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从管理模式变更看趋势──《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征集意见解读

 天然气与法律 2022-11-22 发布于上海

11

22

本文约3500字,阅读约需6分钟

作者:金 浩    深圳能源燃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2年1116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函,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版本《条例》较201062日版本《条例》做出了多处修订。

十余年来,广东省燃气事业不断发展,气源结构、供求状况、燃气设施、燃气需求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管理的实际需要。

《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几点变化我认为特别值得关注。以下结合《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广东省未来燃气行业的政策及管控模式可能的变化趋势浅析解读。

一、进一步细化《条例》适用范围

在适用范围里,相较于现行版《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不适用《条例》的范围,进一步放宽市场监管范围,促进天然气行业向着市场化迈进。

《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条在不适用《条例》范围中,增加了“城市门站以外上游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及企业内部生产用的燃气项目。”

二、将燃气工作纳入规划及财政预算、促进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条,首次提出“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将燃气发展规划落实、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促进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建立部门协调细化管理分工

《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条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明确燃气监管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燃气管理工作,采取网格化、信息化等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燃气政策宣传、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条拟规定,“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加速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条拟规定,“鼓励、支持燃气行业运用信息化监控、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燃气。

地级以上市、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共用共享、分级监管的原则,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燃气经营企业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相互联通,实现数据共享。”

五、进一步明确气源应急及储备保障机制

相较于现行《条例》中对于应急气源保障的概念性要求,《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十四条拟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保证本行政区域至少三天的燃气应急供应能力。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机制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保证不低于年燃气供应量5%的储备。”

六、提高《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合格条件

相较于现行《条例》中对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要求,《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十条拟加入以下新设立条件,旨在进一步提升燃气企业经营服务质量:

1.企业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经营规模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3.企业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首次加入特许经营相关约定

相较于广东省现行《条例》一直对于特许经营相关的政策约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本次在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拟加入特许经营制度、协议、规则、评估、终止的相关约定,将特许经营管理的各项依据办法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 管道燃气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并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主体、区域、范围、期限等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特许经营协议】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范围以及期限;

(二)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四)燃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五)燃气设施的建设计划;

(六)安全管理规范;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应急保供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

(十)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规则】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特许经营协议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承担公共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责任,保障公共燃气设施、设备完好,保证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量值准确;

(五)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状况评估】 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和检查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履行特许经营义务,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追究责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权终止】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管理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一)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或者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存在重大违法影响正常经营或者持续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

(六)特许经营情况评估不合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保供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保障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的燃气供应。”

八、进一步规范供气关系

《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十八条拟加入对于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并针对用户端明确细化了用气安全规则。

九、强化施工作业保护

《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十二、五十三条拟加入“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等明确责任划分、费用划分规定。

十、夯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责任

相较于广东省现行《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本次在第五十五条拟加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机制,并在第五十六条中明确“发生涉及燃气的安全事故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国家、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保障措施力度,也在第五十七条中明确拟加入“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设施、设备、器材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修订草案送审稿》首次对于相关安全责任保险进行了鼓励、建议式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燃气用户投保燃气意外事故保险。”

结语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现行版本实施已逾10年,为我省燃气行业规范化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本次及时检视、促进《条例》修订一是强化燃气安全管理、二是推进燃气事业发展、三是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四是健全燃气管理体制。

对于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职责及管理范围的明确约定,将有效解决燃气管理职责、管理界面不清晰的历史问题,降低燃气管理过程中部门协调成本。

对于将燃气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及规划的明确,也将进一步解决目前广东省频繁出现的燃气规划建设不协调、存在规划用地不足、保护范围得不到保障、建设程序繁复、建设安全标准执行不力等问题。

通过从立法层面建立基本燃气经营秩序,尤其是对于燃气特许经营许可从取得到协议签订、规则、评估及取消规则的确定,将为燃气特许经营垄断、跨区竞争、定期审查与续期等问题的解决奠定基础,也为行政机关更好地处理燃气经营许可问题、整顿部分影响当地经济民生发展的不达标企业留下裁量空间。

本期编辑 | 夏诗岱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