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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中止对小孩的探望权

 szb法律人 2022-11-26 发布于江苏
案情简介
左邻右舍人人皆知卞女士水性杨花,在短短六七年的时间里已经嫁过了三任丈夫。
凭借几分姿色的卞女士,爱好钱财,平时也是挥霍无度,非名牌衣服不穿。
卞女士的现任丈夫王某是一心为家,平时也都以家为重,对其妻子卞女士也是呵护有加,倍加恩宠,一心希望与卞女士共度人生良辰美景。
想像是美好的,事情的发展也常常是事与愿违。
生活五年后,王某还是无法继续忍受妻子卞女士的种种不良嗜好。最终王某还是选择了离婚。
对他们的儿子小王抚养权,双方约定由男方行使,女方可在周未进行探望。
可最近卞女士患了心理方面的疾病,在探望小孩的过程中时常有暴力行为,还会无缘无故的打小孩,此时,可否要求卞女士中止探望权。
问题焦点
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出现有不利于小孩成长的情况,是继续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探望权,还是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大宝讲法
无论父母有什么不当行为,正常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爱都是无私而伟大的。
探望小孩是父母的法定权利,是不能剥夺的,但也有例外情形,这就是在行使小孩探望权时不能对小孩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要以有利于小孩成长为原则。
卞女士作为小孩的母亲是有权利对小孩进行探望的,可因为卞女士患有心理精神上的疾病,且在探望过程中会对小孩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形下,是可以中止卞女士对小孩的探望权的。
此处的中止,非为终止,待卞女士身体状况恢复好了,就可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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