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撂荒在我国农村较为普遍,主要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一些农民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他人种树、养殖,一些人宁愿撂荒也不愿意耕种。 但是,许多人不知道的是,耕地撂荒居然是“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均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承包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2021〕11号)等文件规定,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 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耕地用途管制的相关规定,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按照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导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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