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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结婚、登记不是诈骗罪的阻却事由

 lcxlzw 2022-11-18 发布于山东
婚恋诈骗是近年来又一常见诈骗类型,以恋爱、结婚为交往手段,甚至真的登记结婚,但实质上是通过打感情牌掩盖谋取财物的目的,等到对方“榨不出油”之后,创造借口而分手。“这一切的背后到底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暂且不论,司法机关作为最后的防线不能“和稀泥”,有的办案人常以“经济纠纷、感情纠纷”为由认定不属于刑事犯罪,而忽略了犯罪的基本构成。下面就摘录一些生效判决,作为办案的参考。

邹莹莹诈骗刑事一审刑事案
(2021)桂1322刑初276号, 象州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邹莹莹与其第一任丈夫曾某离婚后,无稳定收入,独自一人带女儿生活,并染上网络赌博的恶习。为了筹集赌资和还赌债,2018年至2021年6月份,邹莹莹以结婚或做情人为幌子,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罗某、韦某1、黄某1、黄某2、覃某的钱财共计276350元,其中罗某被骗62000元,韦某1被骗42050元,黄某1被骗35000元,黄某2被骗77300元、覃某被骗6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罗某经人介绍认识邹莹莹。2018年年初的一天,邹莹莹和罗某在象州县起玩,邹莹莹以罗某帮其还债务为条件,其便可和罗某登记结婚。罗某答应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邹莹莹以和罗某去登记结婚为幌子,以欠债需要还钱、没有生活费、女儿需要钱缴纳学费为由,在2018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多次骗取罗某的钱款,其中现金10000元,微信转账51000元,支付宝转账1000元。期间罗某多次催促邹莹莹一起去登记结婚,邹莹莹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邹莹莹将上述骗取所得的钱款共62000元用于生活开支和网络赌博。
2.2015年,被害人韦某1经人介绍与被告人邹莹莹认识。邹莹莹因网络赌博输掉很多钱,为了还赌债,2018年4月份其与韦某1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其以结婚需要彩礼为由,问韦某1要彩礼。韦某1告知邹莹莹登记结婚后才给彩礼。2018年4月25日,邹莹莹与韦某1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韦某1将彩礼现金27000元给邹莹莹,邹莹莹拿到彩礼后,便以双方性格不合、其身负信用卡债务不想影响韦某1的征信为由提出离婚。同年6月27日,二人离婚。离婚后,邹莹莹利用韦某1对婚姻的渴望,还以会和韦某1复婚为幌子,继续骗取韦某1钱款共计15050元。邹莹莹将上述骗取所得的钱款共42050元用于生活开支和网络赌博。
3.2017年年底,被害人黄某1经人介绍和邹莹莹认识。不久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因网络赌博输掉很多钱,为了还债,2018年6月29日邹莹莹与黄某1登记结婚。邹莹莹提出要黄某1给其彩礼30000元,因邹莹莹婚后未与黄某1共同生活,黄某1只给彩礼现金5000元给邹莹莹。在婚姻存续期间,邹莹莹用黄某1的银行卡绑定赌博账号,用于网络赌博提现。2019年3月6日,邹莹莹与黄某1离婚,离婚后继续来往。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4月24日,邹莹莹多次虚构需要钱还债、需要钱做生活费、需要钱为女儿缴纳学费等借口为由向黄某1要钱,黄某1多次通过微信向邹莹莹转款共计30000元。邹莹莹将上述骗取所得的钱款共35000元用于生活开支和网络赌博。
4.2014年7月份,被害人黄某2和被告人邹莹莹认识,黄某2了解到邹莹莹系单亲母亲后,经常通过微信转账资助邹莹莹。2018年10月份,邹莹莹因网络赌博输掉很多钱,为了还债,与黄某2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2月14日,邹莹莹与黄某2同房后,便谎称其已怀孕,向黄某2索要钱款进行孕检。2019年4月19日,邹莹莹与黄某2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邹莹莹问黄某2要彩礼50000元,黄某2筹集彩礼现金22000元给邹莹莹。同年7月19日,邹莹莹以性格不合为由与黄某2离婚,离婚后继续来往。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邹莹莹多次虚构需要钱还债、需要钱做生活费、需要钱为女儿缴纳学费等借口为由向黄某2要钱,黄某2多次通过微信向邹莹莹转款共计39700元,除彩礼外还给了两次现金共计15600元。邹莹莹将上述骗取所得的钱款共77300元用于生活开支和网络赌博。
5.2017年9月份,被害人覃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邹莹莹认识。2020年7月份二人确定为情人关系后,邹莹莹虚构自己需要钱投资刷单做生意,并许诺赚到钱和覃某平分为由,通过覃某手机支付宝借呗、支付宝花呗、360借条、京东白条等网络贷款软件以覃某名义贷款30000元,后将上述钱款转入其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之后邹莹莹又以上述贷款到期需要还钱为由,让覃某通过微信陆续转账30000元给其,谎称拿去归还贷款,其收到30000元后,并未归还贷款而是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另查明,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黄某2报案被邹莹莹骗婚诈骗,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侦查。2021年6月19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象州县建新路口雅迪专卖店对面马路抓获邹莹莹,并依法扣押了其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在依法扣押的手机中提取到邹莹莹注册的“威尼斯人”APP赌博软件账户为ZZ1325065,余额为0.55元。邹莹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莹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与5个被害人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利用他人对婚姻渴望的心理,频繁与他人结婚、离婚,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莹莹犯诈骗罪成立。邹莹莹多次诈骗他人的钱财并用于网络赌博,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邹莹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莹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邹莹莹退赔被害人罗某62000元,韦某142050元,黄某135000元,黄某277300元,覃某60000元。
