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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8)多列支出

 魏春田 2022-11-18 发布于陕西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关于“多列支出”的表述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多列支出是纳税人偷税的主要手法之一,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虚假支出,即以虚构不存在的交易和事项,作为支出的依据。比如,购销合同是假的,却按照合同支付了金额;劳动合同是假的,却按合同支付了工资薪金。

虚增支出,是指虽然存在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但是虚增了支付的金额。比如,合同金额100万,账簿上的支付金额却是120万,虚增了20万的金额。

虚构损失,是指虚构不存在的损失,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虚增损失,即虽存在损失,但增加了损失的金额。

税收征管法第63条对多列支出的规定,主要还是针对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做的文章,但是事实上,多列支出很大程度上也会牵扯到增值税的问题,甚至会牵扯到虚开发票的问题。

按企业所得税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要在所得税前扣除,外部凭证主要是发票,没有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并且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无论是普票还是专票,如果没有真实业务,取得的发票都属于虚开。对于虚开的发票,不仅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凭证,而且达到犯罪标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犯罪标准的,税务机关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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