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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郭某6880元从烟酒店购买了8件“海之蓝”,每件860元

 草容生 2022-11-25 发布于重庆
河南,郭某6880元从烟酒店购买了8件“海之蓝”,每件860元。郭某和朋友聚会饮用后出现心慌等不适现象,被送往医院,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怀疑饮用的酒有问题。

郭某随后投诉烟酒店销售假酒,经过鉴定,确属假冒酒。郭某要求烟酒店赔偿因饮酒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4000多元。

烟酒店认为酒本身质量没有问题,郭某住院不是饮酒导致。双方为解决争议,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共同对购买的酒进行质量鉴定,待责任确定后,由过错一方承担相关费用。

经过鉴定,白酒的甲醇、氰化物、铅等含量均符合标准,检验合格,没有质量问题。烟酒店依据鉴定结论,认为郭某的医疗费等不应当由自己承担。

但毕竟烟酒店销售的是假冒酒,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规定,质量监督局认为白酒检验合格,社会危害性较小,予以从轻处罚,罚款20000元。

由于郭某和烟酒店之间无法达成调解,郭某只好起诉到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等4000多元,同时要求十倍赔偿68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白酒检验合格,而且质量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显示白酒不存在产品缺陷,符合质量标准。这种情况下,郭某主张因为饮用烟酒店的白酒而住院,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郭某十倍赔的主张,由于白酒经检验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

但是烟酒店销售假冒酒,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应当支付郭某三倍赔偿金20640元。

一审判决后,郭某和烟酒店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双方的上诉。

@荔枝看法

烟酒店销售假冒酒,侵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有白酒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

即便白酒经过鉴定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然不能免于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主张十倍赔偿,前提应当是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经过鉴定白酒质量没有问题,十倍赔偿也就没有依据。

但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来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烟酒店销售假冒酒属于事实,否成欺诈,法院由十倍赔偿调整为三倍赔偿,于法有据。

虽然郭某主张医疗费等损失,但基于烟酒店的白酒没有质量问题,在郭某没有其他证据住院和饮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向烟酒店主张赔偿并无依据。

况且双方还就此订立了协议,基于白酒的质量是否有问题,确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在白酒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郭某要求烟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也不符合约定。

烟酒店也因销售假冒酒,被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相比销售6880元,真的是得不偿失!

除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外,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还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说销售假冒酒,无论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责任,都是在严厉打击假冒这一违法行为,真诚劝诫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要涉及假冒酒,否则后果很严重!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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