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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会入会服务月】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八)

 高艺哲 2022-11-26 发布于辽宁
11月份是市总工会“建会入会服务月”,为提高全市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建设的认知度,提升全市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水平,市总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作部编写了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供大家进行学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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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

A

报告选举结果是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的具体体现。而现实中,不按规定报告选举结果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根本不报告,有的电话告知一下,有的虽书面报告,但内容残缺、错误百出的问题大量存在。《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应该讲,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完成各项选举任务后,应将选举结果及时报告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也是《工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报告形式。基层工会选举工作全部结束后,新一届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当尽快将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报告。

(2)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尽量详细,不能只简单报告几个当选人的名单,具体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应到会员或会员代表数、实到会员或会员代表数,参加选举的人数;各项选举的具体方式;选举的结果;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时间等。报告还应附录以下文件材料: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议程;选举办法和选举主持词;选票样式;计票结果报告单;当选人员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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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工会怎样批复基层工会选举结果?

A

这是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基层工会在提交书面报告后,一些上一级工会迟迟不予批复,有的拖延二三个月,有的拖延时间超过一年。还有的虽书面批复,但内容不详,很不严肃。导致基层工会领导班子长期处于“非法”状态,新成立的基层工会无法进行法人资格登记,换届的基层工会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给基层工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鉴于此,特别规定“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目的是督促上一级工会及时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1)批复时间。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对基层工会选举工作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2)批复同意。如果同意选举结果的,应批复同意。批复同意的必备内容:一是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是工会主席、副主席名单,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三是任期时间和任期起始时间。

(3)批复再选。如发现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不得批准,应书面批复,要求重新选举,并说明理由。坚决维护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的严肃性。

注意:上一级工会的批复,是对下一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有效性的确认,要么批准、要么不批准,而不能任意改变下一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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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为什么从选举之日起计算?

A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任期开始时间问题还引发了不少争议。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其重要意义在于:

(1)维护了制度权威。任期制是工会组织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一些基层工会干部缺乏任期意识和任期责任,一旦当选,就忘记了任期,到期不换届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甚至超过10年不换届,妨碍了会员或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些基层工会因违反规定长期不换届,导致工会干部缺乏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作为问题严重,会员意见比较大,给基层工会形象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2)厘清了理论困惑。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可以看作会员和会员代表把管理和处理工会事务的权力授权给了工会委员会。授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就是任期。不论是新成立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举,还是基层工会组织的换届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过程的完成,标志着新的基层工会领导班子的成立。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在主持选举出新的工会委员会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就开始履行职责。所以,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应从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之日开始,到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下一届工会委员会终止。

(3)解决了现实问题。从工作实际看,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出工会委员会到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中间有一段时间。如果任期从上一级工会批复之日起计算,本届工会委员会在这一段时间就处于“非法”状态,带来的问题是:这一段时间本届工会委员会能否履行职责?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效?名不正则言不顺,所以,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应从选举之日起计算。

109

怎样把握基层工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特殊情况”?

A

提前或延期换届是基层工会时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至于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没有具体规定,只能根据工作实际酌情把握。

(1)关于提前换届的特殊情况。大致情况有: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会员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单位工会委员会代表性不强,需要组建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未满,但委员发生缺额较多,导致工会工作无法正常运转;基层工会委员会严重不作为或乱作为,会员满意率较低,会员或会员代表强烈要求撤换或罢免;等等。

(2)关于延期换届的特殊情况。大致情况有:多数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被选派外出工作,无法按期换届;遇到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的,需要紧急处理,无暇筹备工会换届;任期届满时,单位接到紧急任务,需要全力以赴完成;会员或会员代表外出较多,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发现基层工会组织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调查处理;等等。

110

基层工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应注意哪些问题?

