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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涉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北京法院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2-11-18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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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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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ilawtalk

导读:11月16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涉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涉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介绍典型案例,并作出相关提示与建议。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民三庭庭长葛红、副庭长石磊、法官助理牛晓煜参加发布会,主持人为二中院新闻发言人、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管小丽。以下内容摘自发布会现场文字实录。

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亲属间民间借贷活动逐步增多,因相互间碍于亲情关系,或对借款事项约定不明等因素,导致纠纷发生,以致成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睦的良好家庭关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

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买房出资,子女及其配偶曾同意归还款项,应当认定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子女及其配偶负有偿还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一、周某系张某二的父母。张某二与韩某于20151月登记结婚。20195月,张某一出售其名下房屋,并将售房款中的500万元存入张某二名下,张某二、韩某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韩某名下。20204月,张某二与韩某登记离婚,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后该房屋被韩某卖掉。

张某一、周某诉至法院,主张该500万元系借款,要求张某二与韩某共同偿还。张某二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并同意还款。韩某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并非借款。另,韩某曾在与周某微信聊天时表示同意还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二认可张某一和周某向其与韩某借款500万元购买房屋,韩某亦曾在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归还该笔款项,现韩某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赠与,但未提交足以证明赠与存在的证据,应当认定张某一、周某与张某二、韩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某二、韩某应偿还借款。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适用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子女配偶曾经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还款,但在诉讼中又主张系赠与的情况下,该子女配偶应当进一步举证,因其未能完成举证,法院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主张其向近亲属转账的款项属于借款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仅应当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还应当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一与沙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王某一与王某二系亲兄弟。2015年,王某二分多笔向王某一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其中有420万元来自某公司,该公司系王某一的家族企业,由王某一及其亲属经营。王某一收到前述款项后,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炒股。王某二提交多张借条,均载明王某一因投资股票向王某二借款,年利息12%

王某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一、沙某偿还借款本息。王某一同意王某二的诉讼请求。沙某主张前述借条系伪造,王某二与王某一蓄意串通,意图让沙某背负巨额债务,以使王某一离婚时多分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二提交了借条,但是沙某不认可真实性,主张王某一作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某公司处高息借款用于炒股,不符合常理,该主张较为合理。即使王某二和王某一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涉案款项数额巨大且王某一用于炒股,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王某二没有举证证明王某一使用涉案款项炒股系用于其与沙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时,法院谨慎认定案件事实,综合法理、常理和情理,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亲属家庭关系特点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夫妻之间婚后转账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婚前转账但无借贷合意的,也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基本案情:

王某与严某于2018年初恋爱,不久即开始同居,4月开始筹备婚礼,10月举办婚礼,20196月登记结婚。20215月,王某起诉严某要求离婚。

20184月至20206月期间,王某向严某转账共计51万元,王某称上述款项均为借款。严某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其中,婚前转款主要用于筹备婚礼。经查明,在前述转款期间,严某多次为二人预定机票和酒店,并购买婚庆用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严某的转账分为结婚登记前后两个阶段。登记结婚后,双方属于夫妻关系,财产存在混同,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不应认定二人存在借贷关系。登记结婚前,王某向严某的转账时间与二人共同居住且开始筹备婚礼的时间重叠,严某主张王某的转账系用于筹备婚礼和二人共同消费,具有合理性,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此阶段的转账系基于双方的借款合意。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要求严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虽然将转账行为划分为婚前、婚后两阶段,但并未机械认定婚前转账为借款,而是根据举证情况,依法认定当事人转账时的真实意思是基于双方筹办婚礼和共同消费合意,而非借贷合意。

                 

涉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血缘和亲情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显著特点,案件审理不仅涉及到个案定分止争,还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及社会和谐稳定。为帮助社会公众妥善处理亲属间借贷纠纷,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系牢亲情纽带,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来审理的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归纳相关纠纷特点,并作出法律提示和建议。