三、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作物证保管。

赵文忠诈骗一审刑事案
(2019)豫1221刑初455号 ,渑池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赵文忠经人介绍与刘某2相识、处对象,赵文忠向刘某2隐瞒了自己与游云红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事实。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赵文忠多次以经营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许诺与刘某2结婚等为由骗取刘某2及其同事银行卡透支消费、提现等共计80余万元,赵文忠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7年1月,赵文忠、刘某2办理结婚登记,后即分居上述期间,赵文忠归还刘某2部分款项。2018年5月2日,赵文忠向刘某2出具66.7万元的借条(不包括赵文忠刷取刘某2等银行卡的4.8万元)。2017年2月,赵文忠又隐瞒其与刘某2已婚的事实,与张某相识并处对象,且未告知刘某2其与张某的关系。2017年3月至5月,赵文忠又以做煤炭生意需资金周转、挣钱后给张某买房、结婚并把天津房子抵押等为由骗取张某共计159万元,经张某多次催要,赵文忠归还60万,并向张某出具99万元的借条。后刘某2、张某多次向赵文忠索要欠款,赵文忠未予归还。2018年12月20日,刘某2、张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2018年12月24日赵文忠被警方抓获归案。

另查明,赵文忠非三门峡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现住房系亲戚所有。诉讼过程中赵文忠退赔刘某2共2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她人共计17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文忠及其辩护人认为赵文忠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应属民事纠纷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1.赵文忠诈骗刘某2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其与刘某2013年10月处对象时谎称自己单身,而实际上其与游云红2012年已登记结婚,2014年5月才离婚,隐瞒了真实婚姻状况;刘某2称二人2015年10月才名义上同居,结婚也是形式,婚姻名存实亡;赵文忠多次从刘某2处拿取钱款,在与刘未举行仪式而登记结婚后即分居,且又与张某处对象,说明其并不想与刘某2结婚共同生活,仅是想通过结婚骗取被害人钱款;将从刘某2处拿取款项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赵文忠欺骗张某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其与张某处对象时并不是三门峡规划设计院人员,且隐瞒了其与刘某2已婚的事实;其以许诺结婚、天津房产担保等为由骗取张某借款时一直对张宣称房产是自己的,而其早在2016年就将该房产抵押给他人,说明其在骗取刘某2钱款绝大部分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仍对张某隐瞒真相,并非想与之结婚并共同生活,仅是想通过结婚、房产担保等骗取被害人钱款,上述有在案被害人的陈述、赵文忠部分供述及相关书证证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赵文忠以资金周转为幌子,以结婚、房产担保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借为名诈骗她人钱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具体用途、去向,仅以生意赔了做推脱,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已非带有欺诈性质的民事纠纷范畴,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相关辩解与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文忠案发后退赔刘某2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文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赵文忠退赔被害人刘雪颖经济损失46.5万元、退赔被害人张立萍经济损失99万元。

张振伟诈骗二审刑事案
(2020)辽02刑终125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振伟案发时系无业人员,2017年5月份,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样年华网吧上网时认识被害人周某,后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人张振伟在与周某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周某钱财。因周某无固定工作,无经济来源,其向母亲刘某1要钱然后支付给被告人张振伟。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张振伟虚构银行卡内钱款被银行工作人员挪用,需要花钱与银行打官司的事实,骗取周某信任。周某信以为真,向其母亲刘某1借款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张振伟支付人民币3万元。
