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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能自行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重新选聘前期物业吗?

 热事聚焦 2022-11-24 发布于陕西
以物业销售为时间节点,在初始登记后到物业销售前,选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是建设单位的权利;物业开始销售后到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合同的解除权只能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共同协商行使,建设单位不能擅自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为,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来看,物业销售后,建设单位的物业所有权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形式转移给业主,建设单位与其他业主共享管理权。因此,如果建设单位随意解除合同,必然会造成物业管理的无序或不稳定,严重损害全体业主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所以,在小区房屋开始销售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如果确实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建设单位在此期间没有权利再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即便是征得业主同意,建设单位也没有权利再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之规定,在小区房屋销售后,解聘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依法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综上,房产出售后,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决定解聘、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除非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授权建设单位代为行使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否则应由全体业主按照法定程序表决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人,以保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成员权。

信息来源:微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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