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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震你你你一下!

 涌泉801 2022-11-23 发布于江苏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综合


11月2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在法律圈内成为议论的焦点,文中上诉风险提示注意事项是议论的中心问题,提示书这样说: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提示书中对于上诉原因不可取也进行了说明: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明辨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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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特邀北京京师刑事辩护律师丁海洋,以律师视角进行评论

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进行风险提示无可厚非,一审法院在立案时也会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尤其是针对客观存在没有诉讼利益的“恶意诉讼”等浪费司法资源的诉讼,确应告知风险,但目前的立法,诉与不诉、是否上诉的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然而,该法院的这份告知书显然意有所指,且充分体现了该院对法律和司法的错误价值取向。

第一,其以“发改率”低劝当事人“息诉”,显属不当。因为法律人读了同一本法律书,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不会有太大偏差的说法,显然是忽视了法律的魅力。法的魅力在于“争”与“论”,虽然法条是明明白白,但对证据的采信、对事实的认知、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同的法律人都会不尽相同。即便在法学界内部,也有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等不同流派,不同流派倾向的法律学者对法律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就同一案件,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可能与二审法官的认知完全不同,因此程序法设置了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目的就是在于“纠偏”。“发改率”低,恰恰说明二审纠错功能的降低,这本不是什么好事。如果无视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律人的不同认知(不考虑渎职因素),仅“发改率”低来奉劝当事人“息诉”,显然是对法律精神的亵渎,是对法定上诉权的蔑视。

第二,以“律师费”、“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等足以挑动大众敌视律师的语言来提示所谓“风险”,这种贬损律师的论调不能认同、不可认同。律师是依法履职的、市场化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提供有偿服务(非财政开支)是天经地义的,无可指责。毋庸讳言,实践中确有“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但实属个案。

第三,所谓“置气”、“赌气”而上诉只会让你更生气之说,显然也是对司法功能的歪曲。当事人之间之所以有诉讼,就是因为存在“纷”和“争”,司法的功能即是定纷止争,并且很多时候,“纷”出高下,“争”出是非,具有重大意义。某人因铁路餐车一张发票问题将原铁道部告上法庭,改变了铁路系统餐车“从不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孙志刚以命抗争违法“收容”,推动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这样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事件还有很多,你能说都是“置气”、“赌气”而没有意义吗?如果大家遇到纷争都忍气吞声,那法院就可以关门大吉了!

总之,提示风险是必要的,但减少“恶意诉讼”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应通过立法来解决,而不能以贬损律师的社会价值、置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与不顾,进行“息事宁人”式的“劝导”。如此,有违于法律精神,与法律人的职业精神背道而驰。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丁金坤 评论认为:

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应该中立,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律师代理上诉也要慎重。前段时间一个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家属来咨询上诉。我评估后认为,二审无罪翻案难,罪轻辩护可行性大。结果没有谈拢。是否上诉,应该以专业评估来说话。刑事辩护律师首先应该想到无罪辩护,再是罪轻,但要充分注意有无新证据,新观点。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王才亮 就此评论认为:

我们国家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制度都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只有四种情况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法律设立上诉制度的本质是要求一审法院公正的裁判案件,也允许当事人只要不服就提起上诉,让上级法院来审查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得当。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区法院只能是负责一审案件,有什么权力用明为提示,实为恐嚇的方法来干扰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依我几十年的律师工作经验,凡是一审法官对当事人的上诉权说三道四的,多半是心中有鬼,害怕当事人上诉。这个提示书,说轻一点是对上诉制度的错误认识,说重一点是妄议和攻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当然张店区法院起草和发布这个提示书的人不一定是一线办案的人,但无论如何这个提示书明显是越界了。

最高法院、山东省高院和淄博市中级法院怎么看这个提示?立法与其他强力机关怎么看这个提示?法学院的老师们怎么看这个提示?社会公众怎么看这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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