2017年11月份某日,被告人张振伟虚构其同事姜某的孩子得了白血病,需要借钱救治的事实,骗取周某信任。周某信以为真,向其母亲刘某1借款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张振伟支付人民币3万元。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振伟通过伪造购房合同的方式,虚构了交纳购房款还差首付款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骗取周某信任。周某信以为真,向其母亲刘某1借款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张振伟支付人民币6万元。
上述诈骗金额,被告人张振伟于2017年12月5日,向周某出具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振伟虚构自己要升职,需要给领导好处费5万元的事实,隐瞒了自己系无业人员的真相,骗取周某信任。周某信以为真,向其母亲刘某1借款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张振伟支付人民币5万元。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张振伟虚构购买泰然集团公司10万元原始股份的事实,骗取周某及其母亲刘某1的信任,二人信以为真,刘某1向周某转账后,周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张振伟支付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振伟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周某的名义从周某的支付宝蚂蚁借呗借款人民币6000元,并将该人民币6000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张振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周某、刘某1人民币27万元,秘密窃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月9日上午,公安机关在黑龙江新合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张振伟抓获到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振伟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振伟系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振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振伟在与被害人周某结婚后诈骗其财产属于诈骗近亲属的财产,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份至2017年9月初被告人张振伟诈骗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鉴于该款项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恋爱期间由被害人周某自愿交给被告人,无据认定系由被告人通过诈骗所得,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该款项系由被告人和被害人周某共同生活消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符合常理,故该款项不宜认定为被告人的诈骗犯罪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振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振伟退赔被害人周某、刘某1人民币二十七万元;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六千元。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另,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犯罪目的区别于典型诈骗的意见。经查,本案系发生在上诉人与被害人恋爱及婚姻存续期间,原判对此情节已酌情考虑,故原判对上诉人的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林林诈骗罪一审刑事案
(2019)晋0108刑初153号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1、2018年2月份,被告人应林林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修理厂维修保养车辆时认识了被害人王某,被告人应林林谎称是搞工程、养挖机的,随后多次以工程款未结算手头紧、请客送礼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1000元,期间还款888元。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应林林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家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龙康新苑的被害人栗某,其谎称在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做工程、养挖机,在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向被害人栗某借款10万元。2018年4月10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人应林林多次以工程资金周转、支付工人工资、为挖机加油为借口,让被害人栗某通过网贷平台、信用卡、微信贷款等方式贷款30余万供其使用,后离家出走,诈骗被害人栗某共计人民币414622元。
3、2018年5月份,被告人应林林到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太原市万柏林区普国汽配城云飞汽车装潢店内安装座套,认识被害人刘某后,被告人应林林以工程结款、给领导送礼、挖机加油等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万元,期间还款3000元。
4、2018年8月份,被告人应林林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华峪东区小区,认识了被害人石某,其谎称是做工程、养挖机的,随后多次以工程资金周转、给挖机加油、办事请客送礼、父亲住院看病为由,诈骗被害人石某人民币30万元。