一、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910月至202210月,二中院共审结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2件。就当事人亲属关系而言,父母起诉子女及(或)其配偶的案件超五成,其中公婆起诉儿子、儿媳的案件15件,岳父母起诉女儿、女婿的案件9件,母亲起诉女儿的案件3件;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15件,夫妻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3件,其他亲属间发生纠纷的案件7件。就借款用途而言,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房屋、汽车等家庭重要财产的31件,用于偿还债务的8件,用于日常开销的10件,其他用途的3件。就案件裁判结果而言,原告胜诉的39件,超七成。

二、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在审理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以夫妻为共同被告特别是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的案件比重较高。在全部52件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父母起诉子女及(或)其配偶的有24件,接近五成。这类案件中,作为共同被告的夫妻通常已经离婚或者正处在离婚诉讼中,感情已破裂,导致一方父母向子女及其配偶主张债权。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父母向子女转账或者交付款项的性质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赠与;如系借款,则借款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民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相互关联。对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钱款用于购买房屋或汽车等情形,子女夫妻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分割的争议通常与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交叉。对于夫妻之间存在钱款往来的情形,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账往往引发纠纷,和离婚案件相互关联。

三是当事人不注重留存证据,导致款项性质和具体金额认定困难。在借款关系的发生上,由于关系亲密,为了顾全面子,亲属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书面凭证,有一部分案件中虽然有借条,但不排除是发生纠纷后补签。在以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往往仅有夫妻一方在借条上签字,且签字方通常与出借人具有更加紧密的亲属关系,导致当事人在借款真实性的问题上产生激烈交锋。一些案件中出借人主张款项交付包括现金交付、银行转账、委托代付等多种方式,款项交付时通常没有明确的备注或说明,纠纷发生时双方容易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及具体金额产生争议。

四是当事人伪造证据与虚假陈述的风险较高。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别是以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告往往与夫妻中的一人具有紧密的亲属关系,如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已经离婚的子女及其原配偶的案件。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通常难以根据单一证据和事实作出认定,只能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情理、常理和法理,充分考虑亲属、家庭、婚姻关系的特点进行全面判断。

同时,法院通常会慎重适用借款人(被告)自认的规则,即使被告其中的一人认可借款事实,原告通常仍然不能免除举证责任,仍应对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进行举证和说明,以防止此类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伪造证据与虚假陈述风险

三、法院提示与建议

针对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前述特点,二中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尽量签署书面的借款协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原告负有举证和说明义务,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的,还应当对存在借贷合意作出合理说明。因此,亲属之间确需借款的,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和利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并非不信任的表现,而是维护亲情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即使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应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二是提高证据意识,注重留存证据。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除了尽量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外,在款项交付上,可以优先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软件转账;必须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应当留存取现、对方收款凭证等证据;在代借款人向第三人支付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说明或通过转账备注等形式予以明确。如果相关款项确系赠与或者其他性质,接收款项的一方应当要求付款方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并保存相关证据,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承担还款义务。

三是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百善孝为先,孝敬乃人伦之始、众德之本。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等大额支出中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天经地义,法律虽然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但绝不提倡子女为满足自己的安逸生活透支父母毕生积蓄而心安理得。年轻夫妻应当培养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树立诚实劳动、艰苦奋斗的理念。借款人还应当培养诚信理念,诚实做人,信守承诺。同时,切莫通过伪造借条、虚假陈述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最终害人害己。

     

互动问答

网友提问:亲属间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主张借款并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需要证明或者说明哪些事项?是否与其他民间借贷案件有所不同

答:这个问题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其他民间借贷案件不同的是,亲属间的借贷案件,由于特殊亲属关系的存在,通常不会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书面凭证,所以原告的举证和证明的责任就更重一些。

首先,原告应当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原告可以提交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材料;如果亲属间确实没有书面的借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录像等也可以作为佐证,至少也要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合理说明。

其次,原告应当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原告可以提交金融机构或者支付平台的转账凭证,比如银行、微信转账记录;如果主张现金交付的,应当提供取现凭证、收条、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款项确实已经交付。

另外,关于利息,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都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原告主张期内利息的,要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否则出借人要求支付期内利息的请求通常不能得到支持。【司法传真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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