A

任期制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基层工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实际上是变更了任期,这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遵照相关规定,注意以下问题:

(1)履行报批程序。基层工会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由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理由。接到报告后,同级党组织可以口头回复,也可以书面回复。上一级工会应书面正式批复,如上一级工会同意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将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决定,通知所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2)提前换届时间。关于提前换届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也无法作出规定。因为提前换届大多基于客观原因,事前是无法预知的,从道理上讲,提前时间是不受限制的。

(3)延期换届时间。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半年时间足够基层工会为换届作准备,前面加上“一般”也为特殊情况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留下了空间。这样既明确基层工会应及时换届,防止延期时间过长,也照顾到了基层工会的实际情况,留足了换届的准备时间。从导向上看,有利于促进基层工会任期的规范化制度化。

(4)延期换届次数。实践中,有人会问:可以延期换届几次?这一点没有规定。但就常理而言,延期一次,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换届工作,再延期一次勉强可以理解,第三次再延期,就难以理解了,给人以变相拖延换届之嫌。同时,总的延期时间以不超过一年比较合适。

111

为什么强调上一级工会要督促指导基层工会按期换届?

A

不按期换届问题,主要原因是基层工会届期意识不强,但与上一级工会督促指导不力也有很大关系。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为什么要强调这一规定呢?基于以下理由:

(1)关乎主体合法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工会法》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职期限届满后,就应该换届改选。如果不换届改选,就违反了《工会法》的规定,严格来讲,这样的工会领导机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关乎工会活力问题。按期换届是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需要。一个组织,通过有效调整人员,充实新鲜血液,可以有效激发组织的活力。从调研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基层工会不按期换届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基层工会长时间不换届,有的甚至超过10年不换届,基层工会缺乏活力,职工意见比较大,个别地方还引发了“官司”。通过换届选举,可以把那些不宜从事工会工作或不称职的工会干部进行调整,同时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有一定能力水平、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的人员选上来,有利于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

(3)关乎履行职责问题。不按期换届问题,基层工会有责任,而上一级工会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上一级工会领导下一级工会,就应当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否则,就属于失职行为。基层工会委员会未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批准,擅自拖延换届选举的,属于违背组织原则和侵犯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上一级工会应给予严肃批评,并会同同级党组织约谈工会主席,督促其依法进行换届选举,而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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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而调动工作时应履行什么程序?

A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这是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的组织程序,也是任职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违反规定随意调动其工作。《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述规定属于保护性条款,旨在保护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基本要求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规范的操作程序是:

第一步,提出要求。行政方应向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调整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二步,讨论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讨论,如同意调整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的,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向行政方回复同意。如不同意调整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的,向行政方回复不同意,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进行补选。如同意调整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的,应及时补选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然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候选人是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补选,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可等额选举,也可差额选举,差额人数没有规定。如候选人不是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直接选举新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为委员,然后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为主席、副主席。

第四步,报告批复。补选结果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基层工会接到批复后,进行工作交接,及时办理工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补选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剩余的期限。

113

哪些情形下可以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A

关于罢免基层工会组成人员问题,《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都有规定,但都没有明确罢免的法定情形和具体程序。2016年10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这一规定明确了三个程序:一是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民主测评;二是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三是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但罢免的法定情形仍然没有明确。

为此,《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一)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二)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罢免。”这一规定,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下可以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三种情形下可以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下面具体分析。

(1)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这是针对基层工会、副主席作出的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的对象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民主测评不是为测评而测评,应有跟进的制约措施。如果第一次民主测评结果为不满意,可以视作警告的话,那么第二次民主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说明不称职的可能性很大,可以予以罢免。

(2)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这是针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作出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会法》司法解释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严重过失”的情形是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果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用人单位不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他们也失去了先进性,可以予以罢免。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也是针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作出的规定。如果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具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已经失去了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条件,可以予以罢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职务。

(4)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这也是针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属于兜底性条款,即除前述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看似不够具体,但包括了许多不便列举的情形,根据实际酌情处理。比如,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存在违反党的纪律、道德败坏、作风懒散、脱离群众、不敢担当等行为,失去大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信任时,都可以予以罢免。

114

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具体操作程序是怎样的?

A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届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考察。经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一规定的第一款明确了提议罢免的主体,第二款明确了罢免的具体操作程序。

(1)提议罢免的主体。从道理上讲,每个会员或会员代表都有权提议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仅仅一个会员或会员代表是不够的,必须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定的提议主体是基层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本规定明确了三个主体:一是本届工会委员会;二是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三是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之所以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主要理由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应有权提出罢免他们的提案。

(2)罢免的具体操作程序。综合梳理研究相关规定,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具体操作程序分三步:

第一步,考察。由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对提议罢免对象进行考察,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

第二步,投票表决。经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应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

第三步,批准。投票表决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里的“批准”属于对罢免有效性的程序性确认,除存在违反规定程序问题外,上一级工会不能改变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注意:新的规定没有把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作为罢免的第一道程序,主要理由是,具备法定情形的,才可以提议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对主席、副主席而言,连续两年民主测评不满意的,属于罢免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接到罢免提议后,罢免程序应正式启动,上一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首先进行考察,核实罢免理由。最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115

怎样补选基层工会主席?

