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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为什么系列18-所得税4

 左岸金戈财税 2022-11-21 发布于广东

关于所得税前面几篇主要以通俗化解释所得税,主要是以区别于教材的语言,让大家换个思维和角度来理解所得税。本篇一个例题数据,分别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性工具投资对比分析。让大家理解什么暂时性差异,什么是永久性差异,什么是递延所得税不计入所得税费用。当然本文只是让大家在前面三篇所得税基础上,加深对所得税的理解。例题是笔者自己编写的,可能会存在不严谨之处,考试请以教材为准!考试请以教材为准!考试请以教材为准!

一: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流通的股票2万股,每股市价11元,其中包含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1.5万,上述款项已经用银行存款支付。1月15日收到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19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5元。2020年1月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分得现金股利3万。2020年1月31日,每股市价9元。2020年2月5日将公司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甲公司收到35万。甲公司将其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019

2019年1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

        应收股利 2

        投资收益 1.5

贷:银行存款 23.5

备注:交易性金融资产此时账面价值为20万,计税基础为21.5万(注意不是23.5万,因为有2万应收股利,相当于你暂时垫付的,后面还会还给你)。也就是1.5万交易费用,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但是税法上需要计入计税基础。所以纳税调增1.5万。

2019年1月15

借:银行存款 2

贷:应收股利 2

备注:收到现金股利,作为购买股票时的暂时垫款的收回,不确认股息所得。不需要作调整。

2019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备注:会计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10万,而税法上此时不需要纳税,所以纳税调减10万。同时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30万,计税基础为21.5万,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

2019年税务处理

纳税调整(计算暂时性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成本为20万,税法计税基础为21.5万。纳税调增1.5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为10万。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0万。

所得税:

假设2019年会计利润为200万,除了以上案例涉及纳税调整,无其他纳税调整。所得税税率为25%。

第一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得到当期所得税)

计算税法上应纳税所得额=200+1.5-10=191.5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91.25*25%=47.875万。

第二步:计算递延所得额(得到递延所得税)

2019年12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30万,计税基础为21.5万。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30-21.5)*25%=2.125

第三步:分录表达

借:所得税费用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1.5-10)*25%=47.8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125

或表达为

借:所得税费用47.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7.875

借:所得税费用 2.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125

2020

2020年1月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分得现金股利3万。

借:应收股利 3

贷:投资收益  3

借:银行存款 3

贷:应收股利 3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以此项投资收益属于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应该做纳税调减3万。永久性差异。

2020年1月31日,每股市价9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2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2

备注:会计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12万,而税法上此时计税基础不变,所以纳税调增12万。同时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8万,计税基础为21.5万,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8万,计税基础为21.5万。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21.5-18)*25%=0.875。因为2019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2.125万,所以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1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0.875

贷:所得税费用   3

或表示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125

贷:所得税费用 2.1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0.875

贷:所得税费用  0.875

2020年2月5日将公司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甲公司收到35万

旧准则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

        投资收益 17

同时

借:投资收益 2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

(旧准则下此项投资影响会计损益金额=17+2-2=17)

新准则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

        投资收益 17

备注:此处置分录,会计影响损益为17万,而税法处置损益为=35-21.5=13.5,应纳税调减3.5万。

2020年所得税处理:

纳税调整:

A:2020年1月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分得现金股利3万。所以此项投资收益属于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应该做纳税调减3万。

B: 2020年1月31日,每股市价9元。会计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12万,而税法上此时计税基础不变,所以纳税调增12万。

C:2020年2月5日将公司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甲公司收到35万。会计投资收益为17万(不管旧准则下,还是新准则下都是5万,注意这个投资收益不是指“投资收益”这个科目,而是说此项投资会计上的损益影响金额),税法处置收益为35-21.5(计税基础)=13.5万。应纳税调减3.5万。

所得税:

假设2020年会计利润为200万,除了以上案例涉及纳税调整,无其他纳税调整。所得税税率为25%。将之前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处置时候转销。

