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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必看:如何巧用法律工具来设计股权

 gsrsluohe 2022-12-03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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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是一个充满各类挑战的长期过程,恰逢近年来疫情反复、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初创企业创业和发展之路可谓是荆棘丛生。对于初创企业及其创始人而言,从企业实际场景出发,巧用法律工具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可以将风控前置,规避企业发展阻碍;同时可以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控制与治理,并为企业熬过经济寒冬后进入资本市场做准备。

在系列文章之《干货!一文看懂企业股权设计的基本概念、原则与结构》一文中,我们梳理企业股权设计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结合案例重点解读企业股权设计结构。初创企业的组织形式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拟关注有限责任公司,从创始人、合伙人、员工和投资人等多方利益视角出发,重点解析各类股权设计法律工具

全文共: 5017字   预计阅读时间: 15分钟 

始人如何加强控制权

从创始人的视角,在企业初创期,股权份额比例主要由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商议决定。创始人作为企业资源最重要的原始提供者,所占股权比例自然很大。甚至是一股独大,还会存在一些股东股权由创始人代持的合理情况,方便企业管理层面高效作出经营决策。

随着企业的发展,各类资源提供者特别是外部投资人加入企业成为股东,创始人在初期持有的股份是最有可能被稀释的。而到公司上市阶段,经过发售新股、定向增发、配售股票等资本市场融资,公司的股权(股票)更加趋于分散。许多创始人的核心需求就是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除了我们在系列文章之《干货!一文看懂企业股权设计的基本概念、原则与结构》一文中提到采用同股不同权的二元股权结构,将决策权保留给创始人,将分红权分配给其他合伙人和投资人的设计外,还可以应用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持股平台、合伙人制度等法律工具来实现创始人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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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加强控制权常见法律工具)

▶ 1、投票权委托

拟委托股东同意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表决权利授予创始人,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不可撤销,或者至少约定一个较长时期的授权期限。

▶ 2、一致行动协议

创始人与创始团队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议事表决时按照同一意见进行表决,其他股东与创始人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创始人意见进行表决。

▶ 3、持股平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类型的持股平台,以实践中最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共同持股平台为例,创始团队其他股东和员工成为合伙企业平台的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合伙平台的决策管理,只是通过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并且一般只能通过转让合伙份额的方式间接转让其对公司的财产性股权权益,保持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稳定。而创始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GP),并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对公司的投票表决权利,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再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持股平台为例,创始股东会成为公司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经理,从而形成实际控制权。

▶ 4、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也是创始人为了捍卫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而设计的,与二元股权结构相似,合伙人制度赋予合伙人对公司远超其持股比例的控制权。但合伙人制度与二元股权结构模式相对比有其特殊性,该制度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特别约定,赋予创始人永久合伙人身份以及提名董事会中半数以上董事的权利。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创始人通过董事提名权就可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实践中,合伙人制度有两个核心构件,一是要明确合伙人身份的取得方式:公司章程规定一位或数位公司创始人为最初的合伙人,最初的合伙人通过一人一票的方式从公司的管理层中推荐新的合伙人,被推荐的人只有获得一定比例原合伙人的支持,才能够成为新的合伙人。此外,合伙人还分为永久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核心创始人为永久合伙人,不加任何期限限制。其他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若其绩效不达标、退休、离职或者被除名,就不具有公司合伙人身份和权利。二是合伙人权利:公司章程规定合伙人拥有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提名权。合伙人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其提名的候选人只要获得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支持,即可成为新的董事。如果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合伙人无需经股东大会同意,有权指定临时董事暂行董事职权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此外,合伙人制度还可以强化要求“取消或变更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须经过股东大会某比例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只要公司创始人团队的持股合计保持一定比例,就不可能出现取消或变更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的情况。

伙人如何“人合”

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一是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二是不同于一般员工,合伙人需要能为公司提供长期资源,并与创始人能力角色互补。

对于轻资产重人力资源类型的公司,合伙人/联合创始人的持续价值输出能带动公司的早期快速发展,而一旦合伙人/联合创始人停止输出人力价值就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严重伤害。这类企业的创始人一般需要合伙人保证公司创立后较长时期内都能将资源贡献给公司,并在合伙人出现绩效不达标、退休、离职或者被除名、离婚、死亡的情形时退出公司股东身份。合伙人则一般要求公司及创始人保证其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以及其对公司的前期资源投入得到合适回报,由此可见公司合伙人的诉求与创始人的诉求并不完全一致,可以应用股权成熟机制、股权回购、限制性股权等法律工具来实现两者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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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平衡合伙人利益常见法律工具

▶ 1、股权成熟机制

股权成熟机制的核心是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与创始人进行协议约定,根据合伙时间、公司业绩、项目成熟度、融资进度、合伙绩效等方式将公司股权中的合伙人份额部分分批动态地授予合伙人

▶ 2、股权回购

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约定,合伙人出现退休、离职或者被除名、离婚、死亡的退出情形时,公司或创始人有权根据合伙人的过错程度,对合伙人持有的股权以一定价格进行回购。回购发生时,各方也可另行签署回购协议,重新明确回购事由、回购份额、回购价格等关键条款。

▶ 3、限制性股权

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可以约定向合伙人派发限制性股权,限制合伙人的股权转让、股权表决权等,以股权转让限制为例,通常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会约定禁止转让期限等,只要不导致股东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相关约定都合法有效。

工如何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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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员工激励常见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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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企业(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常见员工激励模式对照表