5、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应林林在和被害人栗某婚姻存续期间,追求被害人廉某,其谎称已经离婚,并在太原做工程和挖机生意、在太原有两套房子,两人确定恋爱后,被告人应林林承诺在两个月内将一套房屋过户给被害人廉某,后以工程结账、挖机加油为由,诈骗被害人廉某99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应林林于2019年2月28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华峪东区4号楼2单元1902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林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各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林林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应林林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应林林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累犯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林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张广涛诈骗罪二审刑事案
(2017)鲁17刑终478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上诉人张广涛与杨某于2015年夏天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双方在2015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张广涛在与杨某谈恋爱和结婚期间,编造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钱物共计37000元,至今未还。
1、上诉人张广涛于2015年10月底至11月初,谎称其侄子张某3与别人打架在双河派出所处理,需要赔偿对方1万元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6000元。
2、上诉人张广涛于2015年12月14日,谎称其为他人做担保被法院传唤拘留为由,骗被害人杨某从其母亲薛某处借款49900元,又增加100元,共计50000元交给被告人张广涛使用。张广涛将其中的17000支付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所租住的房屋租赁费,购买一台价值2000元的康佳牌壁挂空调一台用于被害人共同生活。案发后出租人将10000元退给被害人杨某,康佳牌壁挂空调被被害人卸走。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广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张广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张广涛用于支付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原判定性准确,但认定犯罪数额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定罪和量刑中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张广涛犯诈骗罪;并处罚金10万元。
二、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刑215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量刑中主刑部分和第二项,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被告人张广涛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6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秦某人民币36977元、退赔给被害人范某1人民币5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6072元;
三、上诉人张广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冯蓉蓉诈骗二审刑事案
(2020)晋03刑终42号,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判认定:
1、2017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冯蓉蓉与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开始谈恋爱。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冯蓉蓉在未告知其父母及亲友,且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与刘某某举行了婚礼仪式。二人在婚礼期间,刘某某父母给付被告人冯蓉蓉彩礼钱共计11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购买车辆(该车于2017年11月16日购得,后于2017年11月24日登记所有人为冯蓉蓉由冯蓉蓉与刘某某共同使用;又于2018年4月2日过户给刘某某,并交于刘某某使用)。二人同居后,被告人冯蓉蓉以其开美容院买产品补货款、给其干妈公司补税款等各种理由,向刘某某借钱,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刘某某遂让被告人冯蓉蓉给其补打借条,并向被告人冯蓉蓉索要。
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蓉蓉以找对象、结婚之名义取得郝某某信任后,以给其父亲看病、开美容院买产品补货款、给其干妈公司补税款、购买楼房及新买楼房装潢需要钱等理由,骗取郝某某人民币共计54730元。2019年3月6日,郝某某向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报案称被冯蓉蓉骗了其54730元,后平定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受理此案,于2019年6月6日立案侦查。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蓉蓉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蓉蓉诈骗刘某某17.97万元,刘某某就该款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其又取消报案,又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而后公安机关又立案侦查;且就该款被告人冯蓉蓉曾以被刘某某及其家人暴力逼迫下出具欠条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该指控诈骗款项17.97万元中无法排除其中包含有彩礼钱,举行结婚仪式时的彩礼钱11万元,应予核减。