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受领延迟的含义合同关系一旦确立,债务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就债权人而言,对那些需债权人受领的给付,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积极接受或进行其他债之履行必要的协助。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要之协助,谓之债权人受领延迟。 二、债权人受领延迟的成立条件(一)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 (二)债务履行必须到期 (三)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经提出债的履行。 (四)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符合合同的要求。 (五)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 三、债权人受领延迟的后果(一)债务人责任的减轻 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无论是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还是轻过失,都应承担责任。 (二)停付利息以及孳息返还责任的缩减 在金钱债务中,因受领延迟,债务人自给付提出之日起停止支付利息。在以返还财产的内容的债中,若债权人受领延迟的,有关孳息的返还以实际收取的孳息为限。对受领延迟后应收取而未收取的孳息损失、不再赔偿。 (三)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原本应由债务人承担,自受领延迟后,该风险应由债权人承担。其理由是,若不是受领延迟,该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也随之转移,受领延迟虽不发生交付问题,但风险责任不能仍由债务人继续承担。 (四)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任 债务的内容如果是返还不动产、债务人可基于债权人受领延迟而抛弃不动产占有,以消灭债的关系。债务的内容如果是交付动产,债权人受领延迟的,债务人可通过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该动产不适于提存或提存所需的非哟个过大的,债务人可要求法院拍卖,提存价金。 (五)劳务提供的免除 劳务之债,债务人无补偿劳动的义务,债务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因此丧失。 (六)赔偿有关费用 债权人受领延迟虽然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但由此造成债务人费用增加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增加的费用,即债务人为给付之提出及保管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债权人受领延迟的终止受领人延迟是一种事实状态,此项事实状态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①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灭 ②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 ③债权人补正 债权人经积极努力金星补正,因债务人消除了受领延迟状态,受领延迟当然要消灭。 ④可归因债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 ⑤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延迟效力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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