应纳税所得额=200-3+12-3.5=205.5万,应纳所得税额=205.5*25%=51.375万。

借:所得税费用 52.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1.3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0.875  【出售时,将此前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冲回】

或表达为

借:所得税费用 51.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1.375

借:所得税费用 0.8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875

二:划归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流通的股票2万股,每股市价11元,其中包含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1.5万,上述款项已经用银行存款支付。1月15日收到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19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5元。2020年1月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分得现金股利3万。2020年1月31日,每股市价9元。2020年2月5日将公司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甲公司收到35万。甲公司将其划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019

2019年1月1日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21.5

        应收股利 2

贷:银行存款 23.5

备注:交易性金融资产此时账面价值为21.5万,计税基础为21.5万(注意不是23.5万,因为有2万应收股利,相当于你暂时垫付的,后面还会还给你)。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2019年1月15

借:银行存款 2

贷:应收股利 2

备注:收到现金股利,作为购买股票时的暂时垫款的收回,不确认股息所得。不需要作调整。

2019年12月31日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

备注:会计上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损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税法上此时也不需要纳税,所以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同时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30万,计税基础为21.5万,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

2019年税务处理

所得税:

假设2019年会计利润为200万,除了以上案例涉及纳税调整,无其他纳税调整。所得税税率为25%。

第一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得到当期所得税)

计算税法上应纳税所得额=200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

第二步:计算递延所得额(得到递延所得税)

2019年12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30万,计税基础为21.5万。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30-21.5)*25%=2.125.注意因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和处置差额最终不影响损益,所以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转回的影响也不影响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第三步:分录表达

借:所得税费用 47.875

   其他综合收益 2.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1.5-10)*25%=47.8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125

或表达为

借:所得税费用47.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7.875

借:其他综合收益 2.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125

2020

2020年1月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分得现金股利3万。

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3

贷:投资收益  3

借:银行存款 3

贷:应收股利 3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以此项投资收益属于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应该做纳税调减3万。此项属于永久性差异。

2020年1月31日,每股市价9元。

借:其他综合收益  12

贷:其他权益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2

备注:会计上公允价值不计入损益,而税法上此时计税基础不变,所以不需要纳税调整。同时资产负债表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18万,计税基础为21.5万,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18万,计税基础为21.5万。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21.5-18)*25%=0.875。因为2019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2.125万,所以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1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0.875

贷:其他综合收益  3

或表示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125

贷:其他综合收益 2.1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0.875

贷:其他综合收益  0.875

2020年2月5日将公司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甲公司收到35万

借:银行存款 35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2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21.5

       盈余公积1.5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95

借:盈余公积 0.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

贷:其他综合收益  2

备注:会计上处置,不计入损益,而税法处置损益为=35-21.5=13.5,应纳税调增13.5万。

在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会计将差价计入留存收益,但是根据税法规定需要根据规定纳税,所以将其进行纳税调整,这种情况下不论确认的应交税费还是前期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都是对应于其他综合收益和留存收益直接调整,不影响净利润。

2020年所得税处理:

纳税调整:

A:2020年1月1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分得现金股利3万。所以此项投资收益属于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应该做纳税调减3万。

B: 2020年1月31日,每股市价9元。会计上公允价值不计入损益,而税法上此时计税基础不变,所以不需要纳税调整。

C: 2020年2月5日将公司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甲公司收到35万。会计不计入损益,税法处置收益为35-21.5(计税基础)=13.5万。应纳税调增13.5万。

所得税:

假设2020年会计利润为200万,除了以上案例涉及纳税调整,无其他纳税调整。所得税税率为25%。将之前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处置时候转销。

应纳税所得额=200-3+13.5=210.5万,应纳税所得额=210.25%=52.625万。

借:所得税费用  52.625

      其他综合收益 0.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2.625

      递延所得税资产0.875

或表达为

借:所得税费用 52.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2.625

借:其他综合收益 0.8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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