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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谈笑樯橹灭 2022-11-28 发布于江西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能新能〔2013〕433 号)第二条的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 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 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主要 涉及的法律风险,本指引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意见供参考。

一、项目场地

(一)项目场地合规性 

1、房屋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避免屋顶租赁合同无效。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则视为房屋建 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 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应当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 动产权证书的,则视为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 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 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 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3、房屋应当已通过消防验收或办理消防备案,避免被禁止使用或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 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 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 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项目场地取得方式 

1、租赁模式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 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 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房屋在出租前已抵 押且因被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所有权变动,或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的除外。 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审查房屋是否已存在抵押、查封的情形。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 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 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 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 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3)房屋租赁合同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办理登记备案有利于保护项目投资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 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 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 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 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 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4)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 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 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2、无偿使用模式 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无偿提供场地供项目投资人使用,无偿使用没有期限限 制,但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定权利,也不享有 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使用的法定权利。如房屋所有权人违约的,项目投资人可追 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

租赁模式与无偿使用模式的权利义务对比

序 号权利类型租赁模式无偿使用模式
1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无期限限制
2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除非买受人同意,否则 合同将难以继续履行
3优先承租权享有法定的同等条件优 先承租权/
4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 效力/

3、操作建议: 

(1)鉴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运营周期一般都超过 20 年,建议在 20 年 以内的场地使用期间采用租赁模式,保障项目投资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不 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法定权利,以及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的法定权利;超过 20 年的场地使用期限,建议双方届时协商续签租赁合同,并约定若届时不能协 商续签租赁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无偿提供场地。 

(2)为保障项目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建议项目投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在合 同能源服务协议之外,另行签订屋顶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者 在租赁登记备案机构认可的情况下,持合同能源服务协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项目手续 

(一)项目备案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立项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 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 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能新能〔2013〕433 号)第十条: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 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16 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 能〔2016〕166 号)第二条: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 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 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 范围。

2、项目备案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告知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按程序 办理。 

法律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 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能新能〔2013〕433 号)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 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划、运营模式等,确需 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3、若项目未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则存在行政 处罚风险。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 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 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项目投资人在项目并网前发生重大变化的, 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 新能〔2014〕445 号)第六条: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 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二)环境影响评价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向环保部门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 90 类,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其他光伏发电”项目类别,应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 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 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  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 定处罚。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

项目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豁免办理电力业务 许可证。项目装机容量达到 6MW 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办理电力 业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 能源〔2013〕1381 号)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 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 业务许可。 

(2)《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 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 号)(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 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 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 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 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 6MW(不含) 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 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 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 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三、项目建设 

(一)承包人资质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运维承包人应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 施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 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 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 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 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 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 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取得五级许可证 的,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2、如果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应取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 二级、三级。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 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 千伏以下送 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三级资质可承担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 以下发电工程、110 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资质。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 35 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10 千 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 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 构件的制作、安装。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法律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 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 (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 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 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4、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人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行政处罚风 险,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项目投资人同时存在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招标投标 1、分布式光伏发电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电力、新能源项目。 

法律依据: 

(1)《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 843 号)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 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计交 能〔1997〕955 号)第二条: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 质能等可再生资源经转化或加工后的电力或洁净燃料。

2、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 以上,依法必须招标。 

法律依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 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 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 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以邀请招标为例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 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 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 邀请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 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 定。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而不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的,所签订的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且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或者中标无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 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 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并网调试和验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

 法律依据: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 新能〔2013〕433 号)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 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 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 收办法。

四、项目运营 

(一)碳排放权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人可按照国家规定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交易, 或者按照地方规定自愿参与相关的碳排放权交易,获取售电之外的收益。 

法律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 号)第六条: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 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 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 号)第二十二条: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 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 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发 改规〔2017〕1 号)第十条:纳入我省碳普惠制试点地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应根 据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与碳普惠制试点活动,并授权地方 主管部门获取其碳普惠行为相关活动数据,用于核算 PHCER.相关企业或个人委 托有关机构或单位参与碳普惠制试点活动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 权利。相关企业或个人申请参与碳普惠试点活动后,应承诺不再重复申报国家核 证自愿减排量(CCER)。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发 改规〔2017〕1 号)第十四条:省级碳排放权交易所应制定省级 PHCER 交易规 则,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建立省级 PHCER 交易系统,实时记录省 级 PHCER 交易、变更和注销等情况。

(二)项目补贴 

2021 年起新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若地 方政府有补贴规定的,仍可享受地方补贴。

 法律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2021 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833 号)一:2021 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 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 贴,实行平价上网。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2021 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833 号)二:2021 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 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资产权属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备设施属于动产,项目投资人应持有采购合同和 发票,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运维项目,避免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债务问题导致项目 设备设施被法院查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 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五)其他财产和 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 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四)侵权责任 

鉴于项目设备设施属于项目投资人所有,若项目设备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 成他人损害的,项目投资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五)拆迁补偿 

1、如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设备设施被征收征用的,政府应给予公平、合理 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如因房屋所有权人原因导致项目设备设施拆除或迁移的,由双方对补偿 或赔偿标准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摘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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