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在2021年8月5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购买了某小区一楼的住宅商品房,房屋前有一小片绿地,还可以改造成亭台楼阁,风光无限。 开发商交房后,王某将自家门前的绿化土地进行了封闭管理,据为私有,不准本幢业主的人员出入散步,这也引发了一楼业主与小区其他业主之间的纠纷。 焦点问题: 王某自家房前的绿地可否由王某自由支配使用,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属于谁? 大宝剖析: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原则,例外情形是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那么何谓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情形呢? 针对本案而言,王某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拥有他门前的绿化土地呢? 一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以合同或广告等形式明确告知购房人,门前的绿地可以由王某所有。契约自由,只有双方约定好了才具备法律效力。 二是开发商需具备转让出售该绿地的权益。若开发商对该绿地无转让的权益,自然也不能任由其转让。所以,开发商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才可。原则上小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若要突破此原则则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此权属性质。 三是应满足一楼之外的其他业主的知情权。开发商在销售一楼商品房时要提前告知小区内所有其他业主,明示一楼前的绿地可以为一楼所有者使用。 另外,因为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王某对门前的绿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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