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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支付的租金需要计入预付账款吗?

 轻松财税彭怀文 2022-11-19 发布于四川

请问承租人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在确认使用权资产的时候,需不需要将已经在年初支付的租金确认为预付账款?

租赁方在确认使用权资产的时候,年初付了租金,但是租赁方并没有开始租用。所以这部分能不能算到借:使用权资产 贷:预付账款中呢?

解答:

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就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

因此,提前预付租金,分为两种情况:1.租赁开始日前;2.租赁期间。

1.在租赁开始前

由于租赁关系尚未开始,承租方还没有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提前预付的租金可以先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租金)

贷:银行存款

2.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时冲减“预付账款”: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和预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备注:未来预计收到的租金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预付账款(预付租金)
银行存款等(初始费用,如有)

3.在租赁期间提前预付租金的,由于已经确认了“租赁负债”,只需要冲减该科目: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在收到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专票注明税额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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