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系比较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 1.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 2.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用工关系;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二)人力资源外包 企业(用工单位)将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类似于人事代理。即把对人的管理这项职能交给人力资源公司。 1.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和用工关系; 2.人力资源公司与用工单位是经纪代理关系。 (三)劳务外包 发包单位把事承包给劳务外包方,发包单位不直接管理外包单位的员工,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外包安排确定,按照事先确定的工作量结算报酬。 1.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 2.外包单位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 二、增值税 (一)税目比较 1.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2.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3.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建筑服务,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其他生活服务,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目是运输服务,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目是餐饮服务。 以清包工为例,税目为建筑服务。 (二)销售额比较 1.劳务派遣(财税〔2016〕47号) (1)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6%税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简易计税5%征收率:可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5%征收率:可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的含税销售额相等:一般计税(税率6%)=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5%)=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都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3.劳务外包 以清包工为例,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预缴时: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 1.劳务派遣 (1)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税率6% 简易计税: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 全额纳税:征收率3% 2.人力资源外包 (1)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税率6% 简易计税: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3% 3.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税率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率为9%,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率是6%,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率是9%,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率是6%,以上征收率均为3%。 以清包工为例: 1.劳务派遣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人力资源服务 三种方式:1.全额开普票;2.劳务费部分开专票;差额部分(扣除部分)开普票,扣除部分是指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3.使用差额征税发票开具,这种类型下,受票方取得的发票中差额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自然没有参与抵扣。 2.人力资源外包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 3.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分类编码简称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 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 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 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以清包工为例,可以全额开专票,差额纳税,购买方符合规定的可全额抵扣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 ①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①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②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③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④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银行存款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简易计税: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四、个人所得税 五、案例分析 某人力资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餐饮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外包。2018年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承包承揽合同,餐饮公司将餐饮环节中的传菜岗位外包,人力资源公司拥有传菜岗位管理权。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2018年2月,该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给该餐饮管理公司发票,品名*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费,金额75746.50元,税率6%,税额4544.79元,价税合计80291.29元。请问这张发票开具是否正确?税目是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还是人力资源外包? 发票开具不正确。 解析:首先这项业务不属于财税〔2016〕47号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既是劳动合同关系又是用工关系。本案例中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动关系,与餐饮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其次这项业务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应由用工单位即餐饮公司直接管理,而本案例传菜管理岗位包括人员由用人单位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管理,餐饮公司购买的是传菜服务,而不仅仅是劳动力,因此不属于劳务派遣。 该项业务中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了承包承揽合同,人员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合同的标的是传菜服务,餐饮公司把这项业务包出去,具体怎么安排,由谁来做,不需要由餐饮公司操心,因此属于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本案例中,餐饮公司将提供的餐饮服务环节中的传菜服务外包,税目应为餐饮服务,发票开具应为:*餐饮服务*劳务费。注意不能够按照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餐饮服务不适用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本文由小颖言税 严颖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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