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86期文章 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即将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大多以日后上市为目标,应当以上市准则要求为指导,构建稳定明晰的股权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治理与控制体系。本文就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稳定性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三大方面提示以下要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持续经营 1.持续时间:公司上市要求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2.起算点:持续经营期限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起计算,若满足下列条件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起计算。 (1)在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若按照“评估值”等其他方式折股,则持续经营时间从股改后开始计算,而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起计算。 (2)股改为整体变更设立。即以原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权结构为基础整体改变公司形式,不得以整体改制方式重新发起设立。 (二)注册资本 1.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已缴足,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用作出资的资金、知识产权或其他资产应当能合理说明其来源,各项权属证明资料齐全。 3.公司账面净资产额不得低于实收股本。若因注册资本未缴足所致,则应敦促股东缴足注册资本。 4.若在注册资本缴足情况下,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低于注册/实收资本,则可通过减资或溢价增资的方式解决。 (三)生产经营合规且稳定 1.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业务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否则应当对经营业务进行调整。 2.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因此如果公司经营业务较为分散,则需在报告期前完成调整。若在报告期内对其他业务进行剥离,经剥离后多种业务变为一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而不符合上市要求。 (四)股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实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五)诉讼与仲裁 应对公司进行中的或可能发生的诉讼和仲裁进行梳理,能达成和解的尽快达成和解,未履行完毕的尽快履行,避免股改后公司承担原公司诉讼仲裁产生的债务,或诉讼仲裁导致股改后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 二、股权结构稳定性 1.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2.报告期内公司不得发生分立。 3.若公司股权分散、暂无实际控制人,则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不稳定的风险,可由持有超过半数表决权以上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该等股东共同控制公司,或全体股东签订协议书,约定各方均不谋求共同控制公司,确认目标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4.目标公司股东受让股权的价款不得存疑,如价款相较于股权代表的公司净资产过高或过低,可能存在股权纠纷的风险,导致股权结构的不稳定。 5.目标公司的股东不得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所持股权发生变动或产生纠纷的事由,如单位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负债过高、个人股东巨额出资无法合理合法说明来源等。 6.对工会持股、信托持股、隐名股东、代持股,及以目标公司股权为对价以上市为目标的对赌协议等进行清理。 7.目标公司的外方控股股东不得为境内居民所控制(禁止返程投资),股改时应对此进行清理。 8.股改时应对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质押的情况进行清理。 9.应注意目标公司的直接/间接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若超过,应进行清理。 10.注意是否存在国有或集体股/资产产权不清晰的现象,避免存在侵占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嫌疑。 三、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一)制度 1.公司章程的设计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治理体系,并依照会计准则要求适用恰当的会计计量方式,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2.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发生重大变化。 3.应当关注目标公司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是否与控股股东存在混同的情形。如:目标公司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除独立董事外,其他构成与其控股股东的完全一致。 4.应注意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情形。 5.关注目标公司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在股改前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时是否完成规定程序。 6.建议目标公司咨询会计师事务所保障会计政策适用的恰当性和财务状况的规范性。 (二)人员资质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资格。 2.目标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三)财务 1.关注股改前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公司款项是否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量占用。 2.关注股改前的关联交易问题,关联交易价格应当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3.若使用持续计算经营期限,应关注股改前公司利润、现金流、营业收入是否满足条件。关注股改后目标公司总股本、无形资产比例能否符合A股发行条件。 四、特殊改制的审批手续 某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变更公司性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1.改制公司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改制行为须报经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改制公司属于金融行业的,应当依照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3.改制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法》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往期同系列文章: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1:有限公司章程对董事长选任程序约定的效力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2:如何理解累积投票制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3:如何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累积投票制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4:股东会可否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5:公司章程可否将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设置为全体一致通过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6: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东的“董事提名权”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7:“股东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约定是否有效?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8:伪造股东签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9:控制公司的要点(上)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10:控制公司的要点(下) 声明: 1.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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