故被告人冯蓉蓉诈骗刘某某69700元、郝某某54730元,诈骗数额共计124430元。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经平定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冯蓉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冯蓉蓉违法所得人民币124430元,依法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刘某某69700元、郝某某54730元。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蓉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冯蓉蓉所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强诈骗罪二审刑事案
(2019)琼01刑终65号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期间,陈强通过世纪佳缘等婚恋网站与被害人张某1、魏某、俞某、郭某、邱某1、王某11、陈某等人相识,并以婚恋为幌子,骗取上述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发放高利贷、开赌场、父母在日本出车祸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并用于个人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被害人张某1、朱某、张某2人民币19万元的事实
2012年4、5月份,陈强在世纪佳缘网站上认识被害人张某1,之后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7月登记结婚,2014年9月办理离婚手续。在谈恋爱期间,陈强谎称其父母已移民到日本,但是出车祸死了。婚后二人没有共同居所。陈强在与张某1恋爱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以做服装生意、开赌场等虚假借口向张某1先后共计借款10万元、向张某1的母亲朱某借款6万元、向张某1弟弟张某2借款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挥霍。2013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21日,陈强的母亲王美玉账户支付张某1账户共计2.5万元。另查明,陈强于2009年与张璟结婚,2010年3月15日离婚。陈强于2009年10月22日向刘醒写下欠款10万元的借条、向刘冰写下欠款5万元的借条、向刘光写下欠款10万元的借条,2009年11月2日向刘醒写下欠款5万元的借条。2016年与王春始结婚并育有一女,2017年1月11日协议离婚。陈强的户籍信息显示,父亲陈通誉,出生于1956年12月31日,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村,服务处所福州市化工仓库,婚姻状况为离婚;母亲王美玉,出生于1958年8月14日,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区,服务处所福州市晋安区西园铝型材厂,婚姻状况为离婚。
二、诈骗被害人王某11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
2012年6月,陈强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王某11,双方于2013年5月确立了恋爱关系。从2013年6月至2014年春节期间,陈强以做生意、叔叔出车祸等虚假借口骗取被害人王某111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三、诈骗被害人郭某人民币9万元的事实
2014年4月,陈强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郭某,确立恋爱关系后陈强便以生意周转、父母出车祸等虚假理由向郭某借钱。为了让郭某相信其有经济实力,陈强还谎称其系海南万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自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陈强累计骗取被害人郭某9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挥霍。后陈强退还郭某1000元。
四、诈骗被害人魏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2015年6月13日,陈强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红娘认识被害人魏某,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自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陈强谎称自己是海南万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且父母双亡,在与魏某恋爱期间以生意周转、需要将父母骨灰由日本迁移回国等虚假借口骗取被害人魏某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挥霍。期间,应被害人魏某还信用卡的要求,陈强退还魏某3500元。
五、诈骗被害人邱某1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
2015年端午节前后,陈强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邱某1,并确立恋爱关系。从2015年端午节前后至2016年端午节期间,陈强谎称自己是海南万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并以开赌场、父母在日本出车祸、自己尿路感染需要动手术等虚假借口骗取邱某16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挥霍。
六、诈骗被害人俞某人民币13.8万元的事实
2015年9月,陈强通过世纪佳缘网上认识被害人俞某,同年12月份确立恋爱关系。自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陈强以父母在日本出车祸需要将骨灰移回国内、做生意等虚假借口骗取被害人俞某13.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挥霍。2016年4月14日,王春始账户支付俞某4040元。
