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所以,在小区房屋开始销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如果确实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建设单位在此期间没有权利再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即便是征得业主同意,建设单位也没有权利再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之规定,在小区房屋销售后,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依法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综上,房产出售后,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决定解聘、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除非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授权建设单位代为行使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否则应由全体业主按照法定程序表决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人,以保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成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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