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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在询问笔录中未注明通知家属情况,对申辩未进行复核,程序违法

 见喜图书馆 2022-11-22 发布于山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

(2020)最高法行申39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某(M)。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正塘坡**。

法定代表人肖向东,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唐向阳,局长。

再审申请人廖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天心分局)、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长沙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6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某申请再审称:公安天心分局天公(坡)决字[2017]第19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96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错误认定1961号处罚决定程序轻微违法,对廖某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1961号处罚决定和长沙市公安局2018年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0号复议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害人K的陈述、照片和证人彭某、胡某、万某、陈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廖某实施了抢夺K手机的行为。公安天心分局作出1961号处罚决定,对廖某行政拘留七日,符合法律规定。但公安天心分局存在询问笔录中未注明通知家属情况,对廖某的申辩未进行复核等程序违法问题,1961号处罚决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10号复议决定维持1961号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确认1961号处罚决定违法,撤销10号复议决定,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廖某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廖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廖某(M)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光琴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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