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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张表看懂国企中长期激励怎么用

 老狗的图书馆 2022-11-28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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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高杰 北京求是联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副总经理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企传统的薪酬体系及薪酬管理理念越来越难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薪酬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成为人才流失严重和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推动国企薪酬体制改革,优化企业薪酬结构,探索中长期激励,从而使得国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薪酬激励机制势在必行。

从笔者所在的求是咨询已积累的大量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咨询案例看,社会企业对已出台的国企中长期激励政策的反应与应用程度是不尽一样的。其中,不少企业对如何充分灵活、使好用足这些中长期激励政策深感困惑。为此,笔者通过构筑六张政策列表,来试图帮助国企人士有效开展员工持股、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以及超额利润分享之诸项改革。表1:中长期激励主要政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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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激励之员工持股

依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进行员工持股,要求企业为试点企业(包括混改试点企业、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等各类试点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并满足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等条件。表2:员工持股适用企业与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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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成功依据133号文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情况来看,通常具备以下特征:改革试点企业、企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在实施员工持股的同时引入外部投资者(含非公有资本)、企业效益较好或发展前景看好。但由于试点企业设置的门槛较高,上级单位对员工持股审核得也较为严格,目前能够实施的企业数量有限。

中长期激励之股权激励

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股权激励,需要企业满足国有科技型企业相关指标要求。

表3:股权激励适用企业与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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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既满足依据133号文实施员工持股,又满足依据4号文实施股权激励条件的大中型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按照133号文实施员工持股,主要原因在于4号文要求大型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中型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10%,而同样的规模按照133号文实施员工持股企业持股比例可以达到30%。此外,按照133号文实施员工持股,激励对象除了技术骨干,还可以包括销售等其他业务骨干,激励对象范围更广。

许多企业因为集团外收入占比达不到90%,或未能引入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不适用133号文,但满足国有科技型企业要求,因此选择实施股权激励。也有一些企业不满足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无法按照4号文实施股权激励,但满足按照133号文实施员工持股的条件。具体能否实施股权类激励,适用哪种股权类激励,还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中长期激励之项目收益分红

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项目收益分红,要求符合国有科技型企业相关指标。

表4:项目收益分红适用企业与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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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实施项目收益分红,认为最大的难点是如何核算项目成本。当前,大部分企业尚未对项目采取全成本核算机制,许多企业下属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中不能明确列出具体科技成果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相关费用,或明确具体科技成果价值、技术服务价格,所以也难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测算方法计算净收入。因此,企业确需采取项目收益分红的,很多还需要先进行财务制度改革,按照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

中长期激励之岗位分红

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岗位分红,除了要符合国有科技型企业相关指标,还需要满足以下财务指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表5:岗位分红适用企业与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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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岗位分红激励要相对容易一些,也是大多数国企更愿意采用的分红激励方式,但由于岗位分红设置了财务指标门槛,一些成立时间不久,或近三年效益不佳的企业无法实施岗位分红。

中长期激励之超额利润分享

《“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中对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的基本条件和原则、操作流程、激励对象、激励比例、实施兑现提出明确的要求。虽然《操作指引》是以“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为切入点制定出台的,但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且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明确鼓励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表6:超额利润分享适用企业与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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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4号文明确提出实施岗位分红激励,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而《操作指引》中提出超额利润分享在工资总额中列支,关于超额利润分享究竟受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同的企业理解存在差异,很多企业认为保险起见,能够满足岗位分红条件的,还是应该优先考虑岗位分红激励方式。超额利润分享相较于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适用企业范围更广,很多不满足国有科技型企业条件要求,以及岗位分红效益指标的国企,可以重点考虑超额利润分享这一中长期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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