A

实践中,经常遇到补选基层工会主席的问题,社会关注度比较高。为此,《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综合相关规定,补选基层工会主席应把握以下关键问题:

(1)关于补选时间。当基层工会主席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及时”是多长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不超过半年。因副主席主持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2)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可以是本届工会委员,也可以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但应按民主程序产生,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然后进行补选。

(3)关于补选程序。因候选人的身份不同,补选程序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候选人是工会委员的,可以由本届工会委员会选举,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可以等额,也可以是差额,差额人数没有规定。二是如果候选人不是工会委员的,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工会委员,这一环节必须差额,差额率不得低于5%,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为主席,这一环节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差额人数没有规定。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候选人为主席,但必须差额选举,差额率不得低于5%。

实际操作中,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由本届工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后,启动补选程序。

第二步,依照民主程序产生主席候选人,一般要经过事先考核、征求会员群众意见,由本届工会委员会正式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步,进行补选,一般情况下,如果原来采用的是直接选举的方式,那么补选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如果原来采用的是间接选举的办法,那么补选也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进行,以便做到补选与正式选举的方式、民主程序大体相同。当然,如果本届工会委员会产生时,选举办法对补选主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也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届委员会产生时的选举办法。

第四步,补选结果应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的,补选程序全部完成。

116

怎样补选基层工会副主席、委员?

A

补选基层工会主席有明确规定,而补选基层工会副主席、委员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随意补选呢?不能随意。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遵守《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原则和精神,比照补选基层工会主席的办法,来补选基层工会副主席、委员。

(1)关于补选副主席。第一步,由本届工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后,启动补选程序。第二步,依照民主程序产生副主席候选人,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三步,进行补选,如果候选人是工会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可等额,也可差额,差额人数没有规定。如果候选人不是工会委员的,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这一环节必须差额,差额率不得低于5%,再由工会委员会补选为副主席,这一环节可等额,也可差额,差额人数没有规定。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候选人为工会副主席,但必须差额选举,差额率不得低于5%。第四步,补选结果应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的,补选程序全部完成。

(2)关于补选工会委员。与补选主席、副主席的程序大致相同,只有一点区别,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补选工会委员,差额率不得低于5%。工会委员只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补选,工会委员会无权补选委员!

注意:补选副主席与补选主席一样,如果原来采用的是直接选举的方式,那么补选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如果原来采用的是间接选举的办法,那么补选也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进行,以便做到补选与正式选举的方式、民主程序大体相同。当然,如果本届工会委员会产生时,选举办法对补选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也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届委员会产生时的选举办法。

117

补选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任期怎样计算?

A

实际工作中,围绕补选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问题产生了不少争议,有的主张,补选后应重新计算任期或延长任期,为此还到法院打“官司”。《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这一规定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了补选工会主席的任期问题。

基层工会主席的任期与本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是一致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主席、副主席、委员是工会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可以更换,但领导机构的任期不能改变,不能为某个人而改变任期。因此,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也就是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中剩余的时间。

同样的道理,补选的副主席、委员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118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怎样选举产生?

A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基层工会领导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关于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坚持做到“三同时”。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做到同时推荐、同时选举、同时报批。

(2)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方式。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有两种选举方式:一是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二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至于是否差额,没有规定,可等额,也可差额。

(3)委员人选的限制条件。因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专门组织。在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上,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同级工会委员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以,基层工会的主要领导及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的人员应任职回避,不应担任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4)任期与补选问题。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补选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如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来选举。如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不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先补选为委员,再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来选举。补选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来选举。至于是否差额,没有规定,可等额,也可差额。补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剩余期限。

119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A

基层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同属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这里顺便予以回答。

(1)二者的联系。主要有:一是均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均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三是二者的任期同时开始,同时终止。

(2)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一是地位不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者在组织关系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二是职责不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工会委员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面主持工会工作,二者在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上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120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

A

从性质上看,女职工委员会,在女职工工作领域虽有一定的领导机构性质,但从总体上看,更多的是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注重提高女劳动模范、一线女职工和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者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上述规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的主导下,有两种产生方式:

(1)协商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可以不通过选举产生,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在保证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协商方式和协商范围由工会委员会决定。

(2)选举产生。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具体操作上,可以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安排在同一时间召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同时,选举女职工委员会。当然,也可以单独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至于是否差额,没有具体规定,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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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怎样选举?

