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杜小波
编辑:萧大侠
![]()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适用原则 SAI DE QIN 做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都熟悉以下两部法律及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8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实践中,对采购人而言一个最大困惑就是:一个采购项目应该遵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还是两者都需要遵从?今天我们就借此培训课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培训大纲: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原则一、招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关系《招标投标法》属于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下位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得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如有冲突的,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和完善,使得《招标投标法》更具实际操作性。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条例的关系也是如此。 二、从采购人单位性质,判定一个采购项目是遵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相对容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只要其采购资金额度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须遵从政府采购法。 从采购人性质上,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畴。故此,无论其采购工程、货物还是服务,均不需要遵从政府采购法。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采购人自愿选择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投标过程需要遵从招标投标法。 三、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原则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招投标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即使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的,程序性问题适用《招投标法》,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实体性内容,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如在进行招投标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模式选择、采购方式的确定及代理机构的选择等实体性问题,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在进入招投标环节后才适用《招投标法》。同时,在招标投标环节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流程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比招标投标流程长。而招标投标环节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中标供应商的确定。而此后采购合同的签订、投诉与质疑、监督与检查等环节优先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 ━ ━ ━ ━ 培训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几点差异 1、监督机关不同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相应的监管部门,而是授权国务院,由国务院进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关于废标和否决投标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招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据此可知,《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才可废标,而《招投标法》则规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才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利息规定不同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据此可知,《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退还利息,而《招投标法》规定了退还利息。 4、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要求不同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招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实践中,两部委指定不同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多家媒介的存在使得供应商获取信息时间成本更大,容易错过交易机会,进而降低了采购项目的竞争性。 5、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时限规定不同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三、简单方法判定《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适用范围*从采购人单位性质,判定一个采购项目是遵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相对容易。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只要其采购资金额度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须遵从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可以不遵从政府采购法采购;但是,当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 2、企业采购(特别是国有企业采购) 从采购人性质上,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畴。故此,无论其采购工程、货物还是服务,均不需要遵从政府采购法。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采购人自愿选择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投标过程需要遵从招标投标法。 3.在实践中 在实践中,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确定为招标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遵从招标投标法;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则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在实践中,无论是企业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如生产物资,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自愿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须要遵从招标投标法。 四、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原则结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四条,《招投标法》第二条、第三条,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1、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招投标法;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即使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 主讲人杜小波正在讲课 知识点: 1、政府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的,程序性问题适用《招投标法》,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实体性内容,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如在进行招投标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模式选择、采购方式的确定及代理机构的选择等实体性问题,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在进入招投标环节后才适用《招投标法》。同时,在招标投标环节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流程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比招标投标流程长。而招标投标环节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中标供应商的确定。而此后采购合同的签订、投诉与质疑、监督与检查等环节优先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 ━ ━ ━ ━ 提问环节: 问题一: 招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关系?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起草制定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起草制定的。 2、《招标投标法》属于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下位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得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如有冲突的,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和完善,使得《招标投标法》更具实际操作性。 公司领导就“上位法与下位法”一知识点为大家展开普法教育,讲解了中国法律的基本构成及关联 问题二: 是否可以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从招标投标法?工程以外的一切政府采购活动仅需遵从政府采购法吗? 参考答案: 政府采购工程在规定额度以上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既需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又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属于两部法律同时约束的采购行为。
![]() 作者:杜小波 编辑:萧大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