流域的农村秩序陷入混乱。沂沭河流域的宗族势力趁势成为维持农村秩序的主要力量。尤其是在抵御匪患的背景下,沂沭河流域的宗族亦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不过,应当承认的是,近代沂沭河流域农村秩序管理的转变都是建立在地方政府孱弱的管辖能力上。一旦地方政府能够在农村地区恢复自身权威与管辖能力,农村地区的匪患就会得到相对控制。进入韩复榘主政山东时期(1930—1937年),沂沭河上中游地区的匪患规模有所减少。这主要是由于韩复榘倡导的联庄会等民团武装组织日益严密化,成为剿匪的重要依托力量。韩复榘主政山东后,对联庄会组织进行了大规模改造,并确立了地方政府对于联庄会的绝对控制。根据相关史料记载,此一阶段沂沭河上中游地区联庄会的组织形式十分周密,“若有大股土匪窜扰,即报县长,调集各区联庄会,以县城守城警备队为主力,由联庄会配合。县长指挥,相机剿除”。联庄会组织程序上的严密化使得沂沭河流域各地方政府拥有了数量众多且易于控制的民间武装,从而具备了剿匪的基本实力。在这种情况下,沂沭河上中游地区土匪生存的土壤逐渐消失。例如,在临沂等县,土匪几近消亡,“截至一九三六年(民国二十五年),范氏离任时,临沂的匪患,大体上已逐渐肃清”。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沂沭河上中游地区匪患已经大幅度下降,匪患炽盛的局面也得到显著控制。

责任编辑:海纳百川

文章来源:《中国农史》2022年第4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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