A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属于基层工会的范畴,与用人单位工会相比,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怎样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呢?《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理解和落实这一规定,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准确把握“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的基本形态是工会委员会。当前,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名称有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总工会、工会工作委员会等四种形式,村(社区)工会的名称有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两种形式。《中国工会章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除工会工作委员会外,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成立的工会组织,无论叫什么名称,其基本形态都属于工会委员会。

(2)准确把握“如进行选举的”。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工会联合会的建立应遵循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也可以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推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应依照《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举会员代表,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

以上两种方式,一种是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一种是推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无论哪种方式,委员会的委员名额都必须符合《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席、副主席应选举产生。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但都必须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选举。

(3)准确把握“参照执行”。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均应选举产生,而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和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代表或委员不一定通过选举产生,但主席、副主席应通过选举产生。所以,“参照”的意思是,凡涉及选举事项的,应分别依照《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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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集团公司工会与下属单位工会的组织关系?

A

这是集团公司工会特别是中央企业工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其实,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集团公司工会与下属单位工会是什么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工会经费怎么上缴。2018年9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明确了有关问题,但有的问题不够明确。这里,就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回答。

(1)关于集团公司工会与下属单位工会的组织关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集团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实行直接领导。不在母公司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以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其工会组织关系、经费关系等明确在所在地工会,在所在地工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并按期换届,参加所在地工会组织开展的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工会的领导,参加集团工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具有集团特点的工作和活动等。铁路、民航、金融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所属企业集团子(分)公司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集团公司工会对总部所在地的下属单位工会实行直接领导。这里的领导包括工会组织建设、工会工作、工会经费收缴等方方面面。

二是总部所在地以外的下属单位工会,由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工会的领导。这里所说的集团公司工会领导,更多的是指对某些工作方面的指导。

三是铁路、民航、金融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所属集团公司工会对下属单位工会实行直接领导,不受地域限制。同时,接受所在地工会的领导。以集团公司工会领导为主,所在地工会领导为辅。

(2)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工会经费的上缴。经费问题是最为关注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集团工会经费,通过经费留成、上级工会补助、集团行政补助支持等方式解决。”第二十条规定:“集团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铁路、民航、金融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所属企业集团子(分)公司除外。”“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其工会经费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给集团工会,由集团工会按比例上缴上级工会。集团工会与所在地子(分)公司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集团工会确定。”“企业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子(分)公司,工会经费上缴所在地工会。集团工会可与其子(分)公司所在地工会协商,从子(分)公司上缴所在地工会经费中明确一定比例上缴集团工会。”根据上述规定,注意把握三个问题:

一是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对总部及总部所在地下属单位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上缴。总部及总部所在地下属单位工会经费的留成比例,由集团公司工会确定。

二是总部所在地以外下属单位工会经费,按组织隶属关系,上缴所在地工会。至于集团公司工会能否从总部所在地以外下属单位工会收缴经费?收多大比例?由集团公司工会与所在地工会协商确定。但针对在京中央企业有一个规定,可查阅2009年9月25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京中央企业工会经费拨缴、管理和监督的暂行办法》(总工发〔2009〕45号)。

三是铁路、民航、金融等所属集团公司负责下属单位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和上缴。至于给所在地工会的上缴比例,另有专门规定,铁路系统可查阅1983年1月24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铁路工会经费上交和留用比例的批复》(工发财字〔1983〕3号);民航系统可查阅2004年6月11日印发的《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调整民航系统工会领导关系后有关工会经费问题意见的通知》(工财字〔2004〕46号);金融系统可查阅2000年6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对〈中国金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批复》(工函字〔2000〕57号)。

内容摘自《学习强会》

来源:市总组织和基层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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