七、诈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9.67万元的事实
2015年中秋节前后,陈强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陈某,并确立恋爱关系。自2015年中秋节前后至2016年除夕期间,陈强以父母在日本出车祸需要将骨灰移回国内、做生意、还赌债等虚假借口骗取被害人陈某9.67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挥霍。2016年1月30日,陈强支付陈某300元。
本院认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的危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本地区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五十万元以上。上诉人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世纪佳缘网上以结婚、谈恋爱方式与被害女性接洽,骗得对方信任后,又虚构其家庭(父母移居日本、出车祸双亡)、身份(海南万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的事实,隐瞒所背负巨额债务从相关被害人处以借款方式骗取钱财,“拆东墙补西墙”,来缓解相关被害人的追债危机,在没有其他合法收入的情况下,又将骗得的钱财以消费、挥霍方式维持与相关被害人的婚恋关系和博得相关被害人的信任。上诉人陈强共计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80.4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原判决认定陈强犯诈骗罪事实除陈强诈骗张某1人民币38万元一宗事实因二审新证据导致原判事实错误的外,认定陈强犯诈骗罪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涉及到的对同一犯罪数额,陈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或其他书证不一致的,存在包含关系,陈强供述的数额高于被害人陈述或其他书证表明的数额的,本院采较低数额认定。综上所述,原审认定陈强犯诈骗罪数额99.47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陈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相关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此,根据上诉人陈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刑初77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陈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尚淑峰诈骗二审刑事案
(2017)鲁05刑终15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13年6月,被告人尚淑峰化名张军在婚介所进行虚假信息登记后与被害人杨某1相识,以谈对象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杨某1现金129000元。
关于该起诈骗数额,原审法院认为,尚淑峰在2014年4月19日给杨某1出具了86000元的欠条,结合尚淑峰关于在与赵某2结婚后由赵某2找朋友借钱偿还杨某1的供述,能够认定尚淑峰系在与赵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杨某1的债务,即在尚淑峰离婚之后的2014年4月19日,给杨某1出具欠条时已扣除了之前偿还的金额,故可以认定被告人尚淑峰在2014年4月19日之前诈骗数额为86000元。对于2014年4月19日之后43000元的数额,被告人只对2014年6月9日的35000元予以否认,但该节有被害人银行帐户于2014年6月9日转入被告人银行帐户35000元的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故该起犯罪被告人诈骗数额认定为129000元。
二、2013年7月,被告人尚淑峰化名陈刚在婚介所进行虚假信息登记后与被害人刘某相识,以谈对象为名骗取刘某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刘某现金25000元、手机一部(价值2398元)、三星牌N8000平板电脑一台(价值3990元)。扣除被告人尚淑峰支付平板电脑的1450元,尚淑峰诈骗刘某29938元。
关于该起诈骗数额,原审法院认为,关于现金虽然被告人归案后供述为2万元,但刘某陈述为25000元,刘某的陈述与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刘某向该银行卡内打入25000元,之后该卡即由被告人实际控制,故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现金应当认定为25000元。关于手机,刘某陈述先是刷卡2398元购买了VIVO手机,因被告人嫌大,又刷卡加钱558元换了VIVOY20T手机,被告人只认可刘某花费2000多元购买了OPPO819T手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某购买VIVO手机后又加钱换了VIVO手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诈骗刘某的手机价值2398元。关于平板电脑,刘某陈述被告人支付了首付500元及之后的950元,与被告人支付三四个月分期的供述基本一致,故认定被告人支付了1450元。综合认定该起犯罪被告人尚淑峰诈骗数额为29938元。
三、2013年8月,被告人尚淑峰化名陈刚在婚介所进行虚假信息登记后与被害人赵某2相识谈对象,骗取赵某2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赵某2现金90000元。
关于该起指控,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淑峰虚构虚假身份经婚介所介绍与被害人赵某2相识后,虚构各种理由向赵某2骗取钱财,之后虽然与赵某2登记结婚,但赵某2在得知真实情况后与尚淑峰登记离婚,故不能因与赵某2结婚而否定与赵某2结婚之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赵某2实施诈骗行为的性质。对于诈骗数额,被告人尚淑峰归案后供述先给了他七八千元,后把有六七万元的银行卡给他,之后又借了赵某2一万多元,赵某2陈述将自己尾号517的农行卡给了尚淑峰,并先后存入90000元,赵某2的陈述与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起犯罪被告人尚淑峰诈骗数额为90000元。