公司员工层面的诉求是共享企业发展收益,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表1总结了常见的权益类和现金类员工激励模式,除了法律性质不同外,两者在受激励员工的纳税政策上有重大区别。[1]不同于上市公司常用的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计划等成熟激励工具,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期权(期股)激励、分红激励是最常用的实现员工激励的法律工具。初创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把公司部分股权或分红权预留出来,进行员工激励。

▶ 1、期权(期股)激励

期权(期股)激励需要首先对公司拟激励的核心员工作调研访谈,了解其对股权激励的定价建议与出资意愿,并让其充分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投资价值、激励规则等。股权激励方案需要设置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工作年限等条件约束激励对象,并充分考虑激励代价、股份来源、定价计量、税收问题、计划管理等可行性问题。

对于激励股权的持有形式,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和创始人的控制权,可采取前文提到的持股平台模式,或者在前期由创始人代持,即公司、创始人、员工三方签署协议,股权在创始人名下,但是实际部分归员工所有,在后期转为持股平台模式。

▶ 2、分红激励

按照公司法,分红权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法定股东权利之一,所以员工分红激励,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按约定将部分股东权利向激励对象让渡。公司与员工需要签订分红激励协议,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专门账册,形成员工干股或者虚拟股权池,员工按照协议约定的分红份额和时间获得分红收益。如无特别约定,员工取得分红协议下的公司分红一般不意味着已成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内部建立专门账册也不能主张法定的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

资人如何安排

随着企业的发展,投资人提供的资金既可以用于企业日常运营,也可以投入业务扩张。外部投资人作为资金和各类资源提供者会加入企业成为股东,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产业、战略投资人,诉求是取得股权企业的业务协同,一般会要求占有公司董事会席位,较少考虑退出;一类是财务投资人,诉求是投资资金的合理回报和退出机制,方便其在企业升值后将投资获取的股权变现。相比于前文分析的其他几类股东,投资人的资金优势和风险防范意识都更为突出,实践中采用的与公司股权结构直接相关的法律工具也更为丰富,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回购(即对赌协议,《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已有详尽规定)、[2]限制转股、反稀释调整、董事会安排等,我们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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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投资人利益安排常见法律工具

▶ 1、限制转股

投资人决定对企业投资的最重要因素是看好创始人。限制转股条款,一般是限制创始人在公司上市前转让股权,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限制转股条款常见于投资人拟定的交易文件中,目的是约束创始人与公司利益长期绑定。

投资人可以同时约定创始人违约责任,但股东间的限制转股约定一般无法对抗善意受让第三方。投资人可以进一步要求增加公司章程约定,即便违反约定的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有权主张撤销登记。

限制转股条款也存在例外安排,一是前文提到的实现股权激励或这还原代持股权的现实需求,创始人应当可以在该特定情形下转让一定额度的股权;二是创始人为了税收优化或家族传承等目的在直系家族成员内部转让或设立信托;三是我们在系列文章之《干货!一文看懂企业股权设计的基本概念、原则与结构》一文中提到的创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优先股自由转让为普通股情形。

▶ 2、反稀释调整

投资人(反稀释权人)的持股比例通常会被“后轮融资“引入的投资人资本稀释。在公司各轮融资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新投资人加入造成老投资人持有的股权比例降低或价值贬值,投资人会要求进行反稀释调整,最常见的反稀释调整条款包括防止持有股权比例降低的转化权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以及防止持有股权贬值的价格调整机制

转化权条款是指在公司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情况时,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优先购买权条款要求公司在进行下一轮轮融资时,本轮投资人有权选择继续投资获得至少与其当前股权比例相应数量的新股,以使投资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下一轮轮融资的新股发行而降低。另外,优先购买权也可能包括当前股东的股份转让,投资人拥有按比例优先受让的权利。

反稀释权人通常能够接受一定比例的股权稀释,但无法接受所持有的整体股权价值稀释,所以引入价格调整机制是反稀释调整的核心,将反稀释权人所持有的每股价格按权重作调整,保证所持有的整体股权价值不下降。如果公司“后轮融资“的发行价格低于本轮反稀释权人获得股权对应的每股价格,则反稀释权人有权将本轮认购每股价格变更为上述较低价格,并按此较低价格重新计算反稀释权人在本次增资中应当获得的股权,最常见调整公式是:

P2=P1*(A+B)/(A+C),其中P2是调整后每股价格,P1是调整前每股价格;A是新一轮融资前公司的股份总数(注册资本总额),B是假定新一轮融资按照原每股价格进行时应发的股份数量(注册资本额),C是公司拟新增的股份数量(注册资本额)。

D2=D1*P1/P2,其中D2是调整后持股数量,D1是调整前持股数量;反稀释条款触发后,反稀释权人在公司的持股数量=反稀释调整前的持股数量*调整前价格/调整后价格,涉及到反稀释权人股权调整和税费影响的,应当明确约定承担对价方。

▶ 3、董事会安排

投资人获得一定的公司股权的同时,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对公司董事会席位、职权、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系统性调整。通常根据其持股比例,投资人可以要求获得董事会席位或有权委派没有投票权的观察员,保证其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话语权和知情权,还可以约定出现融资、出售资产、预算、关联交易等特别事项时投资人委任董事拥有一票否决权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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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01 号)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 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而非上市公司给予本公司员工分红类奖励的,一般不适用递延纳税条件,实务中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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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古灯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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