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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技能|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见喜图书馆 2022-11-27 发布于山西

本文选自潘申明、刘浪、张蕾、江海昌:《公诉岗位必备素能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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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意义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关乎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资格的问题,它是一道门槛,证据是否合法决定了证据能否进入裁判者的视野,能否由裁判者进一步权衡其证明力大小,进而以合法的证据来建构案件事实的问题。不合法的证据,如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将会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禁止不计代价、不择手段、不问是非的真实发现。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均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一种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另一种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为了化解巨大的破案压力,或者是为了“破案立功”,个别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了尽早破案,不惜采用非法方法获取证据,有的直接采用刑讯逼供或者指供诱供的手段获取口供,在获取口供之后,为了寻求其他证据对口供进行印证而不惜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其他证据。如通过狱内侦查、指认辨认等来强化口供的证明力,这样往往会酿成冤假错案。因此,必须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性制裁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侦查中的违法取证,净化在案证据,防止虚假、错误的证据干扰司法人员的视线,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02
刑事案件中如何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

排除非法证据的前提是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发现非法取证的首要线索来源就是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受到暴力、威胁取证的证人、被害人通常是最有发言权的。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常也最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积极性。所以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时,检察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当然也应让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的种类及具体线索,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材料或线索,并记录在案,方便公诉人进行调查核实,同时也可防止相关当事人滥用其诉讼权利,影响刑事诉讼效率。检察机关若要有效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还应仔细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从证据材料的细微之处,从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案外的情状等入手,查找相关的线索。

具体审查的重点内容如下所示:

  1. 案件破获经过是否合理以及侦査机关(部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侦查机关(部门)侦破案件的思路如果从一开始就错误了,很可能就会抓错人。如果抓错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为了“突破口供”,尽早破案,后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就可能难以避免。因此,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审查的就是案件的破获经过,审查侦查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和过程是否合理。

  2. 侦查机关(部门)使用的技术侦查措施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能实施否则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不但属于取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而且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决定羁押后24小时内已送看守所。《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4小时之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看守所进行。通常而言,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基本上很难有刑讯逼供的机会和可能,且提讯的起止时间在提讯证上都会有相应的记录。如果在此时间内刑讯逼供,看守所管教在犯罪嫌疑人提押、还押检查时就会发现。而如果在拘留、逮捕之后24小时之内没有送看守所羁押,那么在决定羁押24小时之后的时间里获取的口供就系违法取证。

  4. 外地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押送时间是否合理。从外地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在带至本地看守所的路途中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时机。如果路途押送时间过长,又不能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在此期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可能。

  5. 犯罪嫌疑人被带出看守所进行辨认、指认的程序是否合法,时间是否合理。如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案中,二人三次被带出看守所去指认现场。但是只有最后一次辨认时二人才准确地辨认出了作案现场。前两次的辨认均系侦查人员指引二人到达现场。所以检察机关、辩护人可从反常的辨认程序、次数中发现侦查人员违法制作辨认笔录的线索。

  6. 讯问、询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一般而言,侦查过程中制作的讯问、询问笔录都需要全部移送。讯问笔录如果是在看守所进行,提押证上会记明提押、还押的时间。如果提讯证上显示有提讯的记录,但却没有制作讯问笔录,就需要了解在此次讯问时是否制作了讯问笔录但由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提出了无罪辩解而未移送。

  7. 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完整。如果侦查机关(部门)移送、提交了经过剪辑、删除、只有部分时间的、不完整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恰恰提出在该未同步录音录像的时段内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时,侦查机关(部门)应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辩方一旦对此提出异议,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人在庭审时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也会存在困难。

  8. 讯问笔录形式是否合法。讯问笔录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无误,再签字确认。有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中核对的意见会写“基本属实”、“同意”等,这时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系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反映就存在疑问,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也就存在疑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或者辩解,讯问笔录就因欠缺合法性而难以采信。实践中还发现有侦查人员在讯问笔录上伪造犯罪嫌疑人签名的拙劣行为。所以检察机关对讯问笔录形式合法性的审查也要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应让犯罪嫌疑人核实讯问笔录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相关的签名是否是其所签等。

  9. 最后应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与其智力、心理、文化水平等相符。相关的言词证据明显与当事人的智力、心理和文化水平不相符合的,则可能存在指供、诱供或者指证的嫌疑,应当认真审查甄别,必要时需要重新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核实,复核证据。

司法实例:唐某武故意杀人案


在此案审理中,一审法院认定,200642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唐某武至某一楼出租房内,与卖淫女翁某因嫖资而发生纠纷,唐某武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翁某,致其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



分析


在该案中,侦查机关仅凭被害人外阴部的精斑系唐某武所留就推断出是唐某武作案。侦查机关所下的这个结论有些武断,因为精斑只能证实被害人与唐某武有过性接触,但不足以证实唐某武杀人,因为杀人必须要有杀人的动机。而正是因为侦查机关对唐某武杀人有了先入为主的推断,进而据此抓捕唐某武,之后又为了审讯突破破案,而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唐某武的口供,最终酿成了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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