四、2014年6月,被告人尚淑峰化名张军经婚介所介绍与被害人段某相识,以谈对象为名骗取段某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段某现金10000元、三星牌I9235手机一部(价值5030元),期间经段某催要,尚淑峰归还4000元。被告人尚淑峰诈骗段某11030元。
五、2015年2月,被告人尚淑峰化名郭磊,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彭某1相识,以谈对象为名骗取彭某1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彭某1现金34395.8元、OPPO牌N5117手机一部(价值1958元)、蓝魔牌19平板电脑一台(价值1000元),期间被告人尚淑峰归还15000元。被告人尚淑峰共骗取彭某122353.8元。
关于该起诈骗数额问题,原审认为:1、关于现金数额,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均为21000元,并有被害人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作证,足以认定;2、被告人通过被害人的银行卡提现或消费的金额,被告人供述2015年六七月份该卡一直由其控制,没有还给被害人,当时卡里有被害人的9000元,足以认定被告人占有该卡后取现或消费的均系被告人所为,合计22795.8元,根据被害人陈述,其汇入的7000元系他人支付给被告人的,另有被告人提现2000元系用于被害人修车,被告人存入现金400元,故该9400元应予扣除,应认定被告人通过被害人的银行卡实际取现或消费合计13395.8元;3、被告人骗取的手机、平板电脑,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一致,系被害人出资购买,故应以鉴定价值2958元作为诈骗数额;4、关于被告人还款金额,根据被害人陈述认定被告人还款15000元。综上分析,该起犯罪被告人尚淑峰诈骗数额为22353.8元。
六、2015年11月,被告人尚淑峰使用尚立军名义在婚介所进行登记,与被害人王某2相识,以谈对象为名骗取王某2信任后,编造理由骗取王某2现金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谈恋爱为幌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尚淑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将其购买的桑塔纳轿车抵偿给被害人赵某2,被告人骗取被害人段某的手机被扣押,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尚淑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三星牌I9235手机发还被害人段某;责令被告人尚淑峰退赔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129000元(其中尚淑峰亲属已退14000元)、刘某人民币29938元、段某人民币11030元(发还的三星牌I9235手机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彭某1人民币22353.8元、王某2人民币3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认定诈骗杨某1的事实,审理认为,上诉人尚淑峰虽辩称欠条经过篡改,但该欠条在一审庭审时尚淑峰经辨认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经二审核实,时间落款并无涂改痕迹,根据欠条能够确认在2014年4月19日之前尚淑峰欠杨某186000元。而2014年4月19日后35000元的诈骗数额,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至于尚淑峰父母代为偿还的14000元,系案发后的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对诈骗数额不予扣减。对诈骗杨某1数额不清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赵某2、段某、王某2知悉其真实身份、不构成诈骗”的上诉理由,审理认为,尚淑峰隐瞒其真实身份信息,虚构工作经历及财产状况,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即构成诈骗罪。至于被害人是否识破其真实身份,不影响尚淑峰行为性质的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大众轿车已抵给了赵某2,两人债务已全部结清”的上诉理由,审理认为,原公诉机关仅就尚淑峰与赵某2结婚前的9万元予以指控,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两人已作处理,该部分债权债务与之前的诈骗不能混同评价。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手机是是段某送的、不是诈骗”的上诉理由,审理认为,段某给尚淑峰送手机是建立在与尚淑峰虚构的“张军”谈恋爱的基础上,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予,而这种“恋爱关系”也恰是上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来的,故该手机应当属于诈骗的财物。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诈骗彭某1数额不正确的上诉理由,经查,尚淑峰持有被害人尾号816的东营银行卡共取现消费22795.8元,其中7400元系尚淑峰存入或转入,2000元系用于被害人车辆的维修,该9400元并未认定为诈骗数额;上诉人2206.49元网上购物消费亦未认定为诈骗数额。原审认定的诈骗数额不仅有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亦有尚淑峰自己的供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尚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真实身份信息,虚构工作经历及财产状况,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尚淑峰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有坦白、亲属退赔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尚淑峰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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